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明細表,望城區拆遷補償標準,望城區拆遷補償標準 望城區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
望城區拆遷補償標準
望城區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規定比較詳細,簡單一點說,征地就是永久的,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政府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征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我是江蘇南京的,我們這征地平均12萬元/畝,標準是青苗約三四千元/畝吧,勞動萬元/人,土地補償款約三四萬元/畝。以前土地補償款全部支付給鄉政府和村委會,現百分之七十支付給農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給鄉政府和村委會。
望城區的土地只要是被政府公用收走的就會有相應的補償,但是至于被征地的家庭能夠得到多少的費用還是需要結合土地的實際價格而定的,如果只是普通的土地就可以直接按照面積來計算市場價格,但是如果涉及到上面有農作物的農田還要計算這些地上物的價格。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第一條為了確保 征地補償安置 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發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 征地補償標準 爭議。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六)責令限期拆遷騰地。 第四條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和專業魚池。人平耕地面積按該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計征農業稅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業人口數計算。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市轄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建筑物,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建筑物,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 縣(市)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對其所轄區域范圍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建筑物,進行合法性認定。 市行政區劃調整劃入市區的鄉(鎮),在未劃入前興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認定可參照原所在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其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接外墻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挑走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經墻出檐、山墻出檐、懸挑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層高按室內地面至樓面或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層高不滿 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七條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標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區的道路、房屋間距及其它配套設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村民生產安置留地指標按被征地總面積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鄉(鎮)、村建設用地數量繼續保留不變。 第八條征用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林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種作物從其高類進行青苗補償。 第十條補償后的青苗、成魚、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規定的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方處理。 第十一條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非農業戶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 房屋補償標準 作價收購,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積和建設用地補償費最低標準補助宅基地費用。按上述規定補償后,不再劃地重建。 第十二條拆遷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后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規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拆除房屋、騰讓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房屋補償標準、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土地復墾費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墳墓遷移補助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現行補償安置標準附后)。 第十五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征用 農村集體土地 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適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縣(市)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和使用國營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標準的70-80%執行。 第十六條 1999年1月1日以前,辦理了征地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其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原規定辦理。征地補償安置已按原規定辦理了的,不再變更;部分按原規定辦理了的,繼續按原規定辦理;按原規定辦理的,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補償工作關系到被征地人員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工作人員應互相配合,協調好征地工作與被征地人員之間存在的矛盾。政府對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情況,應對群眾進行公示。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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