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招商引資2025,鄉鎮企業局現在叫什么,鄉鎮企業局現在叫鄉鎮企業管理局。己劃為政府機關一級局,屬公務員編制,不是事業單位,不會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不能評中級職稱。鄉鎮企業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
鄉鎮企業局現在叫鄉鎮企業管理局。己劃為政府機關一級局,屬公務員編制,不是事業單位,不會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不能評中級職稱。
鄉鎮企業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對全縣鄉鎮企業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服務。
(二)研究制定全縣鄉鎮企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鄉(鎮)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企業把二次創業發展的重點轉移到農產品加工經營上來,不斷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和壯大重點鄉鎮企業;指導鄉鎮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和區域布局結構,促進鄉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四)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農村富余勞力向鄉鎮企業轉移的規劃并組織實施;引導鄉鎮企業依托小城鎮建設和工業小區集中連片發展。
(五)指導全縣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科技成果鑒定、推廣和應用;開展鄉鎮企業技術信息服務。
(六)指導全縣鄉鎮企業外事、外經、外貿工作,推進全縣鄉鎮企業外向型經濟發展、加強出口創匯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鄉鎮企業與國際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引導全縣鄉鎮企業廣泛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合作,推動各種形式的橫向聯合。
(七)負責全縣鄉鎮企業計劃統計和財務會計工作,對鄉鎮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指導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和管理、內部審計和信息網絡建設工作;負責發展鄉鎮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導全縣鄉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企業人才教育規劃、培訓和交流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技能的鑒定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五條 國家對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分類指導、依法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重點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鄉鎮企業,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采取多種形式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鄉鎮企業。
第七條 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全國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
第八條 經依法登記設立的鄉鎮企業,應當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鄉鎮企業改變名稱,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業、終止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設立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應當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并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
法律分析:承擔全省鄉鎮企業的宏觀指導和協調服務職能,具體負責承擔全省農業產業化,農村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管理和鄉鎮企業統計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法律分析:
承擔全省鄉鎮企業的宏觀指導和協調服務職能,具體負責承擔全省農業產業化,農村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管理和鄉鎮企業統計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法律分析:1、黨政辦公室(信訪辦、監察室、人武部、綜治辦)
2、農村經濟工作辦公室(安監站)
3、社會事業辦公室(民政辦、司法所、教育辦)
4、財稅辦公室(財政所、統計站、審計站)
5、村鎮建設辦公室(環保辦)
6、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7、企業發展服務中心
8、鎮村建設服務中心
9、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服務中心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11、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不可以直接成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為地方政府主要是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不具備這項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指鄉鎮集體企業。
包括鄉鎮成立的集體企業和村辦企業。但隨著時間推移,集體企業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加之資金有限、管理落后,產品不對路,大部分鄉鎮企業都破產了,有的就改制為民營企業了。
鄉鎮企業是獨立自主的經濟實體,它有如下特點:
產供銷活動主要靠市場調節;
職工大都實行亦工亦農的勞動制度和靈活多樣的分配制度;
與周圍農村聯系密切,便于利用本地各種資源;
分布點多、面廣,便于直接為各類消費者服務;
經營范圍廣泛,幾乎涉及各行各業;
規模較小,能比較靈活地適應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在現階段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的經濟組織,技術設備比較簡陋,能容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特點使得鄉鎮企業具有極大的適應性和頑強的生命力,也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不穩定性,勞動生產率一般都比較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門用于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二)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和舉辦合資項目;
(三)支持鄉鎮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四)支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名特優新產品和生產傳統手工藝產品;
(五)發展生產農用生產資料或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
(六)發展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鄉鎮企業;
(七)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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