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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拆遷補償細節(jié)表最新,竇榮剛律師成功辯護人身暴力犯罪案例集: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 發(fā)布時間:

    2025-02-08 03:24:24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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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拆遷補償細節(jié)表最新,張俊涵:旁聽竇榮剛律師辯護職務侵占案庭審側記,我做實習律師期間,竇榮剛律師是我的指導老師,帶領剛入職不久的我開始親歷刑事案件辦案過程,學習辯護經驗。此案是我旁聽的第一個刑事案件庭審,除在做庭前輔助工作時學到了指導老師

揚州拆遷補償細節(jié)表最新,竇榮剛律師成功辯護人身暴力犯罪案例集: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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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揚州拆遷補償細節(jié)表最新,張俊涵:旁聽竇榮剛律師辯護職務侵占案庭審側記

我做實習律師期間,竇榮剛律師是我的指導老師,帶領剛入職不久的我開始親歷刑事案件辦案過程,學習辯護經驗。此案是我旁聽的第一個刑事案件庭審,除在做庭前輔助工作時學到了指導老師在尋找辯點、梳理辯護思路方面的經驗外,通過現(xiàn)場旁聽案件審理和辯護過程,又切身感受到了刑事案件庭審的緊張激烈氣氛和律師庭審把控能力的重要性。

網絡圖片與本案無關

一、基本案情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被告人是一名具有多年從事高三復讀班教學管理經驗的民辦高中老師。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與山東某市一中合作開辦高三復讀班,收取復讀學生學雜費共計600余萬元。2021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將收取的學雜費共計404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住房、車輛及支付個人消費等。某市一中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終結于2024年4月以被告人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到法院。已經關注竇律師網站、公眾號兩年多的被告人在開庭前一個月委托竇律師,竇律師帶領李秀坤律師和我協(xié)助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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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前協(xié)調

開庭前半小時,我陪竇律師、李律師來到審判庭等候開庭。被告人也來到了審判庭門前。本案與被告人存在直接利害沖突的一名證人徐某帶了好幾個不明身份的人也到了審判庭門口,對被告人出言不遜,指指點點,威脅辱罵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跟他吵了起來,情緒也很激動。竇律師見狀及時上前勸阻,并提醒被告人不要理會徐某的挑釁,注意保持冷靜以免影響接下來的庭審。

進入審判庭后,竇律師觀察到作為證人的徐某等人也進入了審判庭并坐在了旁聽席上,竇律師及時走上審判臺,向主審法官輕聲說了些什么,庭后我了解到竇律師是提醒法官注意核實旁聽人員身份。

主審法官隨后安排法警收了旁聽席人員的身份證,對旁聽人員身份進行了核查,并把徐某請出了審判庭。庭后竇律師告訴我,法律規(guī)定證人不得旁聽庭審,如果他參加了旁聽,可能給被告人帶來不必要的情緒波動,也可能擾亂我們的辯護,所以必須提前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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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核實完旁聽人員身份后,竇律師又走近公訴人席,同公訴人就控方證據(jù)舉證方式進行了溝通協(xié)商。他先是詢問了公訴人舉證的順序,公訴人稱他們將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分組舉證。竇律師提出希望公訴人能盡量詳細宣讀和出示證據(jù),公訴人答應對重要證據(jù)詳細舉證,竇律師表示同意。隨后竇律師又走上審判席與審判長、主審法官就辯護人的舉證方式進行了單獨溝通,提出因本案主要辯護證據(jù)都來源于公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內容,且數(shù)量較多,為保證法庭質證的順利進行,辯護人將會在公訴人舉證期間只發(fā)表反駁性質證意見,在辯護人舉證環(huán)節(jié)再向法庭提示控方證據(jù)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法庭欣然同意。

三、庭審訊問發(fā)問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尤其是年輕的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時比較強勢,問題刁鉆,咄咄逼人,被告人本身就覺得被起訴很委屈,情緒變得更加激動,回答公訴人問題時聲音激昂,明顯有抵觸對抗情緒,竇律師及時提醒他注意控制情緒,保持冷靜。審判長也對竇律師對被告人的及時提醒微笑點頭表示認可。此后公訴人在訊問時幾次拋出誘導性或假設性問題,竇律師也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對,并指出這些問題屬于誘導性、假設性問題,提醒被告人有權選擇不予回答。通過竇律師的及時反對和提醒,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基本保持了冷靜,對相關問題做了較好的應對和回答,沒有落入圈套,比較清楚地向法庭說明了自己在復讀班項目上與某市一中是合作辦學關系、自己不是一中職工、復讀班是自己獨立投資自負盈虧的項目,自己對項目盈利擁有支配權等事實。

在接下來的辯護人向被告人發(fā)問環(huán)節(jié),竇律師圍繞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還未提及的有利事實和證據(jù),主要包括被告人如何取代徐某成為某市一中復讀班項目的合作辦學人,一中校長與其商定的合作方案的具體內容和在場人證,項目收入與支出情況,以及一中為何突然與被告人反目并發(fā)展到聯(lián)合徐某向公安控告其犯罪的原因等事實進行了補充發(fā)問。雖然我是第一次旁聽庭審,還是能夠察覺出竇律師對被告人訊問的問題很有針對性,提出的都是控辯雙方存在爭議或容易被法庭忽略的直關被告人罪與非罪的事實細節(jié)或隱情,也非常具有邏輯性和連貫性,都是緊緊承接上個問題被告人做出的回答提出下一個問題,被告人回答起來也顯得輕松自然。如此產生的效果是,通過辯護人和被告人的一問一答,由淺入深地把案情的來龍去脈流暢清晰地呈現(xiàn)在法庭包括旁聽人員面前。

四、法庭示證質證

雖然庭前已提前進行了協(xié)商溝通,但在示證質證環(huán)節(jié)還是出現(xiàn)了小插曲。庭前公訴人同意分組舉證且重要證據(jù)詳細舉證,但舉證開始后公訴人并未依此而行。第一組證據(jù)主要是控告材料等,相對而言沒有那么重要,公訴人宣讀完沒有停頓又繼續(xù)舉第二組證據(jù),竇律師或者是因為這個,或者是出于對公訴人的尊重沒有提出異議。但公訴人宣讀的第二組證據(jù)內容明顯比較重要,數(shù)量也很多。公訴人一連宣讀了七、八份重要證人證言后,竇律師觀察到被告人的表情有些茫然,立即向法庭舉手示意打斷了公訴人,提出:公訴人采用一股腦宣讀大量重要證據(jù)的方式舉證,不利于被告人質證,要求公訴人按照庭前商定方式進行舉證。公訴人辯解說,辯護人庭前已經閱卷,對證據(jù)內容都了解,不需要分組舉證,而且他們以往在這里開庭也都是這樣從頭到尾一并舉證,分組舉證質證還從來沒有先例。竇律師回應說,辯護人雖閱過卷,但被告人并沒有,被告人的大腦不是電腦,無法當庭記憶和處理如此大的信息量,就無法進行有效質證,實際上是剝奪了被告人的質證權。審判長接受辯護人的反對意見,要求公訴人重新按照舉證提綱中的證據(jù)分組進行單組證據(jù)舉證,讓被告人和辯護人分別質證。此后由于是分組舉證質證,被告人發(fā)表質證意見就相對輕松,達到了有效質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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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舉證完畢后,竇律師開始提示控方證據(jù)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在閱卷過程中,竇律師從控方證人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通話記錄及其本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和書證中,找到了很多對被告人有利的無罪辯護證據(jù)。竇律師安排我們把這些證據(jù)專門打印出來,并對重點內容做了標注。竇律師在提示證據(jù)時,將這些證據(jù)分為三組,主要證明某市一中領導與被告人商定由被告人接手復讀班項目,獨立投資、自主管理、自負盈虧,某市一中無償給予辦學條件支持且不收取任何費用等事實。竇律師對每份證據(jù)按照證據(jù)來源、證據(jù)內容、證明事項進行提示,形成了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證據(jù)的有力反駁,同時顯現(xiàn)了徐某及某市一中有關證人證言的虛假性。

