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招商引資2025,4千萬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暗藏回購條款,保理人要求回購,法院判了,基本案情甲公司長期向乙公司銷售貨物,乙公司累計欠付貨款4000萬元。債權人甲公司與保理人丙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將對債務人乙公司的4000萬應收賬款轉讓給
基本案情
甲公司長期向乙公司銷售貨物,乙公司累計欠付貨款4000萬元。
債權人甲公司與保理人丙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將對債務人乙公司的4000萬應收賬款轉讓給丙公司:
(1)首部“告知與提示”條款約定:本合同項下保理為公開型無追索權的保理,即債權人將向保理人轉讓應收賬款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若在無商業糾紛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在應收賬款到期日向保理人足額償付應收賬款,保理人向債權人承擔壞賬擔保責任;
(2)通用條款第2條約定:債務人因信用風險未能按約付款時,保理人應承擔壞賬擔保責任,保理人不得將未受償的應收賬款反轉讓給債權人;
(3)通用條款第7條約定:債權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保理人支付保理預付款利息、保理手續費的,保理人有權將應收賬款反轉讓給債權人。
債務人乙公司對《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出具回執并同意付款后,丙公司向甲公司發放保理融資款3000萬。
后來,乙公司未償還任何債務,且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
于是,丙公司以“甲公司未如約支付保理預付款利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回購《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
案件爭點
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回購?
法院判決
駁回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議
想解決案涉爭點,首先要對案涉保理進行定性。
也就是搞清楚“涉案保理的法律性質屬于有追索權保理還是無追索權保理?”
但本案難就難在合同條款發生了沖突,案涉合同的首部“告知與提示條款”和通用條款第2條均約定,案涉保理為無追索權保理;而通用條款第7條卻約定案涉保理為有追索權保理。
要想破解難題,就得搬出合同整體解釋規則,也就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別條款,則特別條款的效力應當優于一般條款的效力”。
那本案中,哪條是特別條款?哪條是一般條款?
不言而喻。
位于合同首部的“告知與提示”條款為特別條款,其效力優先于通用條款,所以案涉保理為無追索權保理。
既然是無追,在未發生商業糾紛的情況下,債務人乙公司因信用風險未能如約付款,保理人丙公司應承擔壞賬擔保責任,自然無權要求回購。
另,涉案《保理合同》系保理人丙公司預先擬定、反復使用的模板合同,作為通用條款的第7條,與債權人甲公司有重大利害關系,丙公司未對該通用條款進行必要的加黑、加粗等提示或者說明,依據《民法典》第496條,該條款也應不成為合同內容。
成功律師在工作中,受托為債權人審查類似無追保理合同時(包括一些信、單、鏈業務合同),也經常會遇到保理人暗藏的回購條款。
這起案例值得廣大保理人警惕。
思緒飄揚
假設,丙公司對“通用條款第7條”進行了必要的加黑、加粗等提示或說明,或者直接將其移出通用條款,這起案件的走向會不會反轉呢?
一句話,小心駛得萬年船。
作者申明
本文的分析結論及建議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審判紀要、實務案例及本人實務經驗,僅供交流學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及承諾。如需轉載或有其他問題,請聯系作者(供應鏈律師)。
法律分析: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取得相關費用的,不需要向應收賬款人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區別如下:1、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賣方將在國內采用賒銷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銀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綜合性的金融服務;2、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買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應收賬款,銀行或保理公司無權向賣方追索,同時在本行要求下賣方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收賬款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追索權行使的要件是什么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4、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5、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6、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與保理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債權人將現有或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付款擔保等服務。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等。保理合同糾紛可通過私下協商、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條,若約定無追索權保理,保理人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費用的部分。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保理合同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保理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保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業務類型,有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等;
2、服務范圍、期限;
3、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礎交易合同情況等。
保理合同是什么
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與保理人協商訂立的,要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保理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保理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保理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請民事訴訟,判決書生效后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理合同是什么東西?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結語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理合同的約定對于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保理合同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糾紛可通過私下協商、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等服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一、無追索權保理的優缺點是什么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供應商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向保理商融通貨幣資金后,當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時,保理商放棄對供應商追索的權利,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付或無力付款的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1、企業可以獲得提前融資,緩解資金壓力。一般來講,在企業不采用保理業務等特殊手段收回應收款項時,由于應收賬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應收賬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資金,如果部分客戶延長付款期限,應收賬款占用資金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更為明顯。如果采用了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不僅可以獲得提前融資,而且與有追索權保理相比,企業也不用擔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這種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為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2、避免和減少壞賬損失。只要有應收賬款存在,就有發生壞賬的可能性,壞賬和應收款項如影隨形,難以避免。在我國,正是由于大量壞賬的發生造成的巨大損失,才使得很多企業經營舉步維艱,甚至破產倒閉。如果企業能夠采用無追索權保理方式來管理應收賬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壞賬發生后給企業帶來的損失,降低企業壞賬成本。
3、降低應收賬款管理成本。通常情況下,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對客戶的資信調查費用、應收賬款賬簿記錄費用、收賬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如果企業自行管理和收回應收賬款,以上費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及收回賬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金額較大,兩者是構成企業應收賬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項目。企業采用無追索權保理方式,不僅可以將這些成本中的絕大部分轉嫁給保理商,減少自主管理的成本,還可以騰出大量的時間專心于生產銷售等日常經營管理等工作,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4、降低應收賬款機會成本。如果企業大量的資金都投放在應收賬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資,那么其機會成本就無法避免,而且應收賬款占用的資金越多,其機會成本就越大。當企業采取無追索權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時收回大量占用在賒銷款上的資金,有效地降低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
5、可以提高銷售能力并減少存貨。由于企業采用無追索權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資金,降低各項相關成本,節省大量時間,這就使得企業獲得了寶貴的營運資金,企業將這些資金投入到下一個生產循環,同時把大量時間投入到銷售過程中去,從而可以極大地提高企業的銷售能力,加速產品銷售的實現,加快產成品向銷售收入轉化的速度,從而對減少存貨并降低存貨的管理費用、倉儲費用和保險費用等支出產生積極影響。
二、保理合同的類型
根據保理的類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無追索權對訴訟選擇及管轄有直接影響。有無追索權是按照保理商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而進行的劃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保理商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又稱回購型保理。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保理商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又稱買斷型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選擇同時起訴債權人及債務人,管轄涉及適用保理合同管轄還是基礎合同管轄的問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對債權人沒有追索權,因此在應收賬款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保理商僅能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清償,管轄問題相對簡單。因目前國內保理業務基本為有追索權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討都是指有追索權保理合同。
法律分析: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實質上是單純的債權轉讓,保理人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債權。根據《民法典》第767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與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相比,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有以下特征:(1)救濟途徑單一,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債權;(2)風險與利益并存,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風險高,但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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