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管小區拆遷補償標準,小區車庫是防空洞是否可以買賣,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
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如碰咐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渣純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吵臘他不動產和動產。
現在國家規范規定,高層住宅和公共建筑都要有人防地下室,戰爭時期可以提供人員掩蔽場所。所以,現在的地下室都是人防地下室,與一般地下室不同是它要安裝人防門,往外接的各管線都要預埋鋼管留洞,不可以等蓋好后在打洞等,要設洗漱間,消毒室等。為了避免對建筑面積的浪費,人防地下室在平時都是可以做為地下車庫的。
當然,建設單位可以選擇不在該項目中建設人防工程,(因為按照人防標準建設的地下室、地下車庫成本較高,不經濟),就要按照應建人防指標向人防部門交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易地建設人防工程,這種情況下小區內的地下室、地下車庫就是普通的民用工程,而不是人防工程,就叫地下室、地下車庫。
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
地下停車位為什么只賣不租是因為地下停車位是人防工程車位,屬于國家,不能出售,所以沒有產權。
一、人防工程分類
(一)按構筑形式
人防工程按構筑形式可分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積式工程和掘開式工程。
1、地道工程
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坑道工程
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3、堆積式工程
堆積式工程是大部分結構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蓋的工程。
4、掘開式工程
掘開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單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單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沒有直接相聯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堅固的樓房,亦稱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為地道工程。80年代以來人防建設實行了指導思想的戰略轉變,強調平戰結合,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新建的人防工程多為掘開式工程,位置較好,質量較高。同時,為了吸引人們到地下來,為人們提供比較舒適的環境,一些人防工程裝修的檔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二)按戰時功能
人防工程按戰時功能分為指揮通信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類。
1、指揮通信工程
指揮通信工程是指各級人防指揮所及其通信、電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總稱。
2、醫療救護工程
醫療救護工程是在戰時提供醫療救護的地下中心醫院、地下急救醫院、醫療救護點的總稱。
3、防空專業隊工程
防空專業隊工程是指各級搶險搶修、救護、消防、防化、通信、運輸、治安專業隊工程及相應的附屬配套工程。
4、人員掩蔽工程
人員掩蔽工程是指各級黨政軍機關,以及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的掩蔽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
5、其他配套工程
其他配套工程是指地下醫院、各類倉庫、生產車間、疏散機動干道、連接通道、區域性電站、供水站、核化監測站、音響警報站等。人防工程按平時用途分為地下賓館(招待所),地下商場(商店),地下餐廳(飯店、飲食店、酒吧、咖啡廳),地下文藝活動場所(包括舞廳、電影院、展覽室、錄相放映廳、卡拉oK廳、射擊場、游樂場、臺球室、游泳池等),地下教室、辦公室、會堂(會議室)、試驗(實驗)室,地下醫院(手術室、急救站、醫療站),地下生產車間、倉庫、電站、水庫,地下過街道、地下停車場、地下車庫等。
二、如何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車位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該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可知,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法律分析:
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小區地下人防車位是不能作為買賣的。國家明令禁止人防車位的買賣,但是開發商可以通過長租的方式取代買賣,如果人防車位的由開發商投資建的,盡管開發商沒有人防車位的產權,但是有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可以對人防車位進行租賃,可以出租給業主,收益歸開發商,但是不能進行買賣。人防車位的權屬應該歸誰人防車位的權屬應該歸國家。人防車位是開發項目根據要求建設的人防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產權屬于國家。所以此類車位無法出售,不能取得產權,但是可以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產權車位,一般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取得產權的業主也有買賣權。所以由此看來,人防車位并非是產權車位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法律分析: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不能進行買賣。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這種工程是國家強制性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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