在極為有利的法庭調查辯護的基礎上,此后的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竇律師在發(fā)表辯護意見時,只是依據(jù)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進行了不構罪理由的簡單歸納總結,以及對爭議焦點的簡要澄清,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據(jù)聽上去就相當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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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協(xié)助整理竇律師以往經辦案例時,我了解到他在職務侵占案辯護方面經驗豐富、業(yè)績優(yōu)秀,已有過數(shù)起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包括兩起無罪判決案件:濰坊北大青鳥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某職務侵占罪無罪判決案、新某望某合股份有限公司老員工馬某職務侵占無罪判決案,還有通過二審和發(fā)回重審辯護成功打掉職務侵占罪名(包括兩項指控事實金額共計320萬元)、降低刑期四年三個月的濰坊某信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等案件。在旁聽完竇律師為本案所做的精彩辯護后,我對本案的辦理結果也有了更多的期盼。

作者簡介:

張俊涵,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二、竇榮剛律師成功辯護人身暴力犯罪案例集

一、壽光市青年張某明過失致人死亡案(2001年)

『辯護效果』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主要經驗』鑒定證據(jù)同一性認定規(guī)則、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規(guī)則在刑事辯護中的有效運用

2001年5月3日,山東省壽光市某鎮(zhèn)青年、犯罪嫌疑人張某明同其女友張某霞到親戚楊某某家吃飯。其間張某霞獨自離去。次日凌晨張某霞的尸體在路邊水溝溝崖上被發(fā)現(xiàn),褲子及尸體左右兩側均有車輪輪胎痕跡。嫌疑人張某明承認5月3日晚駕駛藍色半掛車尋找張某霞,并在尸體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附近倒過車,倒車時將一水泥電線桿撞斷,經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電線桿上附著的藍色油漆與張某明車輛藍色油漆進行鑒定,證實所含無機元素成分相同。法醫(yī)鑒定張某霞系因擠壓致心臟破裂,多臟器損傷死亡。死亡時間約在飯后2小時。公安機關認為,張某霞的死亡系張某明酒后駕車在現(xiàn)場倒車掉頭所致。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針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檢察機關提出:1、死者尸體、褲子上雖有車輪輪胎痕跡,但并未同張某明的輪胎紋理形成同一認定,不能證明該痕跡屬于嫌疑人所駕駛車輛所遺留。2、雖然嫌疑人曾經在發(fā)現(xiàn)尸體的現(xiàn)場倒車調頭,但倒車調頭并不必然導致被害人被壓死的結果產生。3、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該現(xiàn)場被其他車輛壓死后,張某明當晚尋找未能發(fā)現(xiàn)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處被車輛軋死后,后來被移尸該現(xiàn)場的可能性。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公訴機關退回補充偵查。

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由于無法取得更多的有罪證據(jù),壽光市公安局撤銷案件,最終無罪釋放了張某明。

二、濰坊市寒亭區(qū)盛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2002年)

『辯護效果』公訴機關撤訴,被告人獲無罪釋放

『主要經驗』有效的交叉詢問實現(xiàn)對控方出庭證人證言可信度的有力質疑;對證據(jù)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規(guī)則的有效運用

被告人盛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00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被逮捕,次年8月被釋放。2001年12月又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盛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用磚塊擊打王某頭部,致王某顱骨骨折、腦內血腫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盛某的刑事責任。

我們接受委托擔任盛某的辯護人,經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充分研究后決定為盛某作無罪辯護。公訴機關主要證據(jù)是張某的證人證言,張某自稱案發(fā)當日路過現(xiàn)場親眼目睹了盛某手持磚頭擊打王某頭部的一幕。為了充分審查其證言,我們申請法庭傳喚其出庭作證,開庭時重點針對證人展開質詢,迫使證人充分暴露了其證人身份的虛假性和證言的非真實性。后辯護人發(fā)表以下無罪意見:

1、本案去年已經法院審理,因證據(jù)不足已撤案,公訴機關增加了證人張某的證言,以相同罪名再次公訴,但是:第一,該證言不僅同其他證據(jù)存在嚴重矛盾,且該證言自相矛盾并存在重大疑點;第二,去年本案已公開開庭審理,不排除證人張某參與了旁聽,旁聽后再作證,資格和可信度存疑;第三,另根據(jù)辯護人調取的證言,以及張某當庭承認,張某曾多次到盛某及其父母家勒索錢財,可見張某品行極不可靠,證言不能采信;第四,張某的證言是孤證,沒有任何其他證據(jù)相印證。

2、根據(jù)在案證據(jù),王某的死因存在發(fā)生沖突后回家在家中遭遇傷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法院依法判決盛某無罪。

法院經合議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不久,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釋放了盛某。

三、初中生胡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2004年)

『辯護效果』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主要經驗』利用偵查證據(jù)并結合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證明傷害行為的防衛(wèi)性質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9月29日17時許,高一學生張某因不滿初中生胡某也喜歡劉某,意欲教訓胡某。胡某得知張某等人可能要毆打自己后,叫上同學韓某等人,在校內自行車棚處,兩方產生磨擦但未發(fā)生沖突。后胡某等人隨張某等人到了校外西側路口處,張某與韓某爭吵,繼而撕打,后張某一磚頭扔到胡某頭上,兩人廝打過程中,胡某用彈簧刀朝張某腹部、胸部等處各捅一刀,致張某死亡。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胡某提起公訴,其家屬委托我們擔任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在會見、閱卷后,針對胡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對了解案情的胡某的多名同學進行了調查取證,并調取了胡某的入看守所體檢記錄,庭審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胡某在自身遭受張某等人嚴重不法傷害的情況下,為阻止侵害繼續(xù)進行,掏刀向張某還擊,其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鑒于張某僅以拳擊打胡某,其較嚴重的傷害行為已經停止,應認為胡某還擊手段過當,屬于防衛(wèi)過當,建議法庭對胡某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胡某掏刀捅受害人時,頭部剛遭受害人重擊,又遭受害人等人毆打,必造成其判斷能力和理智下降,精神高度緊張,由此導致胡某掏刀傷人,受害人有過錯,應對胡某從寬處理。

判決書采納辯護人絕大多數(shù)辯護意見,認定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四、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2005年)

『辯護效果』法定刑期十年以上,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主要經驗』被害人過錯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在罪輕辯護中的綜合運用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11月3日上午,黃某、宋某通過章某糾集了“大龍”(另案處理)等人前往昌邑市某地抓住韓某,并將其挾持至濰坊,先將韓某關押在某賓館房間內實施毆打,逼迫韓某還錢。后章某等人將韓某轉移至章某的租賃房內,且章某從其工作的學校叫來學生蘇某和朋友王某一起幫助黃某、宋某看押韓某。此間,為逼迫韓某還錢,黃某等人用捆綁、毆打等手段折磨韓某,2005年1月1日韓某因頭、胸等多處損傷致心臟內血栓形成并肺動脈栓塞、血氣胸致呼吸衰竭死亡。檢察院以章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章某親屬委托我們擔任其辯護人。

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等工作,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提出:1、章某犯罪情節(jié)一般,主要是為拘禁提供了場所,未實施捆綁、毆打行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對次要作用。2、被害人韓某詐騙招生款100萬元是招致受騙的被告人對其非法拘禁的原因,章某亦被騙10萬元,韓某自身過錯大。3、章某存在自首、立功、積極賠償?shù)确ǘê妥枚◤妮p、減輕處罰情節(jié)。

經合議庭合議,法院認定章某犯非法拘禁罪,綜合各種情節(ji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五、龐某故意傷害案(2007年)

