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拆遷補償糾紛,潘橋街道東邊村農田有征收嗎 ,法律分析:潘橋街道東邊村農田是否有征收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的,要看當地的規劃文件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
法律分析:
潘橋街道東邊村農田是否有征收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的,要看當地的規劃文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潘橋街道東邊村農田是否有征收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的,要看當地的規劃文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也就是說只要征收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批準。只有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因此只要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法律規定就應該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設要跳出已劃定的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占基本農田建新區,也不能以各種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占用基本農田。
對于老百姓在明確自己的承包地屬于基本農田,而且地方政府沒有取得國務院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實施的違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舉報和申請上級國土部門、監察機關的查處,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實施追責,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山西省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一)本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二)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為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三)本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征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四)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五)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按照項目所在區域公布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山西省實施辦法》規定的補償倍數的上限支付土地補償費。征收農村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六)耕地開墾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按照調整后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我省已規定的倍數測算。
按照公布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耕地允許種果木樹嗎
為了確保糧食安全,我國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繼續耕種,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閑置未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承包經營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個人棄耕拋荒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經營權。設立開發區,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有關單位申報設立開發區時,必須附具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拆遷農田時,安置方式主要是貨幣補償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拆遷補償安置的時間節點
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拆遷補償。
3、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
(三)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也就是說只要征收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批準。只有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因此只要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法律規定就應該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設要跳出已劃定的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占基本農田建新區,也不能以各種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占用基本農田。
對于老百姓在明確自己的承包地屬于基本農田,而且地方政府沒有取得國務院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實施的違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舉報和申請上級國土部門、監察機關的查處,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實施追責,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拆遷糾紛訴時效是多久?
1、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之內
2、以異地安置方式發生的房屋拆遷糾紛的
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么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后,在其規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3、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糾紛訴時效
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訴時效
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圈地拆遷補償糾紛案例
●圈地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拆遷帶圈
●拆遷圈地運動
●拆遷有圈和沒圈
●圈地占地的有關規定
●圈地占用
●周圍拆遷
●拆遷邊緣
●原地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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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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