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城縣拆遷補償辦法,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公怎么維權,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
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費如何分配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公布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接受監督;如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怎么分配
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是補償給集體平均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應該如何分配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這樣分配: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如何繳納土地補償費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由所有權人自行分配。
外嫁女是否有權分配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時候,具有征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征收補償款是給予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5、交付土地。
靈活就業社保轉職工社保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可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開具聯系函;
2、當事人可以填寫表格;
3、當事人可以用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區社保中心登記業務崗;
4、單位持加蓋業務審核章的,到區社保中心財務窗口辦理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
1、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擴展內容
為什么同一個村的土地補償款卻不一樣
“同一個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礦征用,得到的補償款卻不一樣是為什么?”近日,陽城縣芹池鎮陽陵村村民張**反映,從十幾年前開始,****煤業分數批征用了他們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戶村民作為第一批被征地的農戶,所得到的征地補償款卻與隨后幾批被征地的農戶所得到的補償款有所不同。
村民:“個人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
1月8日上午,我們前往芹池鎮陽陵村了解情況,到達張**家里時,他正在與幾位第一批被征地的農戶一起談論土地補償款的事情。十多年前的事,為何如今還在談論?經過張**一番講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經過。原來在2001年的時候,****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因建礦需要征用村里34戶村民的承包地74.6畝,為了解決征地補償問題,2005年4月4日經芹池鎮政府、陽陵村委、**煤業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協商,確定了被占耕地的樹木補償費、閑置費、安置費,但對于土地補償費未給出意見。2006年4月至12月間,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戶村民分4次從陽陵村委領取了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占地閑置費。
煤礦征地、多方協商、領取補償,按道理說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為什么會對已領取的征地補償款有異議呢?張**告訴我們,農民靠種地生活慣了,自從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關注征地補償款的相關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號)(以下簡稱省政府182號令),明確了“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分配原則,確定了“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方案。“省政府182號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而大家實際收到補償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們認為應該屬于省政府182號令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號令的規定將土地補償費中的80%支付給我們,并且據我所知,此后煤礦還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補償費給了后來被征地的村民,但我們這34戶至今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我覺得這不合理。”張**說。
村委:“村里當時也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的”
情況真如張**所反映的這樣嗎?為了核實清楚,我們隨后就此事采訪了陽陵村黨委書記郭*龍。他告訴我們,2005年4月13日,晉市征土字(2005)25號文件批準**煤業征用包括張**的承包地在內的陽陵村34戶74.6畝土地,按照當時的實際占用面積和四方協商的補償辦法,2005年5月10日,陽城縣國土資源局[2005(年)第8號]公告公布了補償安置方案。2006年3月9日,陽陵村委收到陽城縣財政局撥來的征地補償款后,于2006年4月開始陸續將補償款支付給了村民。
針對張**的說法,郭*龍表示,省政府182號令公布之前就已經對被征地的土地補償費進行了分配,不應適用新的辦法。“我們已按當時的政策和規定將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全部發放給了村民,其中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是全額發放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每畝19500元的5/14分配給承包戶,即每畝地承包戶分得6970元,9/14即每畝12530元歸村集體所有。省政府182號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礦占地補償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規定執行,而之前的法律規定是土地補償費應歸村集體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號令執行,再給有關村民支付土地補償費。”郭*龍說。
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補償款,無不妥”
2015年5月,張**一紙訴狀將陽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原告張**承包地的補償辦法,是依據陽城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劃范圍外重點工程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意見》,經芹池鎮政府、陽陵村委、**煤業及包括原告張**在內的被征地農戶代表四方協商確定的,并由陽城縣人民政府和陽城縣國土資源局予以公告。其協商確定時間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時間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是2005年10月18日發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實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補償辦法就已經協議確定并公告,不屬于該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情形,賠償款到賬后,被告陽陵村委依據協商確定的補償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原告各項征地補償款的做法并無不妥。因此,對于原告張**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征用土地的事情還會經常發生,相關各方都要從大局出發,依法依規辦事。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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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琬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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