『辯護效果』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主要經驗』事實存疑和情節(jié)輕微在輕傷害案件辯護中的有效運用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9月1日19時許,被害人李某因濰坊市某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龐某扣押其擺攤經營所用三輪車,與龐某在某停車場內發(fā)生爭執(zhí),龐某以拳擊打了李某面部,致其右側眶內壁骨折,其傷情鑒定為輕傷。故對龐某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階段,龐某委托我們擔任其辯護人。在一系列調查取證工作的基礎上,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1、指控龐某拳擊李某面部致其輕傷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根據(jù)案發(fā)當時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證據(jù)不能排除被害人李某傷情系被其他人致傷的可能;3、即使被害人李某的傷情是由被告人龐某造成的,在當時的情況下,龐某的行為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庭后,經多方努力,雙方調解達成了互相賠償對方損失的和解協(xié)議,法院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龐某犯故意傷害罪,但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六、劉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2010年)

『辯護效果』按指控情節(jié)刑期10年以上,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主要經驗』對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認定的準確把握:被害人為逃離爬窗墜落致死依法不屬于“非法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2010年6月3日劉某為向趙某追回欠款,與他人一起從濰坊將趙某拉到其租住的樓房內,至6月6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等在趙某租住房內,一起或輪流看守趙某。6月6日凌晨趙某跳樓逃跑時從二樓窗臺上墜落跌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檢察院以劉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劉某親屬委托我們擔任其辯護人。

辯護人當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試行)>中的一些問題說明》規(guī)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暴力摧殘或者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以及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間自殺;張明楷教授《刑法學》教材亦明確指出,認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須非法拘禁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后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等后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上述司法和學理解釋與本案事實對照,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為逃走而跳窗失足墜落死亡,不應認定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不成立該罪的結果加重犯。

一審法院采納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同時鑒于劉某有檢舉立功表現(xiàn),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七、邱某故意殺人案的辯護(2011年)

『辯護效果』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主要經驗』積極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異地調查取證,為殺人情節(jié)惡劣、無賠償、無諒解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找到救命稻草

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2時許,邱某因不滿老板崔某等人平日對自己打罵,欲報復崔某。當日凌晨4時許,邱某持菜刀到壽光市某糧食儲備庫崔某的睡覺處,用菜刀對正在熟睡的崔某面部、頸部等處連砍數(shù)刀,崔某面部被砍得血肉模糊,頸部幾乎完全斷裂。作案后邱某逃離現(xiàn)場藏匿,后被抓獲。經法醫(yī)鑒定,崔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濰坊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濰坊市中院提起公訴,竇榮剛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邱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辯護人通過閱卷、同承辦法官溝通案情、會見等工作,對事實有了清楚的了解。在會見邱某時,他談及自己幼年被吉林的雙親拋棄后孤身流落異鄉(xiāng)的悲慘遭遇,和自己多年前在德州打工時曾奮不顧身跳入發(fā)酵的啤酒罐救人的經歷,辯護人通過向當時見證此事的德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肖民警聯(lián)系,取得了派出所就邱某當年見義勇為的行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據(jù)此向法庭提出以下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一、對于本案起因,崔某等人具有明顯過錯,他們對邱某不人道的對待和羞辱,是激起邱某殺人動機的重要原因。二、邱某個人身世很凄慘,可能是造成他性格偏執(zhí)的根本原因。三、其一貫表現(xiàn)較好,甚至10年前見義勇為,奮不顧身救過兩條人命。四、其認罪態(tài)度良好,悔罪態(tài)度誠懇。

最終,合議庭根據(jù)邱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在其未賠償損失也未取得諒解的情況下,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八、坊子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辯護(2012年)

『辯護效果』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主要經驗』通過對案發(fā)現(xiàn)場的時空、環(huán)境條件的查證證明被告人過失程度很低,事先有效的量刑辯護

2012年7月9日凌晨4時30分許,在濰坊市某區(qū)某村的南邊,劉某因疏忽大意、未查明其承包的黏土坑內是否有人,便駕駛鏟車向坑內推倒建筑垃圾,致使垃圾中的石塊砸傷正在該坑內撿拾廢品的張某,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某區(qū)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劉某家屬委托竇榮剛、閻凱擔任一審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實地查看,充分掌握了案情,據(jù)此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劉某開推土機向溝坑內傾倒建筑垃圾時是凌晨4點多,且劉某事先已經安排工人曹某負責查看溝內情況,因曹某擅離職守而沒有看到溝內正在撿廢品的張某,故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過失程度很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被害人張某明知下溝底撿廢品危險,不打招呼就擅自為之,自身亦有過錯;劉某系自首,劉某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被害方得到了滿意的賠償,并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對劉某從輕處理。辯護人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綜合劉某犯罪的罪中、罪后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適用緩刑。

經合議庭評議,一審法院判決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

九、楚某聚眾斗毆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2014年)

『辯護效果』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撤案

『主要經驗』聚眾斗毆案件中積極參加者與一般在場人員的認定和區(qū)分

2014年3月28日晚,于某因瑣事與譚某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約定在某市人民廣場見面。于某糾集馬某、許某、楚某、劉某,譚某糾集趙某,雙方持械在廣場見面并發(fā)生沖突。趙某手持砍刀,譚某手持鎬柄將劉某頭部打傷致其倒地后,繼續(xù)用鎬把對劉某毆打,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譚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某、馬某、許某、楚某構成聚眾斗毆罪,移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期間,竇榮剛律師接受委托擔任楚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聽取了楚某的陳述和辯解,查閱了全案材料及現(xiàn)場錄像。經研究,辯護人認為楚某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向檢察院提交了如下無罪辯護意見:一、在客觀行為上,楚某沒有參與聚眾斗毆,也沒有鼓動他人聚眾斗毆,并且對他人可能發(fā)生斗毆的舉動有明顯的拒絕、抵制、不希望發(fā)生的表現(xiàn),由此也足以證實其不存在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二、譚某及趙某發(fā)生的斗毆,是在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已放棄斗毆意愿的情況下,因被害人劉某與譚某單獨發(fā)生口角而引發(fā),參與者也僅有譚某、趙某和劉某三人,斗毆及其后果與楚某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楚某絕非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依照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顯然不應指控楚某構成犯罪。

后該案經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研究,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楚某撤銷案件,并解除了取保候審措施。

十、惠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2015年)

『辯護效果』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主要經驗』從言辭證據(jù)和病歷材料中發(fā)現(xiàn)傷情疑點,并通過有力的質證推翻濰坊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意見

2013年10月5日9時許,劉某到某市某村栗子園摘栗子,惠某發(fā)現(xiàn)后,持木棍打傷劉某。同年10月6日10時許,劉某等人到栗子園與惠某等人發(fā)生廝打。經鑒定,劉某右側第10、11肋骨骨折,構成輕傷。某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惠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惠某不服,欲上訴,其親屬委托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經會見、閱卷等工作,辯護人對事實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礎上辯護人向二審法院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部門非法律規(guī)定的法醫(yī)司法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質;2、被害人劉某的傷情是否構成輕傷,從案件事實和病歷分析,存在大量疑點;3、惠某有自首情節(jié)。

二審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質疑性辯護意見,認為原審判決在被害人傷情認定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十一、竇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2015年)

『辯護效果』庭審辯護打動被害方,庭后主動表示諒解被告人,未賠償損失輕判有期徒刑13年

『主要經驗』精細閱卷發(fā)現(xiàn)重要案件細節(jié)支撐改變定性辯護,恰到好處的法、理、情結合的庭審辯護控制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某月某日13時許,在某村竇某家羊圈附近,竇某與丈夫王某友因王某友將家里養(yǎng)的羊偷偷賣掉買酒喝發(fā)生爭執(zhí),一怒之下,竇某用拐杖打擊王某友頭部,致其死亡。經鑒定,王某友系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起訴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竇某之女委托竇榮剛律師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通過細致的閱卷工作,在證據(jù)材料中發(fā)現(xiàn)一個重要細節(jié),即竇某的拐杖在鋁合金底部有一枚突出的鐵質螺絲,她這一拐不偏不倚,正好是突出的螺絲擊中了王某頭頂,尖銳的螺絲擊穿了頭蓋骨,傷及顱內組織,形成重傷,致王某友無效死亡。辯護人認為這一重大細節(jié)可以影響案件定性。庭審中,在做好充分鋪墊的基礎上,辯護人提出:

