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涪陵房屋拆遷補償咨詢,重慶市涪陵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涪陵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主要包括補償標準和安置流程兩個方面。一、補償標準重慶市涪陵區的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類型和使用情況有所不同。具體來說: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 3
重慶市涪陵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主要包括補償標準和安置流程兩個方面。
一、補償標準
重慶市涪陵區的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類型和使用情況有所不同。具體來說: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此外,對于地上建筑物和青苗,也有相應的補償規定。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青苗補償則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二、安置流程
重慶市涪陵區的征地拆遷安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實地放線定界,發布拆遷公告,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員召開動員會,并委托拆遷公司進行入戶清點丈量。
拆遷公司對入戶調查的數據進行整理,建立電子表格,并協助征收小組對拆遷戶進行動員談判工作。
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共同認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及還房面積。
拆遷公司根據實地清點丈量數據和征收小組確認的合法面積進行套價核算,并建立電子表格供征收小組和被拆遷戶確認。
公示拆遷補償情況,包括被拆遷戶的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被拆房屋合法面積、還房面積等信息。
簽訂相關協議,包括拆遷公司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以及政府征收小組與被拆遷戶簽訂的《還房協議書》、《搭住費協議書》等。
支付補償費用并交房,被拆遷戶在領取補償費后需上交土地使用證并交出被拆遷房屋。
綜上所述,重慶市涪陵區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具體而明確,旨在確保征地過程的合法性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16500元/畝。2、青苗費:3000元/畝。3、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畝。4、房屋及構筑物補償費:據實丈量,計算補償費。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法律依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的標準的制定,就是為了保障,我們在進行開展征地補償的工作的時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因此,每個地區的政策都是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的。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樣的呢?接下來,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條例的介紹。
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
關于涪陵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扎實開展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現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公布后,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濟林木補償問題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附表2執行。被征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范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按每畝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補償,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涪陵府發〔2013〕95號文附表2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二、關于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
全區房屋殘值收購補償標準為:鋼砼結構50元/㎡;磚混結構40元/㎡;磚木結構30元/㎡;土墻結構15元/㎡。
三、關于提前拆遷獎勵問題
取消原涪府發〔2008〕13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九項規定的拆遷補助,設定房屋提前拆遷獎勵。計付房屋提前拆遷獎勵的規定為: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遷戶,給予提前拆遷獎勵。提前拆遷獎勵以房屋騰空交驗合格時間為節點計算,每提前一天計發獎勵200元/戶,每戶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關于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
對統建安置優惠購房方式安置住房,統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據安置房實際結算面積,按250元/㎡的標準計發裝修補助費。統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計發裝修補助費。
五、關于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
統一下列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太陽能1000元/個、專業榨菜池150元/立方米、養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動的大圓桶)、食用菌包1.5元/個、電視信號接收器200元/個。
六、嚴格執行征地拆遷政策
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設立補償項目、標準和優惠政策,確需設立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七、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征收補償政策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涪陵城江南片區“城中村(廠)”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涪府發〔2010〕63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涪陵區武陵山旅游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辦發〔2012〕26號)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一個好的政策的制定,還需要嚴格的落實和實施,對于涪陵征地補償新標準來說,是結合了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的,所以,我們要認真的落實,如果是出現行政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的情況,我們是可以進行依法舉報的,甚至可以提出訴訟。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中渝駐涪各單位,區屬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
(2008)45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和《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調整全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征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構(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地面積及所在地區標準計算:一類地區14000元/畝;二類地區13000元/畝;三類地區12000元/畝(區域類別劃分見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3.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應嚴格按照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1.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6000元。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于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剩余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青苗補償 青苗的補償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積計算,標準按附表3執行。 2.地上構筑物補償 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按附表5執行。 3.經濟林木補償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被征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征地范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但每畝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計算,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附表4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戶;如有結余,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補償按《重慶市林地管理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房屋拆遷補償認定依據 被征地拆遷農房補償,以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新建房屋未及時取得農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城鄉居民建房用地審批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為依據。未經批準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2.房屋拆遷補償面積核定 被征地拆遷農房補償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對有合法依據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以征地實施單位清理測量面積為準。房屋面積測量統一按國家有關測量規范執行。 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地農房拆遷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4.住房安置對象 以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時間為準,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增購自然間對象:
(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本區城鎮戶口,且在他處無住房,長期(兩年以上)與住房安置對象居住的。 征地被拆遷戶有兩處及其以上農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標準 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安置對象,住房安置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符合增購自然間條件的,其增購自然間的標準為每人建筑面積15平方米。 6.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貨幣安置、自建安置、統建安置。
(1)貨幣安置 城鎮及園區、市級以上景區等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再實行自建安置,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 貨幣安置標準按照區域經濟適用房價格與土地征收時磚墻(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準之差乘以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符合增購自然間條件的,貨幣安置標準按照區域經濟適用房價格的50%乘以應增購自然間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征地范圍內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遷未轉非村民、城鎮人員)不享受住房貨幣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2標準提高70%給予補償。
(2)自建安置 城鎮及園區、市級以上景區等規劃區外部分征地的被拆遷農房戶(全戶農轉非的被拆遷戶除外),按附表2標準提高70%補償后,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申請自建住房。
(3)統建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且確有統一修建安置房條件的,除住房安置標準等調整政策外,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7.相關價格的確定 貨幣安置分區域經濟適用房價格和統建優惠購房綜合造價、建安造價,以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價格為準。 8.搬家補助費等發放標準 搬家補助費。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為500元,3人以上的戶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戶不超過10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算。 過渡費。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自建安置的,按過渡時間不超過6個月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50元過渡費。 搬遷補助費。屬住房貨幣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發給500元搬遷補助費。 9.實行拆遷補助 在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房屋產權人實施拆遷的,給予3人及以下戶每戶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戶每增加1人相應增加500元的補助。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遷的,不予補助。
(五)有合法審批手續的企業的補償 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未經依法批準為企業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的補償 1.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的認定 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是指具有一定養殖規模,并經相關部門認可的畜禽養殖企業或養殖專業大戶。征地拆遷時,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必須具備:
(1)畜禽養殖廠(場)工商企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畜禽養殖廠(場)或專業大戶證明材料。
(2)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據的畜禽養殖廠(場)規劃、占地審批手續或建設用地許可。 2.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拆遷補償辦法及標準
(1)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場)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調查登記、補償標準,參照附表
2、5執行,但其房屋拆遷不按附表標準上浮。
(2)畜禽搬遷補助費(含搬遷損失),按征地公告時養殖廠(場)實有的畜禽數量計算,標準為:生豬:20公斤以下仔豬每頭50元,20公斤以上生豬每頭100元,有孕母豬、種公豬(50公斤以上)每頭200元。禽免類: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機具設備搬遷補助費,按機具設備凈值的15—20%計算。
(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7)220號)等規定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新建畜禽養殖廠(場),征地拆遷時不予補償。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一)以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為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冊在籍農業人口; 2.在校大中專學生; 3.現役義務兵; 4.以前購買農轉非戶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員; 5.成建制農轉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員; 6.勞改、勞教人員。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2.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法定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三)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征收耕地數量(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員)。
(四)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及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全戶農轉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歸集體。
三、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城鎮發展用地為每畝2萬元;工業用地為每畝0.5萬元。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征地報批時繳納,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逐步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后,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
(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門要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三條 中心城區的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其他區縣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不低于中心城區標準的80%,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其他區縣每畝定額補償不低于8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公攤系數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筑面積,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在15%以上的,按實際公攤系數計算房屋面積予以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產權調換房屋公攤系數超過15%的,其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征收人承擔購房費用;產權調換房屋公攤系數在15%以內,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被征收人承擔購房費用。征收范圍內的個人住宅,經審查公示,以產權戶為單位,在征收項目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發布之日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規定實施補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三條 中心城區的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其他區縣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不低于中心城區標準的80%,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其他區縣每畝定額補償不低于8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四)建立購買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由征地單位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定向銷售住房,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定向銷售給已進行住房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購買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并定向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 征地范圍內按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除后,可憑《征地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在相鄰地段購買與住房貨幣安置面積相當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如因戶型限制超標,每戶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面積不得超過其住房貨幣安置面積5平方米,超過的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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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樂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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