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再談補償條件,政府拆遷一般談幾次就不談了,談判中,談判的機會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種非常有用的時間策略。對被拆遷人而言,時間幾乎沒有成本。相反的對拆遷人而言,時間有巨大的資金成本和機會成本。所以在拆遷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與拆遷方進行接觸
談判中,談判的機會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種非常有用的時間策略。對被拆遷人而言,時間幾乎沒有成本。相反的對拆遷人而言,時間有巨大的資金成本和機會成本。所以在拆遷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與拆遷方進行接觸,但是要了解其他拆遷戶的進展,作為自己談判的基礎,不能與其他拆遷戶的信息脫節。
作為被征收拆遷方千萬不要主動去進行談判,一定要等到對方找到我們的時候來進行,那么什么時候開始談判合適呢?要談多少次呢?一般建議談判在5次左右即可,首次談判大概在項目剛開始的時候,其實是一個摸底的過程,剛開始我們手里作為談判的籌碼并是很多,要充分了解一下整個項目;2~4次談判主要是觀察征收拆遷中的動態,此時不僅要了解征收拆遷方,還要了解我們身邊的“戰友”,最后一次的談判就可以定局了,一定要把對方逼到迫切的想和你談的時候再進行,因為項目是有期限的,不能按期限完成可是征收拆遷方最頭疼的。
合理的定位是談判的第一步。在拆遷談判中一些過高的補償要求會被對方認為是“獅子大開口”,會毀滅對方通過談判解決希望,其結果可能是迫使對方采取“強制拆遷”的極端手段,有時釀成“玉石俱焚”的悲劇。
作為被拆遷戶是很難套出拆遷方的底線的,因為不管你自己考慮之后價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許比他的底線還是高,也許比他的底線已經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遠是一個,不可能,政策是不能變的。但是,往往在這種你自己反復開價的過程中,他已經掌握了你的底線,這很重要,一方的底線被對方掌握,那談判就非常的被動。總之,你不能輕易的告訴拆遷方你的心理價位!一旦說了,不要反復改變。不可能的,拆遷過一次的話,肯定明確了拆遷責任和給你的拆遷補償,而且在拆遷補償已經到位的情況下,不可能再給你補償第二次的。
除非是第一次雖然簽訂了拆遷協議,但是拆遷補償沒到位,而后來拆遷方又重新要跟你談拆遷補償協議,那才有可能。
法律分析: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要給多少錢。法律只是規定了給多少錢的程序。我們國家全國各地執行著不同的拆遷政策,并沒有完全統一。具體到每個城市,每個區,每個鎮,每個村,每個具體的項目,都有不同的標準。這個標準可以說,有一半是法律,另外一半就是人為因素。完全依法進行的拆遷幾乎沒有。從適用于全國的法律來說,大體上分為這么幾類:1、征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拆遷:依據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3、拆違:依據城鄉規劃法4、征地:依據土地管理5、騰退: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判決拆遷違法,對方沒有經過同意,也沒有相應的催告期就強拆是違法的。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征遷人和被征遷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這里,法律并沒有賦予征遷人停止征遷的權利,在補償談不攏的情況下,只能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征收土地或者拆遷房屋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著無論是征遷人還是被征遷人,征遷均具有強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個人意志為轉移。隨意停止征遷顯然違反了征遷的強制性。征遷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征遷的實施意味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表現。一味拖延征遷或者違法停止征遷顯然系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法律分析: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要給多少錢。法律只是規定了給多少錢的程序。我們國家全國各地執行著不同的拆遷政策,并沒有完全統一。具體到每個城市,每個區,每個鎮,每個村,每個具體的項目,都有不同的標準。這個標準可以說,有一半是法律,另外一半就是人為因素。完全依法進行的拆遷幾乎沒有。從適用于全國的法律來說,大體上分為這么幾類:1、征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拆遷:依據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3、拆違:依據城鄉規劃法4、征地:依據土地管理5、騰退: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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