1、竇某實施的行為客觀上雖造成王某友重傷后死亡結果,但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jù)分析,竇某擊打王某友導致其重傷后死亡結果具有偶然性,她在行為時對此結果不具有“明知”認識和判斷,也不持有“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并且竇某作為二婚媳婦,在家庭中忍辱負重,要耕種十幾畝農田,不僅要照顧身有殘疾的王某友,還要照顧常年臥病在床的王某友的母親,十分不易,她也不可能僅因為王某友偷賣了一只羊就陡生傷人之念,其行為是一般的夫妻爭執(zhí),不具有傷害故意。

2、竇某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特征,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同時辯護人還發(fā)表了量刑辯護意見。

辯護人的辯護打動了被害人的親屬。庭前態(tài)度激烈表示不要民事賠償只要求法庭重判的被害人王某友的女兒,庭后主動提出愿意諒解竇某,并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最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竇某有期徒刑13年。

十二、王軍故意傷害案 (2015年)

『辯護效果』迫使被害方大幅降低索賠金額達成諒解獲得緩刑

『主要經驗』通過質疑言辭證據(jù)的矛盾和挖掘有利細節(jié)證據(jù),放大合理懷疑,動搖定罪證據(jù)體系,促使被害方放棄漫天要價接受和解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31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王軍(化名)因王某與自己父親王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便到某武裝部附近的101站牌北側毆打王某,后王某跑至站牌南側,王軍追至南側繼續(xù)毆打王某,打傷王某胸部、腹部等處。經法醫(yī)鑒定,王某左側胸部第9、10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王軍提起公訴,其親屬委托我們擔任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通過閱卷、會見等工作,辯護人了解了本案情況,認為圍繞輕傷二級傷情成因,在案事實和證據(jù)存在明顯疑點,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王軍用腳踢被害人胸部的事實,完全不能排除王某肋部骨折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懷疑。

主要理由是:1、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兩車的接觸點和受力方向十分容易傷及坐在駕駛座的王某左胸部第9、10肋骨(該位置對應左車門的突出的扶手位置),事故撞擊致傷的可能性極大;2、有關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存在明顯矛盾;3、王某夫婦稱王某在道路邊蹲著背王軍從背后踹倒導致骨折,如屬實則王某倒地后路面多有砂礫必然導致手臂支撐點有擦傷,但病歷顯示沒有,故該事實存疑。

庭前被害方堅持要60萬元才能出具諒解書,庭后,雙方以6萬元達成賠償協(xié)議,出具諒解書。法院判決王軍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十三、劉某輝故意傷害案(2017年)

『辯護效果』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主要經驗』提出合理懷疑并推動雙方和解取得良好辯護效果

劉某輝系山東某學校大專在讀學生,2017年9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害人劉某芬因路旁所放沙子一事與劉某輝及其父母、堂兄劉某波等人發(fā)生爭吵,后發(fā)生廝打,被告人劉某輝將被害人劉某芬從背后推倒,致使劉某芬右前臂受傷。經鑒定,劉某芬傷情屬輕傷一級。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立即進行了及時、細致、全面的閱卷工作,反復觀看案發(fā)場地監(jiān)控錄像,仔細研究傷情鑒定書,結合力學、醫(yī)學等專業(yè)知識合理推測該傷情可能為在場的其他人員造成。同時,告知委托人做好一定的賠償被害人的準備,為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打下基礎。

經過全面閱卷,辯護人認為,根據(jù)本案監(jiān)控視頻所見,結合在案其他證據(jù),尤其是被害人劉某芬自己的控告書等證據(jù),可以證實對劉某芬進行毆打的不止劉某輝一人,不能排除其輕傷系劉某輝之外的人造成的可能性。當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第一、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輕傷系劉某輝之外的人造成的可能性。第二、被告人劉某輝具有多項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辯護人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劉某輝應當依法免于刑事處罰。

庭審結束后,辯護人協(xié)助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以可以接受的賠償金額達成了諒解協(xié)議,被害方為劉某輝出具了諒解書。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輝犯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系未成年人,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免予刑事處罰。

十四、李某故意殺人案(2021年)

『辯護效果』認定防衛(wèi)過當并有立功情節(jié),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主要經驗』善于發(fā)現(xiàn)和利用案件細節(jié)證明防衛(wèi)行為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權益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秋季的一天凌晨,跑“黑出租”的被害人劉某被當?shù)卮迕癜l(fā)現(xiàn)在濰坊某市某村的一條巷子內被人殺死,上身被捅刺近二十刀,多處貫通傷。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因線索太少十多年來一直未能破案。直到2020年清網行動中,公安機關采用DNA比對技術鎖定了嫌疑目標李某,并將李某抓獲。李某歸案后對十五年前在該市一個村子里深夜殺死出租車司機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其是被司機在車內持刀索要高額車費并遭到其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將司機捅死的。

接受委托后竇榮剛律師經過多次會見被告人并詳細審閱案卷材料,針對被告人是否屬于防衛(wèi)這一案件最大的爭議焦點,也是最大的辯護難題,辯護人在全案閱卷過程中,注意從公安機關偵查案卷中挖掘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了多個細節(jié)證據(jù)材料,對被告人防衛(wèi)辯解形成了有力印證,并圍繞被告人檢舉立功問題與公訴人據(jù)理力爭。

最終濰坊中院采納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殺人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和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以被告人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為由認定李某犯故意殺人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給予減輕處罰,在李某未獲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下,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竇榮剛,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企業(yè)合規(guī)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兼商事犯罪辯護部主任,知名專業(yè)刑辯律師,企業(yè)合規(guī)師。2008年以來專業(yè)從事刑事辯護,有25起無罪辯護成功案例、6起免刑成功辯護案例,成功辯護的揚州吳毅貪污案被最高法院發(fā)布為非法證據(jù)排除指導案例,兩個案例被陳瑞華教授《刑事辯護的藝術》分別以專章介紹。理論、實務成果分別榮獲全國律協(xié)、人民日報全國律師最佳辯護詞評選優(yōu)秀獎、山東省第十三屆律師業(yè)務理論研討會一等獎、2016年山東省法學會重點課題一等獎等獎項,或在《法制日報》《律師與法制》《上海法治報》等國內權威期刊發(fā)表。

三、竇榮剛律師經典辯護:馬某涉嫌職務侵占無罪案

案情提要:

濟南市某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被控職務侵占某全國民營企業(yè)50強上市公司資金近千萬元案#百萬創(chuàng)作者計劃#

法院第一次開庭并走完全部庭審程序后,應被告人親友緊急聘請取代原辯護律師開展辯護

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并獲得批準

重新開庭全面逆轉案件形勢

經過兩次庭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宣告馬某無罪。

檢察機關不服一審無罪判決提起抗訴,被告人也以“不是疑罪是無罪”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決發(fā)回重審。

重審開庭兩天,在2021年最后一天法院準備下達第二次無罪判決時公訴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的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基本案情

