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由于張先生認為評估結果不合理,雙方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隨后征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張先生發現依據該補償決定,產權調換房面積比被征收房屋面積少了。于是張
張先生在重慶市某區擁有一套住宅。2018年1月2日,征收方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決定》,準備對轄區內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張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2018年1月4日征收方作出安置補償方案,并于當日發布了征收公告。在征收公告規定簽約期限內,征收方與張先生曾多次協商,由于張先生認為評估結果不合理,從而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
隨后,征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張先生發現依據該補償決定,產權調換房面積要比被征收房屋面積少10平方米,在律師的幫助下,張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
法院認為,征收補償安置須遵行等值對價、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被訴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不符合等值對價原則和產權調換公平補償方式的實質要求,沒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補償權,應予撤銷。最終,法院撤銷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房屋作為被征收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房屋被征收會對被征收人的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作為被征收人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時,有權利運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手段進行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在房屋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公平補償”的原則體現在各個方面,包括產權調換房屋的實際面積不應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實際面積,確保被征收人原有居住水平不下降。本案中,征收方向張先生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明顯不符合等值對價、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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