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招商引資大會2025,冤假錯案何時休,本 人:尹俊峰,男,漢族,1980年9月出生,居住地址為浙江省嘉興市,聯系電話:180*******8。2017年響應贛州市會昌縣招商引資政策到會昌九二基地投資建廠,現為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本 人:尹俊峰,男,漢族,1980年9月出生,居住地址為浙江省嘉興市,聯系電話:180*******8。2017年響應贛州市會昌縣招商引資政策到會昌九二基地投資建廠,現為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舉 報:1.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控人周*英、李*財違規生產,阻止股東董事進入公司,拒不提供公司帳目,拉攏腐蝕會昌縣g員,私下入股,安排g員子女親戚到公司入職,影響法院公正判決,制造冤假錯案,利用權力對舉報人進行迫害,阻礙舉報人依法維權之路。2.會昌縣法g李秋平,枉法裁判,造成多起冤假錯案;(2023)贛0733執1361號案件中,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李秋平故意偏袒對方,在舉報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舉報人的名義撤回執行申請進行結案,且不向舉報人送達執行結案裁定書,公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違反法律、司法解釋和本意見的規定立案、結案,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立案、結案情況時弄虛作假。3.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和審批程序違規的情況下,違反法律,強行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為由,對舉報人進行拘留。在信訪《答復意見書》中對重大程序違法的法官和行為視而不見,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批準程序視而不見,扭曲法條釋義。一.拉攏g員,制造冤假錯案,威脅、迫害股東的事實:自2018年以來,公司不向小股東公開帳目,不向小股東分紅;自2020年以來,不充許小股東進入公司,公司發生的所有事情一律對小股東隱瞞,為此筠門嶺派出所出出警兩次。2020年,四個小股東向縣政fu反映此事,希望政fu進行救濟,后由工信局處理,李*財態度蠻橫拒不配合,不了了之。2019年開始,實際控制人周*英、李*財,拉攏腐蝕相關人員,用私下入股的方式把一些g員拉到自己身邊,形成保護傘,把多名g員的子女、親戚安排到公司重要崗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重要職務,為他們處理一些上不得臺面的事情,而他們自己卻躲到幕后操控。對其他小股東進行打擊報復,以低廉的價格逼迫小股東交出股份,至今為止,被趕走的股東有:林*忠、邱*亮、阮*生、郭*月,利用此手段周*英一個人現已持有公司75%股份。他們像黑社會一樣,非法阻止董事、股東進入廠區,派出所多次出警;拒不向股東公開帳目,對法yuan的執行判決(知情權,帳目)置若枉聞,判決一年之久,仍未提供到位;利用保護傘左右法yuan判決,并與其他當事人進行惡意串通,阻止知情人作證和脅迫證人作偽證(證據后附),造成多起yuanjia錯案,并利用錯誤的裁判文書打擊小股東,從而達到侵占他人個人財產的目的;在舉報人沒有拒不執行的情形下,左右法yuan執行局違規下達《拘留決定》,企圖在拘留期間內對舉報人名下的12%股份進行非法拍賣。2023年5月,公司在年年虧損的情況下,實控人周*英等利用關系、偽造財務報表、逼迫股東簽字,向會昌縣*商銀行信用貸款500萬元,向會昌*座銀行貸款300萬元。在銀行進行簽字的李*財,早已欠下巨額債務,本已是失信人,將來會給會昌縣帶來巨大隱患。2023年8月,舉報人還受到了會昌縣某人員的威脅,原話如下:“差不多就行了,不要再鬧了,你鬧沒用的,你在會昌也好在贛州也好,你前腳去了哪個部門,后面馬上有人打電話告訴我。” 、“你自己想清楚,你再這樣到處告,還會拘留你。”舉報人實在沒辦法,為了避免公司繼續遭受更大的損失,為了保護自己的股東利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解散公司,在各種法律條款都完全滿足解散的情況下,被會昌縣法yuan駁回,由于有前述枉法裁判的情形,這個駁回結果舉報人早已能夠預料。遂向贛州中級人民法yuan提請上訴,庭審中,鼎*公司不顧事實,謊稱公司經營良好、蒸蒸日上,2023年12月20日,贛州市中yuan庭長帶隊到鼎*公司實地走訪,當法g的面,李*財囂張地把舉報人阻于公司大門之外,自始至終沒有讓舉報人進入,無法無天。二.周*英、李*財利用實控人身份對舉報人的一系列陷害過程如下:1.2020年,利用股東邱*亮做偽證,使舉報人(妻子)出借給鼎*公司的13萬元債權滅失(2020贛0733民初2067號案,法g李秋平);2.2019年股東大會已確定如果股東投資資金困難可以減少股份的方式解決(有書面文件),但周*英等人為了整舉報人,2020年以起訴且不同意舉報人通過減少股份的方式解決,強行逼迫舉報人出錢,加上利息等近70萬元,通過法院凍結舉報人名下所有財產,并把舉報人納入失信人。我就不明白,就算逼迫舉報人出錢,也不至于把自己的股東被迫搞成失信人啊,只是舉報人無力繼續投資而已,這有什么錯?舉報人沒有辦法,只得以借錢的方式來了結法院的執行。