濟南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馬某在擔任某全國民營企業(yè)50強上市公司的下屬公司P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河北區(qū)域總經理期間,利用全面負責P公司河北區(qū)域融資擔保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安排員工使用自行成立的H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的POS機,將P公司代為保管的畜禽養(yǎng)殖客戶的擔保融資款或畜禽銷售款,通過刷卡方式轉入其控制和操作的合作社賬戶后,未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轉入P公司指定賬戶,而是轉到馬某個人及其妻子賬戶后借貸給他人使用。經審計,馬某侵占P公司資金共計9074197.30元,數(shù)額巨大,起訴要求法院以職務侵占罪追究馬某刑事責任。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5日,濟南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馬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向濟南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并走完庭審程序,但由于馬某原辯護律師未能對馬某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據(jù)作出有說服力的辯護,馬某及其親屬決定立即更換辯護律師。我們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法院提交更換辯護律師手續(xù)并閱卷,閱卷和會見后以原辯護律師未能實現(xiàn)有效辯護為由書面申請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并獲得法院同意。2019年4月28日,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重新開庭審理,我們主要根據(jù)指控證據(jù)中的有利證據(jù)所作的無罪辯護全面扭轉了第一次開庭時的被動局面。此后檢察機關又兩次申請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法院又于2019年9月5日第三次開庭審理,并最終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馬某“非法占有資金數(shù)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職務侵占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馬某無罪,并于2019年11月5日對馬某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19年11月8日,濟南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被告人馬某也以“不存在職務侵占事實而非侵占數(shù)額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法院書面審理,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發(fā)回重審后,公訴機關又連續(xù)兩次提出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我們根據(jù)馬某獲釋后提供的幾份重要的新證據(jù)結合原有證據(jù),整理形成四組證明馬某轉移的資金不屬于P 公司系其只有資金的證據(jù)提交法院。在2021年10月19日-20日兩天庭審中,辯護人采用反駁指控證據(jù)與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雙管齊下的辯護策略,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11月19日,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將原指控900余萬元職務侵占罪變更為指控300余萬元挪用資金罪。2021年12月7日的庭審中,辯護人以資金屬馬某經營的實體所有不屬于P公司資金不構成挪用為由予以反駁。2021年12月31日,公訴機關以證據(jù)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馬某的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同日,同日公訴機關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訴訟策略和方法

(一)以原辯護人無效辯護為由申請重新開庭并為法庭所接受,贏得逆轉機會;

(二)不同訴訟階段根據(jù)證據(jù)和形勢變化采取不同辯護思維和策略

1.一審階段:提交少量無罪證據(jù)形成影像,利用控方證據(jù)中有利辯護的證據(jù)放大疑點

在原審一審階段被告人被羈押無法提供更多無罪證據(jù)的情況下,辯護人依靠當時能獲得并提交的少量無罪證據(jù),先在合議庭心目中形成無罪的影像,再重點挖掘利用控方證據(jù)材料中隱藏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進行有罪質疑的辯護策略十分有效,徹底翻轉了不利局面,奠定了一審無罪判決的基調。

2.一審以疑罪從無宣判無罪,檢方抗訴,堅定立場不妥協(xié),隨后以事實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一審宣判無罪后,馬某取保候審釋放。一審判決判決無罪的理由是“經查明馬某有職務侵占的行為,但數(shù)額無法查明”,因此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宣告無罪。法院宣判后不幾天檢察院就提出了抗訴。為體現(xiàn)態(tài)度,表明決心,隨后動員馬某以不存在侵占事實應屬事實無罪為由提出上訴。事實證明,該上訴理由表明了我方態(tài)度和決心,也奠定了本案二審、發(fā)回重審的辯護基調。

3.二審、重審提交更多無罪證據(jù)結合其他有利證據(jù)形成無罪證明體系,結合對有罪證據(jù)的有力反駁全面推翻有罪指控

馬某取保候審釋放后,從自己存放在不同地點的文件堆里查找了大量證據(jù),辯護人經過挑選整理,初步形成了證明馬某H合作社特殊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關系、馬某合作社系自主經營、資金自籌、自負盈虧的證據(jù)體系,并將其提交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最終以一審存在程序瑕疵為由裁定發(fā)回重審。

發(fā)回重審后,馬某相繼又查找到了幾份指向性更加明確的有利證據(jù),辯護人將其納入辯方證據(jù)體系,最終形成四組共200多份證據(jù),達到了對辯方主張事實的證明要求。在此期間,雖然公訴機關又補充了大量的證據(jù),但都是對以前證據(jù)邊邊角角的修補,已無關大局。在此情況下,發(fā)回重審后第一次開庭兩天庭審,雖然檢察機關臨時改派的優(yōu)秀檢察官體現(xiàn)了很高的公訴水平,但由于指控本身存在問題,在辯護人的質疑和所提交的大量書證面前,未能扭轉被動局面。此后公訴機關變更起訴,更換輕罪名并降低指控金額,試圖換取馬某妥協(xié)和法院的支持,最終因我們的不妥協(xié)最終只能申請撤訴。

竇榮剛律師與馬某無罪后合影

四、訴訟心得

在這起重大商事犯罪案件的辯護中,辯護人首先立足于查明直接關乎罪與非罪的案涉特殊商業(yè)模式、業(yè)務關系,從而突出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明確主攻方向。在具體的辯護進程中審時度勢、量體裁衣選擇不同的辯護思維和切入點,能攻善守,注重對控方證據(jù)的質疑和利用,也善于組織辯方的證明體系,準確預判公訴方指控方向和邏輯,及時做好應對預案,取得良好辯護效果。同時,被告人自身在爭取無罪結果上一直意志堅定,親屬朋友也鼎力支持,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能夠頂住壓力,堅持公正審判。這些都是本案最終能得到公正處理的重要因素。

五、案件辦理的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大企業(yè)通過刑事手段解決內部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作為該企業(yè)的老員工,不僅與企業(yè)存在勞動關系,同時還圍繞該企業(yè)核心產業(yè)鏈在該企業(yè)的支持和協(xié)助下獨立開展自負盈虧的經營活動,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被告人與企業(yè)之間的職務關系、資金關系之間極具復雜性和迷惑性。本案辯護突出爭議焦點,明確主攻方向,在辯護進程中審時度勢采用不同辯護策略,窮盡辯護手段,最終取得良好效果。此外,我們是在該案一審庭審程序結束后以原辯護人無效辯護為由更換辯護人介入案件,并爭取到重新開庭的機會,從而實現(xiàn)了案件的大逆轉,也具有典型意義。

四、竇榮剛律師的刑辯案例 ▏楊某濫用職權案

2016年,筆者接受魯南某縣鄉(xiāng)鎮(zhèn)經管站科員、包村干部楊某親屬委托,擔任楊某被檢察機關指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通過庭前會見、閱卷,深入細致了解案情,發(fā)現(xiàn)受賄罪事實比較清楚,金額也不很大,決定為其做情節(jié)和量刑辯護,但對犯濫用職權罪的指控,筆者認為不能成立,遂在庭審中就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和理由,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和事實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逐條辯駁。最終法院判決采納筆者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楊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以受賄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一、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某縣楊河鎮(zhèn)坡東村包村干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違規(guī)決定對坡東村河道進行整治,該項目沒有資金來源,且未經過鄉(xiāng)鎮(zhèn)重大事項審批即違規(guī)進行招標。被告人楊某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投標規(guī)章制度,自行組織工程招投標,經過報價競標,未公布招標結果,并在招投標后收受參與競標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人魏某分好處費,并個人決定將河道整治工程發(fā)包為魏某。2015年6月底坡東村河道整治工程開始施工,坡東村未與魏某簽訂施工合同,魏某又將工程分包給他人。2015年年底坡東村河道工程基本完工,分包施工人因索要工程款未果,舉報楊某違規(guī)插手工程、收受賄賂并在工程中高價銷售石料,信訪舉報涉及鄉(xiāng)鎮(zhèn)、縣、市三級。被告人楊某作為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超越職權違規(guī)進行水利建設干預工程超投標并收受賄賂,造成了施工方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指控楊某犯濫用職權罪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六點:

第一,楊某超越職權違規(guī)決定對坡東村河道進行治理;

第二,該項目沒有資金來源;

第三,該項目未經某鎮(zhèn)重大項目審批;

第四,楊某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投標規(guī)章制度,招投標結束后沒有公布招投標結果;

第五,接受魏某全賄賂后個人決定將工程承包給魏某全;

第六,造成施工方經濟損失120萬元。

二、對指控理由的逐一反駁

辯護人經研究案情后認為,上述六條控罪理由,除第三條是明確的事實外,其余均缺乏根據(jù),明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第三條也并非工程款至今未付、造成施工方“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

庭審中,辯護人和公訴人圍繞上述爭議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從筆者當庭發(fā)表的辯護詞中,可以大致呈現(xiàn)庭審辯論的焦點、激烈程度和態(tài)勢,且辯護詞在論述結構、針對性、說服力等方面,都略有特點。為把這些更直觀地呈現(xiàn)給讀者,筆者不再采用常規(guī)敘述方式,直接節(jié)選辯護詞原文:

