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主要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具體的補償內容包括:1、對無法搬遷的房產(chǎn)、建筑物和設備的補償;2、對機器設備搬遷造成的運輸費、安裝費用等的補償;3、對企業(yè)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可以包括預期經(jīng)營利潤
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主要以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具體的補償內容包括:1、對無法搬遷的房產(chǎn)、建筑物和設備的補償;2、對機器設備搬遷造成的運輸費、安裝費用等的補償;3、對企業(yè)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可以包括預期經(jīng)營利潤損失的補償;4、對企業(yè)因為拆遷導致遣散人員的安置費用的補償。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guī)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guī)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xié)商爭取的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1、房屋價值補償。計算補償金時要把公攤補助面積算作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 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4、農(nóng)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5、宅基地補償費; 6、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7、安置費和搬遷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2023年寧波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拆遷補償。具體內容如下: (1)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湄泿叛a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的評估金額確定。 (2)選擇產(chǎn)權調換并自行選購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價中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等值部分,由拆遷人支付給房屋出售方;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少于部分由拆遷人在被拆遷人搬遷后10日內支付給被拆遷人。 (3)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并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雙方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用房之間的差價。 (4)拆遷屬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前已經(jīng)實際居住,且有常住戶口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安置的,原租賃關系應當繼續(xù)保持,安置用房由承租人居住,雙方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A、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確定; B、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自行選購安置用房或要求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其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確定。承租人要求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雙方應當結算房屋差價。 (5)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或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自行選購安置用房時,其被拆遷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每戶45平方米或低于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貨幣補償資金。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按照建筑面積每戶45平方米或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減去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后乘以四類地段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的百分之五十計算。以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購買住房的,該部分房屋產(chǎn)權歸個人所有。 (6)海曙、江東、江北區(qū)的商業(yè)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評估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部分為百分之50,100萬元到200萬元(含2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40,2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30,300萬元到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2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百分之10;辦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百分之10。 (7)對集體所有土地拆遷的,選擇單一貨幣安置方式資金補償為百分之三十,選擇部分調產(chǎn)安置、部分貨幣安置的,資金補償為25%。 2、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內容如下: 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四類、五類地段范圍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8平方米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結算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安置用房超過38平方米的,超過部分的價值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評估金額的百分之就是確定,被拆遷住房超過38平方米部分按照評估方式評估確定,雙方結算差價。 3、安置補助費。具體內容如下: 從搬遷之月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已經(jīng)提供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4、搬家補助費等獎勵。具體內容如下: (1)搬家補助費:應當為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 (2)經(jīng)濟補貼費: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分別按照被拆非住宅用房拆遷評估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予補償。 (3)造成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停產(chǎn)、停業(yè)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等因素為實際經(jīng)營者支付一次性經(jīng)濟補貼費;房屋租賃合同中對該經(jīng)濟補貼費的處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拆遷私有自住用房、閑置住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湄泿叛a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的評估金額確定。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并自行選購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價中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等值部分,由拆遷人支付給房屋出售方;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少于部分由拆遷人在被拆遷人搬遷后10日內支付給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并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雙方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用房之間的差價。 本條所稱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直系親屬使用的住房,如由該直系親屬選擇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換的,須經(jīng)所有人本人書面同意,或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 本條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系血緣關系的親屬,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
第三十四條 拆遷屬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發(fā)布前已經(jīng)實際居住,且有常住戶口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安置的,原租賃關系應當繼續(xù)保持,安置用房由承租人居住,雙方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70%計算確定,在承租人搬遷并經(jīng)拆遷單位驗收后10日內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自行選購安置用房或要求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其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70%計算確定。承租人要求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雙方應當結算房屋差價。 被拆遷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外的,承租人應當將被拆遷人詳細居住地址告知拆遷單位,由拆遷單位負責通知被拆遷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xù)。被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房屋停電停水之日前30日內提交房屋產(chǎn)權等有關證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的書面意見。被拆遷人逾期不作答復、不辦手續(xù)或無法通知到的,對被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本條第一款所稱承租人,包括有常住戶口的借住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承租人條件,或承租人(含以夫妻對方或未滿18周歲子女名義承租的)在市區(qū)范圍內另有住房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或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自行選購安置用房時,其被拆遷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每戶45平方米或低于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貨幣補償資金。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按照建筑面積每戶45平方米或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5平方米(以下簡稱貨幣補償面積低限標準)減去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后乘以四類地段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的50%計算。以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購買住房的,該部分房屋產(chǎn)權歸個人所有。 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貨幣補償面積低限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由各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條 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四類、五類地段范圍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8平方米(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安置低限標準)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結算產(chǎn)權調換的差價。安置用房超過38平方米的,超過部分的價值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評估金額的90%確定,被拆遷住房超過38平方米部分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雙方結算差價。 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遷人在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四類、五類地段范圍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8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安置用房超過建筑面積38平方米的,雙方就超過部分結算差價,對超過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價值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評估方式評估所得金額的90%確定,對被拆遷住房超過38平方米部分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拆遷屬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另外按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15%支付給被拆遷人。 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各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五 拆遷住宅用房,由拆遷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系預售商品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約定過渡期限和周轉用房。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向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具體過渡方式由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選擇,可以由被拆遷人或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要求拆遷人提供。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到期不騰退周轉用房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為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 對以預售商品房作直接安置用房的,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從臨時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五十一條 拆遷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的非住宅用房,房產(chǎn)管理部門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安置的,安置用房仍由承租人承租,并繼續(xù)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代管;房產(chǎn)管理部門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疬w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資金交房產(chǎn)管理部門專戶存儲,并另外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60%補償給承租人。 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就代管的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有關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寧波市市區(qū)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 拆遷商業(yè)、辦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規(guī)定辦理: 1、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換,其評估金額由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缺乏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時,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評估辦法。具體的評估方法按現(xiàn)行的非住宅評估有關規(guī)定辦理。 2、海曙、江東、江北區(qū)的商業(yè)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評估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部分為百分之50,100萬元到200萬元(含2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40,2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30,300萬元到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為百分之2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百分之10;辦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百分之10;辦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10%。其他各區(qū)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比例由各區(qū)政府(管委會)自行規(guī)定。 3、被拆遷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和調產(chǎn)安置用房的評估金額,由同一家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調產(chǎn)安置用房的差價。安置用房評估金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超過部分按評估金額的80%結算差價。
一般情況下,杭州企業(yè)拆遷工廠的拆遷補償標準通常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助;2、由于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由于征收導致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拆遷人要給被拆遷人,或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自己負責住處的,拆遷人要支付臨時安置補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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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寧波市企業(yè)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投稿: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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