這時,舉報人的義務已完全履行完畢,但相反呢,他們把持公司,取消舉報人董事職務,至今不允許舉報人進入公司大門,拒不向舉報人提供公司帳目,三年以來從不通知舉報人參加股東大會,公司從成立至今未有一分錢的分紅,完全不給股東任何權利,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權,不知他們將要把公司帶向何方。3.在逼迫舉報人出資的同時,拒不發放舉報人2017年至2020年的基本工資(每月5000元)和提成工資。后,舉報人通過訴訟的方式才取得基本工資,提成工資其實是舉報人2017年-2020年間為公司跑市場的差旅費,全部由舉報人個人墊付,總計17萬余元,在基本工資案庭審中公司也多次承認,也是同一個法g審理的,可就是這么神奇的被此法g駁回,導致舉報人17萬元又打了水漂(2022贛0733民初1865號案,法g李秋平)。4.周*英串通股東邱*亮,簽訂串通協議,私下足額支付本應由公司承擔的債務,再以邱*亮的名義起訴舉報人,使舉報人再次冤枉背付60余萬元的債務;為了達到誣陷舉報人的目的,周*英再脅迫股東阮*生,簽訂書面協議,以支付承包款為要挾,不允許其向法yuan作證。舉報人經歷千辛萬苦于2022年取得了此串通協議的原件,以“妨害作證罪”到會昌縣公anju報案,至今連“不予立案通知書”都沒拿到,理由是法yuan沒有移送;舉報人再找法yuan,法yuan說審理已結束,他們管不了。案號(2021)贛0733民初168號。5.2023年8月1日,以虛假訴訟產生的債務,以拒不執行法yuan判決為借口,對舉報人進行違規拘留;在已超額凍結舉報人資產數倍的情況下,再次讓法yuan通過“執行裁定”,企圖非法、低價在網上拍賣舉報人在公司所持有的12%份,以自己拍自己買的方式把舉報人的股份據為己有。對違規拘留的事,會昌縣法yuan作出了以上回復函,真是讓人大跌眼鏡,他們直接不用事實說話了,無語無語。6.對2020贛0733民初2067號案,舉報人到北京最高人民法yuan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yuan反映咨詢,答復是請向原審法yuan申請“院長監督”,讓院長啟動院長發現再審立案程序。遂向會昌縣人民法yuan遞交了申請書,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了會昌法yuan的《答復函》“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經過二審的民事案件,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經提起上訴后,即不再發生法律效力...綜上,您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無管轄權,建議您向有管轄權人民法yuan申訴再審。”眾所周知,二審維持原判的,一審判決是生效判決,會昌縣人民法yuan的答復函到底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舉報人到底應該去哪里申請?實在想不通,舉報人一直依法維權,處處受阻,周*英、李*財擾亂社會風氣,違規生產,虛假訴訟,霸占他人股份,卻受到保護;從頭來看,周*英、李*財的行為與黑社會有什么分別??四年時間里,舉報人被他們弄的負債累累,至今銀行帳戶全被凍結,征信受到嚴重影響,來會昌投資,一分錢沒拿回,投資投成了失信人,投資投成了債務人,投資投的連公司大門也進不了,天下哪有這樣的奇葩事?江西鼎*公司實控人周*英、李*財的如此黑惡行徑,真的沒有相關部門可以監管嗎?
法律主觀:《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主觀:冤假錯案的投訴方式: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檢察院啟動。針對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如果向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給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院部門復查終結時,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10日內通知申訴人。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1、對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2、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3、人民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二、不可申訴的情形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想要推翻冤假錯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進行推翻,經過審理確實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就推翻了冤假錯案。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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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縣招商引資大會預案,我縣召開招商引資工作會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俞琬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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