(一) 關于“楊某超越職權違規(guī)決定對坡東村河道進行治理”的指控不成立:

坡東村河道治理項目,不是楊某個人決定進行治理的。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本人供述和證人馮某全、馮某忠、馮某標等人的證言和2015年4月份至7月份的數(shù)份坡東村村委議事會記錄,足以證實河道治理不是楊某提出來要做的,也不是楊某個人決定要做的,而是由村民代表馮某潤(系村支書馮某全的親哥哥)提出,經村委成員和村民代表多次研究集體決定的,村支書馮某全也是全力支持的。組織招投標時,因馮某全臨時有事不在場,楊某專門給馮某全打電話,告訴他投標單位都已到場,馮某全在電話里告訴楊某讓他看著辦理就是,這一事實楊某的供述和馮某全的證言都能證實。決定開工也不是楊某的決定,而是坡東村委的決定,這一點從開工儀式當天村委殺了羊擺了宴席,村支書馮某全和村委全體成員全部參加,馮某全還邀請了鎮(zhèn)領導和社區(qū)領導來出席儀式,足可以證實。因此,根本不存在“楊某超越職權違規(guī)決定對坡東村河道進行治理”的問題,起訴書的這項指控與事實不符,明顯屬于張冠李戴,不能成立。

(二)關于“該項目沒有資金來源”的指控不成立:

首先,該項目由施工方墊資建設,從工程開工建設方面講,不存在沒有資金來源的問題。從最終的資金支付上看,由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在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后,坡東村支付總工程款的35%,竣工驗收一年后一個月內再支付總工程款的50%,剩余的部分,即總工程款的15%在竣工驗收兩年后一個月內支付。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在案供述,坡東村在工程開工前,馮某全說村委賬上有四五十萬元,但這些資金治理河道是不夠的,需要另外籌措資金。事實上,楊某作為包村干部負責坡東村村財務賬目的管理,因此楊某也知道村委賬上有五十余萬元的結余資金。村委賬上的這五十余萬元,支付首期工程款是足夠的,至于這筆資金至今沒有支付給施工方,不是因為沒有這筆錢,而是因為這筆錢已經被馮某全等村委成員私吞了、挪用了,因此才沒錢支付工程款。也正因為這筆應當作為首期付款的資金被馮某全等人侵占無法支付給施工方,馮某全當然不愿意及時跟施工方簽訂合同,而一拖再拖。至于第二期付款和第三期付款,由于約定支付的期限是在竣工驗收移交工程后一年零一個月和兩年另一個月后才支付,這個期限是比較寬松的,在這個期限內,通過從在案證據(jù)中顯示的以下途徑,不排除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以爭取到足夠的資金:

1、通過向上級爭取水利扶持資金:

(1)根據(jù)被告人楊某和證人馮某俊等人的證言,在坡東村初步決定要上馬河道治理項目后,楊某曾幫助坡東村聯(lián)系了市水利局一位副局長劉某明和一個建筑商趙某一起來坡東村實地考察,且考察時包括馮某全在內的坡東村委成員均在場陪同一起考察。據(jù)楊某供述,這位市水利局的副局長在考察后認為坡東村的河道治理工程符合上級水利資金扶持的范圍。

(2)某鎮(zhèn)水利所所長馬某,是某鎮(zhèn)最為掌握國家水利扶持資金政策的國家干部,他在坡東村河道治理重大項目審批表上簽字,證明“項目屬實”,也足以說明國家對石砌河道治理,確實存在補助資金項目。

(3)某鎮(zhèn)黨委書記宋某在其證言中向偵查機關承諾,鄉(xiāng)鎮(zhèn)黨委要“幫助坡東村爭取上級扶持資金,盡快完善坡東村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方工程款的支付”,也說明確實存在爭取到上級水利資金扶持的渠道,目前也仍然存在爭取到的可能性,否則宋書記也不會毫無根據(jù)地對檢察機關這樣去說。

(4)據(jù)被告人楊某當庭供述,坡東村河道治理完全符合上級水利資金扶持政策,之所以沒有去爭取,是由于村支書馮某全不想急著去爭取,一直拖著不辦所致。其想法是等河道治理工程完工后,有實物在,便于核算評估,便于爭取。

因此,從本案證據(jù)顯示的事實來看,坡東村之前之所以沒有爭取到上級水利資金扶持,并非不符合扶持范圍,而是由于當時的坡東村村委人員出于其他考慮沒有去全力爭取,以及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領導沒有對該項目給予足夠的重視和配合等人為因素所致,現(xiàn)在這些人為因素已經消除,依照國家政策全力爭取,完全有可能得到扶持資金。

2、通過村內建設樓房出售取得資金:

(1)根據(jù)證人蔣某的證言和楊某的供述,是馮某全說可以通過在村里建設二層樓出售來籌集部分河道治理資金。二人的證言和供述相互印證。

坡東村委一班人的證言,說這些事楊某提出來的,但是,首先,他們都是坡東村委的人,楊某事發(fā),就是他們攛掇劉某、田某告發(fā),目的是把楊某排擠出坡東村;其次,他們中的幾個人,現(xiàn)在已經被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再次,他們中馮某俊、馮某超、馮某雙的在案證言完全雷同,根本就是無效證據(jù)。因此,上述證言缺乏客觀性,不應采信。

(2)根據(jù)馮某全證言,村委已經為該項目與土地承包戶協(xié)商好,已經把承包戶所種植的林木砍伐掉,建設用的土地已經騰出來了,農戶也同意了補償方案,只是村委還沒有支付補償款。目前村委只需要支付補償款就可以取得建設二層樓的土地。

(3)盡管土地所所長于某稱該片土地上有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并由于是沿河的土地,一般來講不會全部是耕地和基本農田,也會有部分荒灘地,在荒灘地上建設村民住宅,只要履行相關的手續(xù),并不違法,因此不排除有部分土地可以用來建設住房。據(jù)被告人楊某供述,他曾經去土管所找于某看過圖,河道兩岸70米范圍內都是荒灘地,有足夠的面積可以用來建設二層樓。究竟是楊某還是于某說的屬實,只需要調取土地規(guī)劃圖便可查明。而且從政策角度分析,即便需要占用一些耕地,通過宅基地置換和宅基地復墾等國家政策允許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建設住宅的土地。而且事實上,在本案案發(fā)之前,坡東村委已經在河道兩邊的土地上打了一部分建設二層樓的地基。

(三)關于“楊某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投標規(guī)章制度,招投標結束后沒有公布招投標結果”的指控不成立:

如果嚴格按照《招投標法》規(guī)定的標準衡量,坡東村河道治理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確存在不規(guī)范的地方。但《招投標法》的適用主體是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的企事業(yè)單位和政府部門,作為一個村的工程項目,要求其必須嚴格依照《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進行,苛刻且缺乏依據(jù)。根據(jù)被告人楊某辯解,某鎮(zhèn)各村的建設項目基本沒有組織招投標的,絕大多數(shù)都是未經招投標就發(fā)包建設,坡東村此前的比這個更大的建設項目,比如小學的建設,花費資金更大,連招投標都沒有搞,楊某擔任坡東村包村干部后,雖然操作上不太規(guī)范,但畢竟還搞了招投標,客觀上講已經是不小的進步,以此認定其瀆職,實在說不過去。而所謂“招標后沒有公布招投標結果”,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公布,最后如何知道哪個公司中標?所以還是公布了,只是由于受主客觀條件限制,沒有嚴格按照《招投標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布而已,只能說操作上不夠規(guī)范,不能就此上升到違法犯罪的高度。

更需要探討的是,坡東村的招投標活動不夠規(guī)范,是否是造成施工方的墊付的工程費得不到償付的原因?從證人宋某、苑某、馮某全等證人的證言來看,并非如此,他們均認為坡東村委拒絕同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拒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落實資金來源,而不是招投標不規(guī)范。所以,不應以此作為楊某犯濫用職權罪的理由。

