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講座,征地補償費用歸誰所有,在我國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應給被征收對象四部分補償費用,分別為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其中,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應歸所有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本律師在講座(八)已詳
在我國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應給被征收對象四部分補償費用,分別為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其中,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應歸所有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本律師在講座
(八)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對于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誰所有及如何分配,全國各地的很多老百姓都不清楚,因此,在實際征地拆遷中產生了很多矛盾和糾紛,所以,本律師就該問題特作本講座供全國的被征地和被拆遷戶參考。
首先說征地補償費,全國各地很多老百姓經常向本律師反應,在地方經常因為征地補償款問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導致該矛盾頻發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征地補償標準、未公示征地補償款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償款等。那么征地補償款到底應歸誰所有呢?對此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講到這有村民會問,既然法規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集體所有,那我們農民的承包地就白白被征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國家進行發展建設必然要征收集體土地,但是,在征地的同時國家也通過各種方式明確規定,要使被征地農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有保障。《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5條規定,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以上規定說明,在我國土地補償款應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合法合理分配土地補償款,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比如,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規就規定要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江西省規定要將土地補償款如數支付給被征地村民。
其次說一下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安置補助費在征地實踐中也會碰到像土地補償費同樣的問題,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安置補助費標準、未公示安置補助費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費費等。那么安置補助費到底歸誰所有呢?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另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不管是城鎮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土地使用權在誰手里,那么征地拆遷的補償就在誰的手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就能擁有土地的拆遷補償,所以大家不用對征地補償款歸誰太過糾結。但是有一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農村土地承包戶雖然沒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能獲得一部分的賠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征用地土地補償的法律具體如下: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定義如下: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4、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征土地承包權人。綜上所述,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其標準為: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之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各地方參照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補償費屬于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征地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于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補償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政府或占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士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對其喪失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一種補償。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到土地補償費后,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可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提留用于發展本村經濟或公共設施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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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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