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協議說好的,給的是啤酒廠1號樓一單元15層1-15-2號房屋,交付時卻變成皇家公館D區4號樓四單元16層04-16-1號。 張先生有點懵!他
拆遷安置協議說好的,給的是啤酒廠1號樓一單元15層1-15-2號房屋,交付時卻變成皇家公館D區4號樓四單元16層04-16-1號。
張先生有點懵!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征收局說,皇家公館4號樓就是安置協議里說的啤酒廠1號樓。但法院對這個解釋不予認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
下面,圣運律師來說說這個案子。
2013年,張先生家的房子遇上拆遷。同年4月26日,他和征收局簽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產權調換)》。
協議里明確提到,以改造區域擬建啤酒廠西1號樓一單元15層1-15-2號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協議還說,征收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必須嚴格履行《安置方案》、《協議》的規定,并符合國家建筑質量規范的規定。
沒想到,交房的時候張先生懵了。說好的啤酒廠1號樓一單元15層1-15-2號咋變成變成皇家公館D區4號樓四單元16層04-16-1號了呢?
這與安置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樓層、朝向、面積、交房質量與交付的安置房屋完全不同。于是,張先生提起訴訟。
庭審中,征收局辯稱,向張先生交付的現皇家公館D區4號樓四單元16層04-16-1號房屋即是安置協議所約定的改造區域擬建啤酒廠1號樓一單元15層1-15-2號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與案涉協議約定的房屋并不一致,對征收局的解釋不予認可。另外,征收局在庭審中承認擬交付房屋并未經過合法驗收,故該擬交付房屋不符合案涉協議中關于“產權調換房屋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質量規范規定”的約定,未滿足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征收局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征收局給張先生房屋征收補償款33.8萬余元。
房管局不服,上訴堅持說,自己提交的皇家公館D區4號樓四單元04-16-1號房屋就是產權調換的房屋,本案產權調換的目的能夠實現,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錯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征收局和張先生在安置協議中約定的擬交付的房屋與實際的房屋位置、樓層、朝向、面積、交房質量不相符,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安置協議應予解除,征收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公平公正的。
王有銀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擬交付給被上訴人的安置房屋與案涉安置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樓層、朝向、面積、交房質量是否相符。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國家建筑質量規范的回遷房屋是征收部門的義務,上訴人應對其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是否符合國家建筑質量標準承擔證明責任。
該案中,規劃樓號發生變化未經被上訴人確認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認可,征收局未能按協議約定交付符合案涉協議約定且符合驗收條件的回遷房屋,雙方協議產權調換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張先生要求貨幣補償的請求權成立。
“在拆遷實踐中,拆遷方可能會有各種不合法合規的地方,如果拆遷戶自己拿不準情況,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他們會給你提供專業的幫助。”王有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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