吉安招商引資誘騙投資人2025,投資北部灣真是國家支持的嗎,法律分析:投資北部灣這種事情國家并未出臺相關的文件,這是傳銷分子利用人民想賺錢的心態設下的傳銷陷阱,應盡快舉報,交由國家刑事機關處理。可以向工商局舉報,舉報電話12315,經過工商
法律分析:投資北部灣這種事情國家并未出臺相關的文件,這是傳銷分子利用人民想賺錢的心態設下的傳銷陷阱,應盡快舉報,交由國家刑事機關處理。可以向工商局舉報,舉報電話12315,經過工商局查處發現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是傳銷,不能做,正面報道就是傳銷天天被國家打擊,因為他是違法的行為。
普及一下關于傳銷的知識,希望更多人能了解傳銷的本質和危害。
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都有什么?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六大特點: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采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2、殺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5、高額返利:傳銷組織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傳銷人員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產生投資欲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綜上所述,關于北部灣建議大家不要參與,應該原理,如果有相關人員聯系,建議報警處理,保證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分析:在北部灣經濟區投資項目必須有一名引資人引薦才能參與此辦法進行投資(此辦法只針對引進廣西區外的資金,本地人不能參與),投資人再親自為北部灣招商引資三名投資者,再三名投資者各自引進三名投資者,依此類推,即形成一個引資團隊;每位投資者固定投入資金為7至10萬元人民幣,即參與效益分紅,按月返利。
法律依據:《廣西關于促進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 第六條 支持產業園區建設。通過整合財政資金不斷加大對產業園區的投入,創新產業園區建設的投融資機制,自治區安排的產業園區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經濟區產業園區加快發展,強化產業園區項目承載能力和服務能力,推動工業集中布局、集聚增長、集約發展。
法律分析:在北部灣經濟區投資項目必須有一名引資人引薦才能參與此辦法進行投資 (此辦法只針對引進廣西區外的資金,本地人不能參與) ,投資人再親自為北部灣招商引資三名投資者,再三名投資者各自引進三名投資者,依此類推,即形成一個引資團隊;每位投資者固定投入資金為7至10萬元人民幣,即參與效益分紅,按月返利,最大回報效益用北海市委副書記、市長連友農在杭州市2009國際友好城市市長峰會上的講話 “到了我們那里,沒有不賺錢的,只是賺10倍還是幾十倍上百倍的問題。”但每位新參與投資的必須得事先書面委托一位引資者作為你的擔保人,才能參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法律分析:(一)是綜合配套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
《規劃》提出要大膽試驗,開拓創新,推進行政治理體制、市場體系、土地治理制度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經濟區治理模式,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大港口等資源整合力度等。
(二)是重大項目布局方面的政策支持。
國家通過對有關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及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東部地區帶動和參與對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整合力度。
(三)是在保稅物流體系方面的政策支持。
國家支持北部灣經濟區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和保稅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功能。
(四)是在金融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
國家支持在北部灣地區設立地方性銀行,探索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五)是在開放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
國家支持北部灣經濟區發揮開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動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成為中國-東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區域合作,建立和完善開放合作機制,加快實施合作項目。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經濟區)開放開發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把廣西建設成為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要求,進一步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資源,加快培育壯大產業集群,拓展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開發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經濟區加快發展,積極參與和服務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建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中的經濟區范圍是指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轄行政區范圍。
是傳銷,不能做,正面報道就是傳銷天天被國家打擊,因為他是違法的行為。普及一下關于傳銷的知識,希望更多人能了解傳銷的本質和危害。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都有什么?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傳銷六大特點: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采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2、殺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5、高額返利:傳銷組織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傳銷人員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產生投資欲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綜上所述,關于北部灣建議大家不要參與,應該原理,如果有相關人員聯系,建議報警處理,保證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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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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