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協議遭遇國家級重大調整,之前的承諾如果無法兌現了,怎么算?下面這起判例具有典型意義。圣運律師以案說法。 原銅仁市政府(現
拆遷安置協議遭遇國家級重大調整,之前的承諾如果無法兌現了,怎么算?下面這起判例具有典型意義。圣運律師以案說法。
原銅仁市政府(現碧江區政府)為了加快城鎮化建設,啟動燈塔辦事處龍田村下龍田片區建設項目。黃先生家的房子在拆遷范圍內。
燈塔辦事處、拆遷公司與黃先生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對黃先生實行異地安置,安置宅基地面積為240㎡。
沒想到遇上政策變動,這塊240㎡的地“涼了”——
國務院宣布改變建制,設立地級銅仁市。市政府為了推進城鎮化戰略步驟,重新制定了城鎮規劃。
銅仁市碧江區政府作出通知,對原來的安置方式進行了變更,取消了用宅基地進行安置的方式,實行參與式開發建設安置。之前和黃先生簽訂的異地安置拆遷合同廢止。
原來要給黃先生的地,國土局掛牌出讓。經過招投標,這地由銅仁市碧江區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競得。
期間,黃先生多次要求碧江區政府交付按原協議約定的宅基地,但都沒有下文。
黃先生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黃先生與碧江區政府簽訂的《房屋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合法有效,但因為出現的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屬于情勢變更。因為這種原因導致不能實現協議目的,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
鑒于黃先生的房屋已被拆遷完畢,碧江區政府已無法按原協議繼續履行,法院判決,區政府對黃先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補救措施。
黃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碧江區政府應當對黃先生履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并對其因未能按原計劃建房,過渡期延長等,依法給予補償。法院終審判決判決區政府對黃先生履行補償職責。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表示,從本案情況看,協議的變更、解除行為合法。“但這并不意味著黃先生就應該白白蒙受損失。根據協議約定以及有關規定,碧江區政府應當依據變更后的通知,對黃先生履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
“遇上拆遷難題,總讓人陷入被動局面。這時候,找專業律師幫助,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對維護權益更有利。”王有銀律師說。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