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油廠拆遷補償政策,天然氣重大危險源界定 ,法律分析:天然氣重大危險源臨界量為50噸。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9 甲烷、天然氣屬于危險化學品,且臨界量為50噸,以100NmLNG儲罐為例,經計算其理論設
法律分析:
天然氣重大危險源臨界量為50噸。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9 甲烷、天然氣屬于危險化學品,且臨界量為50噸,以100Nm³LNG儲罐為例,經計算其理論設計容量為44噸,但按照相關技術規程要求,LNG儲罐的儲量不應超過其設計儲量的90%,經換算約為39.6噸LNG,因此可推算單體100Nm³LNG儲罐未超過臨界量,但應考慮一般LNG場站為安全期間多采用雙儲罐設計,即設計2臺或2臺以上儲罐,若其間距不符合GB18218-2009中關于3.2單元的定義:“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于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 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的要求。則應考慮將間距不足500m的2臺生產裝置(儲罐)視為同一單元,因其合計裝載量超過臨界量50噸,應判定為重大危險源。
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建筑工程危險管理制度的組成建筑企業重大危險源控制是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有以下幾部分組成,危險源的辨識、危險源的評價、重大危險源的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等。建筑施工現場危險源是指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是具有可能意外釋放的能量和(或)危險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包括各種專項施工)。危險源辨識的依據各種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進行危險源辨識的重要依據。要進行危險源辨識,首先應收集與本組織的活動、人員、設施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要做好危險源的辨識,還應組建好辨識小組。辨識小組各專業人員都應有人參與。如安全、消防、動力、電氣、設備、土建等專業。這樣,辨識時可以盡量將各專業中存在的危險源辨識完全。建筑工程危險管理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建筑工程危險事故的發生,但是卻解決不了最根本的問題,我國想要減少建筑工程危險的發生,那么就要加大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管力度,加重相應的懲處,讓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從自己做起,對自己的安全防范進行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定義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里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從全國范圍來說,對于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臺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法律分析: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險源。
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險源。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險源。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險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重大危險源的劃分標準如下:1、一級危險源(A級):事故發生潛在危險性很大,并難以控制,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地方;2、二級危險源(B級):事故發生潛在危險性較大,并較難控制,容易發生傷亡或多人傷害的地方;3、三級危險源(C級):雖然導致重大事故風險較小,但事故經常發生或潛伏有發生事故可能性較大的地方;4、四級危險源(D級):具有一定的危險陛,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地方。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實行自上而下的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實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轉、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工作人員水平、工作時間、職責的確定,以及對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如屬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設施,則應在其初步設計審查之前提交安全報告。綜上所述,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單元分為生產單元與儲存單元,生產單元按照切斷閥來判斷,儲存單元是根據防火堤來判斷分類。【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 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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