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部暑會2025,上海經濟糾紛案:借貸合意缺失,劉某訴求被駁回,劉某起訴米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稱與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約定通過米某賬戶出借。米某否認借貸關系,稱只是按指示轉賬。法院認為雙方未達成借貸合意,駁回劉某請求。民間借貸關系需
【案情概要】
2019年,劉某提起訴訟,要求米某向其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4萬元。
劉某稱,2012年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頭約定,劉某的資金通過米某私人賬戶進入公司賬戶,劉某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20萬元,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劉某如約支付了上述借款,也按月收到了5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王某因病離世。米某沒有將劉某資金退還,而是在2015年1月22日成立新公司,該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米某本人。某房地產公司將上述債務轉讓給了米某名下的新公司。米某接受轉讓后,仍以米某個人的銀行賬戶,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向劉某支付利息,但自2017年8月起,米某不再向劉某支付利息,劉某多次催收未果。
劉某認為,劉某與米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在劉某將借款提供給米某時,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即生效,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劉某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后查明,劉某系與王某達成口頭約定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款項,米某受王某指示收取款項。根據劉某提交的通話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米某并未認可與劉某成立借貸關系,且劉某要求米某幫忙問問后來的實際控制人張某能否還錢。
米某向劉某支付利息均是在自他人賬戶轉入相同金額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辯稱系受王某及王某去世后后續成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某指示向劉某支付利息相符。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項的事實外,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借貸合意亦是關鍵性審查要素。本案中,雖劉某向米某賬戶轉賬且前期米某向劉某支付借款利息,但:其一,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約定,向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借款,而并非向米某提供借款,劉某通過米某賬戶支付僅為走賬行為,劉某出借款項時與米某未達成借貸合意;其二,米某未曾認可與劉某之間達成借貸合意;其三,從米某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每次向劉某支付利息均是收到他人相同金額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辯稱的其向劉某支付利息是受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指示相符;其四,劉某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綜合以上四點,本案中,劉某與米某之間未曾達成借貸合意,劉某僅依據其向米某轉賬及米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行為主張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法院不予支持。鑒此,劉某與米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公司糾紛及公司訴訟、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債務糾紛等法律業務。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jjjfls.com
一、基本案情
1、原告:盧某、陳某X、陳某X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子祿,福建聯合信實(龍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2、被告:闕某
3、原告訴稱:2011年2月2日,闕某向陳某借款12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計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闕某結欠陳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陳某出具《借條》1份,《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2011年2月2日壹拾貳萬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計借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正(¥150000元)。此據。借款人闕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标惸骋虿∮?016年12月11日去世,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分別是陳某的配偶、長子和次子。2018年春節前,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向闕某催討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闕某一次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計算的利息。
4、被告辯稱:一、2012年,闕某向親戚朋友籌款107000萬元,在其經營的飯店將該筆錢款現金交付給陳某,被飯店的小工盧某姑看到。剩余50000元利息闕某將其經營的飯店以38000元的價格轉讓后,又向朋友借款,湊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將該筆錢款交付給陳某。還款之后,陳某以借條已撕毀為由未歸還借條。二、陳某借款后炒股失敗,經濟困難,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張該筆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該筆借款,盧某、陳某華對該筆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陳某均會要求闕某重新出具借條,2012年之后陳某未要求闕某重新出具。
二、爭議焦點
闕某是否已清償該筆債務?其是否需要清償三原告該筆債務?
三、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借條應當予以認可,被告闕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歸還借款,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判決:闕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從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闕某主張已歸還該借款本息,但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均為間接證據,無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條,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法律評析
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除了舉證證明其與被告有達成借款的合意即書面或者口頭的借貸合同。更為重要的是,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有將款項出借給被告的這一行為。此時,被告如何抗辯則極為關鍵。
若被告抗辯主張其已經償還借款的,則會發生兩個法律效果。第一,被告已經自認該借貸關系已實際發生過,原告確實已經將借款支付給被告。此時,相當于被告幫原告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告無需再舉證證明其已經實際將借款出借給被告。第二,被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借款償還給原告,相當于加重了自身的舉證責任。
若被告抗辯借貸事實未發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說明為何會在原告為提供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出具借條。法院再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承辦律師:蘭子祿、盧小鑫
法律分析:
債務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如果確實沒有能力還款可以直接跟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爭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給付的方式來還款。拖欠不還或拒不償還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會被納入征信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主觀: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已過戶,當事人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與履行情況,請求對方返還房屋或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金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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