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資抖音運營2025,分居期間的個人借貸,配偶需要償還嗎,分居期間的個人借貸,配偶需要償還嗎?
問:我和妻子馬某2006年結婚,婚后開了一家美容美發店,由我妻子馬某經營。但是2007年起我們開始吵架,于5月份分居。馬某在2007年8月向他人借款8萬元用于美容美發店的經營。2007年12月,我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這筆錢我也要還嗎?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馬某借款用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美容美發店的經營,這筆錢雖然是在你們分居期間借的,但還是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清償。
分居期間妻子的借款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照該規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應同時滿足兩個要件才可成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分居期間,如果該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夫妻債務,如果是為了一方個人的,是個人債務。
婚內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痹诔袚熑蔚姆绞缴希蚱蕖肮餐瑑斶€”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一方明確為個人債務,用于個人生產使用的,并且債權人明知的,則為一方個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還貸款部分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所借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用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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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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