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罰,行政強拆違法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
法律分析:
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按法律的規定強制拆遷的,才是屬于合法的行為。比如暴力強拆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是構成犯罪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給予強制執行的拆遷案件均應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如構成犯罪應予以刑事立案。
作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著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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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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