(四)關于“接受魏某全賄賂后個人決定將工程承包給魏某全”的指控不成立:

在案證據(jù)顯示,之所以將工程承包給魏某全,首先是因為魏某全報價低,魏某全承諾給好處,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而且也不是楊某個人決定,而是和村支書馮某全商定的。而且項目承包企業(yè)開工時,坡東村委都不反對,還積極加以配合。

(五)關于“被告人楊某作為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超越職權違規(guī)進行水利建設干預工程招投標并收受賄賂,造成施工方經濟損失120萬元”的指控不成立:

1、“超越職權違規(guī)進行水利建設干預工程招投標”與事實不符。理由是:

第一,楊某沒有進行水利建設,進行水利建設的是坡東村。河道治理項目是坡東村集體研究決定的,不是楊某個人決定的,這一點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第二,指控楊某超越職權違規(guī)干預招投標不成立。根據(jù)某鎮(zhèn)黨委出具的包村干部職責說明材料,包村干部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在社區(qū)黨委領導下,指導、督導、協(xié)助村干部開展好各項工作。在坡東村村支書馮某全身體患有疾病經常外出治病的情況下,楊某作為鎮(zhèn)黨委委派的包村干部,為了把工作干好,自然會多承擔一些,在具體工作上多做一些,多出一些點子,多想一些辦法,且在重要問題上一直保持與馮某全的溝通協(xié)商,并沒有越俎代庖,這些并未超出他作為包村干部“指導、督導、協(xié)助村干部開展好各項工作”的工作職責范圍。

2、收受好處費屬實,但已經單獨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并且受賄與造成損失沒有直接關系。

3、“造成施工方經濟損失120萬元”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沒有確實證據(jù)證實這一損失必然造成,因而不成立。具體而言:

第一,起訴書指控損失為120萬元依據(jù)的是施工方自己的預估工程造價,施工方為該工程實際墊付的資金未經依法評估審計,沒有證據(jù)證明120萬就是其實際損失;

第二,該墊付工程款屬于坡東村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債務。

盡管因種種原因,坡東村沒有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但在該項目中施工方項目承包企業(yè)因報價低中標,并且是在坡東村同意的情況下才開工建設,并且坡東村村委一直在監(jiān)督和配合施工,都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未簽訂合同不能否定客觀債權債務的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法[2003]167號)中“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xiàn)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jù)證明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釋,所謂“經濟損失”作為債權存在時,如果該債權不具有以上列舉的債權已經確定無法實現(xiàn)的法定情形,依然具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的,就不能認定為瀆職罪中的“經濟損失”。只要達不到“重大經濟損失”30萬元的法定標準,依法就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結合前面的分析闡述,項目承包企業(yè)對坡東村享有的債權依然可以通過向上級爭取水利扶持資金、或村內開發(fā)建設等渠道籌集,并且坡東村原來賬上就有五十多萬元資金,另外,據(jù)悉,村委成員馮某全等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嫌侵占的村集體資金達百萬元以上,這些資金也已經追回,也可以作為村集體向工程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從而實現(xiàn)其債權,消除其損失。總之,項目承包企業(yè)對坡東村享有的債權足以得到償還,不存在重大經濟損失。

(六)“未經鄉(xiāng)鎮(zhèn)重大事項審批”屬實,但報重大事項審批是村委的責任,而不是楊某的責任,包村干部只有監(jiān)督的職責,沒有辦理的職責,并且這也并非造成工程款至今未付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坡東村內部就治理河道工程款的來源問題還沒有得到落實就倉促決定開工所致。

1、依照某鎮(zhèn)黨委關于重大事項審批的文件,報請重大事項審批的責任主體是村兩委,不是包村干部。包村干部負有監(jiān)督職責,沒有盡到監(jiān)督職責的,系玩忽職守,而非濫用職權。

2、從本案證據(jù)來看,坡東村在討論河道治理的資金來源時,最初提出的方案是村里自籌資金一部分,再通過利用石砌河道爭取一部分上級水利扶持資金。為此,楊某還聯(lián)系了市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長專程來坡東村考察。但后來由于坡東村委本身的原因,沒有能及時爭取水利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村支書馮某全或其他人又提出了在村里建設二層樓銷售籌集自有工程資金不足的部分,通過集體研究也獲得了通過。因此,最終的方案是使用一部分村集體自有資金,再通過村內開發(fā)建設籌集一部分資金。在這種方案下,坡東村的河道治理將全部使用村自有資金。據(jù)被告人楊某供述,村支書馮某全認為既然資金都是村里出,就不用重大事項審批,不關黨委的事,有事的話馮某全去找鎮(zhèn)黨委宋書記匯報,因為村支書馮某全這樣說了,所以坡東村就在沒有重大事項審批的情況下對坡東村的河道工程進行了建設。

為了進行村內開發(fā)建設以籌集河道治理資金,坡東村通過動員土地承包戶,清除了土地上的林木,騰出了建設用的土地。根據(jù)證人田某在紀委的調查筆錄,由于河道治理開工后,馮某全等人由于沒能在工程項目上撈到什么油水,反而是楊某得到了向工地供應石材和提供挖掘機勞務的獲利機會,因此馮某全才拒絕同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拒付工程款,這一點從施工方不再使用楊某供應的石材和挖掘機后,馬上換做馮某全的哥哥馮某潤供應石材,并提供挖掘機,也可以清楚看出。所以,馮某全認為楊某的介入,影響了自己從工程中謀利,其對工程的態(tài)度由積極支持轉向消極拖延,才是導致本案案發(fā)的真正原因。所以,是誰在中間作梗,導致該工程合同沒有簽訂、工程款沒有支付,是顯而易見的,所謂資金來源沒有落實的說法,也不過是托詞而已。

因此,坡東村委開展河道治理工程未經重大事項審批,主要責任不在被告人楊某,同時也不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不能成為指控楊某構成濫用職權罪的理由。

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為只要認定坡東村河道治理工程未通過鄉(xiāng)鎮(zhèn)重大事項審批,只要楊某主持了工程招投標,就可以對其定罪,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因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濫用職權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從本案來看,未經重大事項審批、組織招投標都不是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的原因,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的原因是坡東村委因村干部侵占集體資產、工程資金未落實就決定發(fā)包建設等原因所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濫用職權罪不能成立。

三、方法論:目光不斷往返于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

張明楷教授在其著作《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說:“作為解釋者,心中當永遠充滿正義,目光得不斷往返于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唯此,才能實現(xiàn)刑法的正義性、安定性與合目的性。”刑事辯護也是一種重要的解釋和運用刑法規(guī)范的活動。目光在規(guī)范和事實之間不斷往返,解釋規(guī)范、探究事實,審查規(guī)范與事實的關聯(lián),以實現(xiàn)刑法正義,應當是刑事辯護的一般路徑和方法。本案辯護較為突出地體現(xiàn)了這一刑事辯護方法論:

宏觀層面,筆者作為辯護人對本案適用的刑法條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關鍵用語的含義等進行了深入研究,做到了深刻理解。刑事條文是刑事司法裁判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對適用刑法條文(有時也包括程序法條文)的準確認知和深刻理解是展開有效辯護的大前提。具備這樣的知識儲備或準備,才能在紛繁復雜的案情中,洞悉定罪的關鍵事實要素,準確歸納檢方指控犯罪的事實要點和雙方爭議焦點,將關乎定罪的證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為一爐,開展更具針對性和說服力的辯護。

中觀層面,無罪辯護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消解。每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一般又包含若干構成要素,因此也可以是對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事實的消解。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或者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事實,是對應犯罪構成要件或要素的案件事實。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楊某犯濫用職權罪的六條理由的歸納,并非隨意為之,而是緊緊圍繞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或要素進行的控罪事實歸納。其中第一、第三、第四項理由是關于指控楊某存在濫用職權行為的事實歸納,第五條是就指控楊某實施濫用職權的主觀動機事實的歸納,第六項是就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結果的歸納,第二條是關于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歸納。通過這一歸納,準確把握了檢方指控的要點,同時也為辯護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標靶。

微觀層面,在明確標靶的基礎上,辯護人針對這六條控罪理由,或者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邏輯和經驗法則,條分縷析,全面出擊,各個擊破,六條控罪理由分崩離析,法院對此項指控罪名不予認定,當在情理之中。

作者簡介

竇榮剛,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企業(yè)合規(guī)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兼商事犯罪辯護部主任,知名專業(yè)刑辯律師,企業(yè)合規(guī)師。2008年以來專業(yè)從事刑事辯護,有25起無罪辯護成功案例、6起免刑成功辯護案例,成功辯護的揚州吳毅貪污案被最高法院發(fā)布為非法證據(jù)排除指導案例,兩個案例被陳瑞華教授《刑事辯護的藝術》分別以專章介紹。理論、實務成果分別榮獲全國律協(xié)、人民日報全國律師最佳辯護詞評選優(yōu)秀獎、山東省第十三屆律師業(yè)務理論研討會一等獎、2016年山東省法學會重點課題一等獎等獎項,或在《法制日報》《律師與法制》《上海法治報》等國內重要期刊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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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竇榮剛律師經典辯護:某房企總經理楊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辯護

楊某,這位濰坊某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一度像泰坦尼克號般威峨壯觀,但突然間,他被控告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個案子就像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風雪,將楊某推向了人生的懸崖邊。

疫情來襲,給這個案件帶來了更多的困難。但是,我們作為楊某的辯護團隊,決定迎難而上。兩年的時間,我們從二審到發(fā)回重審,每一步都走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精細化辯護,有效溝通,終于將原判刑期7年減至2年9個月。這不只是數(shù)字的變化,更是我們?yōu)闂钅碃幦〉降膶崒嵲谠诘娜藱嗪妥杂伞?/p>

當新年的鐘聲響起,當家的溫暖在招手,楊某終于得以回家過年。此刻的他,不再是那個被控告的總經理,而是一個得以重獲新生的自由人。這個結果,是我們團隊所有人的勝利,也是對法律公正的最好詮釋。

疫情可以禁錮我們的身體,但不能阻擋我們追求公正的步伐。在楊某的案子中,我們看到了人性的光輝,看到了法律的力量,看到了公正的勝利。這是一個充滿挑戰(zhàn)和困難的故事,但也是一個充滿希望和勝利的故事。

一、案件由來

楊某,這位來自四川的濰坊某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像一位舞者,在開發(fā)的房產項目舞臺上翩翩起舞。然而,2015年,他的舞步卻因為與大股東的矛盾而被阻斷。在關于公司二期開發(fā)項目收購、資金支付和公章使用等問題上,楊某與大股東產生了摩擦,矛盾升級導致他被大股東開除出公司。

時光流轉,2018年8月,公司大股東以楊某侵占公司資金為由向濰坊當?shù)毓矙C關報案,楊某被拘捕并遭到起訴。這像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暴,讓楊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然后在2019年11月29日,濰坊某地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楊某被判定犯有職務侵占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個判決如同一道冷酷的閃電,讓楊某的生活陷入了黑暗。

然而,楊某并沒有放棄。在看守所內,他提起上訴,希望能夠為自己辯護。這時,我作為辯護人,接過了他的案件。我仔細研讀了一審判決,發(fā)現(xiàn)本案有較大的辯護空間,于是我決定接受委托,為楊某開啟辯護之路。

二、辯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guī)ьI團隊李秀坤律師克服疫情期間只能視頻預約會見的障礙,多次會見楊某了解案情、聽取辯解,及時到二審法院查閱原審案卷材料,并在隨后的深入閱卷中發(fā)現(xiàn)了可以證明被告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多份隱蔽性證據(jù),并多次到銀行調取楊某賬戶轉賬流水進一步對有利事實加以印證。

這些證據(jù)足以證實,盡管楊某任職期間,同公司另一股東徐某分掉了公司資金300萬元(楊分得115萬,徐185萬),但是:

第一,二期開發(fā)項目是經公司股東共同商定受讓的開發(fā)項目,雖然因公司決策隨意性導致股東決策過程無會議記錄、決議證實,但結合在案隱蔽性書證及有關生效法院裁判文書足以證明該項目屬于公司而非楊某個人;

第二,楊某個人銀行賬戶和資金與公司賬戶和資金存在嚴重混同,結合在案隱蔽性證據(jù),足以證實和計算出楊某為公司二期開發(fā)項目墊付的資金明顯超過其取得的公司資金,并且其入股、管理公司五年,從未獲得分紅,其離開公司后多次要求與公司對賬,大股東一直拒絕。

綜上,我們認為,不能排除300萬元是公司同意給楊某和徐某的分紅,且因賬戶資金混同不應認定楊某存在侵占公司資金的事實,同時至今仍擔任公司董事長的徐某分得的185萬事實上并未脫離公司掌控,亦不應計入楊某侵占金額。

為充分說服二審法院,我們對在案可靠證據(jù)顯示的楊某先后為公司墊付的1000多萬元款項的資金來源、支付渠道、用途和證據(jù)出處做了細致的整理,用直觀的Excel表格呈現(xiàn)給法官,并針對法官提出的疑問,兩次提交有針對性和說服力的書面辯護意見,進行了有效的說服溝通。

2020年7月,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我們繼續(xù)接受委托,并繼續(xù)向重審法院遞交證據(jù)、反映辯護意見。經過不懈努力,原審法院也接受了我們的觀點。

2020年11月,應法院發(fā)出的建議函,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將原起訴書指控楊某職務侵占300萬元一項變更為挪用資金115萬元,此預示著被告人有望在春節(jié)前獲釋。為達成目標,辯護人同時與法院和被告人都進行了充分的溝通。

庭審中,楊某表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起訴書變更起訴的挪用資金罪認罪,辯護人對指控的職務侵占罪、部分挪用資金罪作無罪辯護,對115萬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作量刑辯護。

一周后,法院宣判,采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認定楊某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2021年2月6日(農歷臘月二十五),原審被判七年有期徒刑的楊某提前四年三個月刑滿釋放,回家過年,與家人團聚。

三、辯護心得

1、扎實的刑辯功底、豐富的辯護經驗、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作風,始終是律師賴以贏得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信任、尊重,促使他們耐心聽取律師意見、與律師展開良性互動的第一推動力和最重的砝碼;

2、對指控證據(jù)中的有利辯護證據(jù)的發(fā)現(xiàn)、發(fā)掘和利用,依然是中國刑辯律師最重要的基本功。通過直觀的形式展示給法官,利用經驗和邏輯將其串聯(lián)、組合,形成辯護證據(jù)、證明體系,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說服效果;

3、良好的辯護只是實現(xiàn)公正裁判的酵母和催化劑,高素質、負責任的法官以及運行良好的司法體制才是裁判公正的決定性因素。缺了這些,再好的辯護也只能隨風飄逝;

4、刑事辯護#今日星座運勢#具有其他律師業(yè)務無法替代和超越的社會價值。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守護公正自由,促進和諧安寧,值得有理想有信念的從業(yè)者矢志堅守。

律師簡介:

竇榮剛,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碼13707200010291728,全國知名專業(yè)刑辯律師,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企業(yè)合規(guī)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商事犯罪辯護部主任。2004年至今專注刑辯,辦理全國各地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其中獲得宣告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免予刑事處罰結果的二十六件,獲重罪改輕罪、部分無罪、減輕處罰、緩刑等結果的百余件。全國律協(xié)、人民網首屆全國律師“最佳辯護詞評選”優(yōu)秀獎獲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起排除疲勞審訊非法證據(jù)審判指導案例——揚州吳毅貪污案主辯律師;福建念斌投毒案辯護律師團重要成員。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家、北大法學院陳瑞華教授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辯護研究專著《刑事辯護的藝術》一書選取其兩個成功辯護典型案例,分別以專門章節(jié)介紹其辯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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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樂俊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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