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區拆遷工地補償政策,腳手架勞務承包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1、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都會用到施工腳手架。使用形式有的純為腳手架租賃,較多的為腳手架租賃帶勞務。這些合同一般都由總包方和出租人簽訂,由于腳手架在工程總造價中對應的比例并不高,往往還會出現腳手架超期使用,鋼管扣件丟失等情況,因此,出租房和總包經常會發生糾紛。本文擬從腳手架分包的合同角度出發,和大家一起探討下經常會引起糾紛的一些合同條款中的問題,以引起大家在平常簽訂合同時的注意。
一、腳手架分包合同之工作內容
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或施工范圍的約定是指對于出租人具體應該干哪些活做的一個約定。一般會在合同的第二條或第三條。腳手架分包最后雙方對于價格的商定肯定是根據出租人要干多少活談的,因此,對該部分內容的理解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最后價格的結算,有幾點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
第一,腳手架分包合同中一般都約定由出租人提供鋼管、扣件等,一般不會像買賣合同一樣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到運費的承擔。所以,作為出租人而言,在簽訂合同前應該考慮到運輸距離、工程規模、上下力費等問題,若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則該費用將有出租人承擔。
第二,施工過程中,部分腳手架是要進行預埋進混凝土的,或者還有部分腳手架由于最后不方便拆除,會直接澆到混凝土里面,這就會造成腳手架的損耗。我們看到現在很多腳手架分包合同中在工作內容這塊都約定由出租人負責腳手架的預埋及損耗,這就需要出租人按照圖紙對預埋腳手架可能造成的損耗等進行精確預算。若合同計價條款對該部分費用沒有明確約定且事后總包方也不肯辦理簽證的話,那這部分費用就要出租人自行承擔了,有的工程量較大的工程這部分費用還是比較可觀的。
第三,腳手架施工分為內架和外架,且往往內架由于施工難度較大,人工費比例較高,一般內架的費用結算要比外架高一些。一般而言,若在工作內容部分寫明施工內容含內架和外架的,在后面的結算條款中都會將內架和外架的費用分開計算。但我們也看到過在施工合同內容中寫明內、外架都要施工的,卻在后面的計價條款中寫的固定單價多少錢每平米,按測繪建筑面積進行結算。最后,雙方就由于工程價款的結算發生爭議的。
【案例1】
2010年3月,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徐州某建筑機械租賃站簽訂《建設工程鋼管、腳手架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該租賃站承包徐州某一小區的腳手架工程,承包方式為外墻腳手架包工包料,內腳手架提供鋼管扣件;工期從使用鋼管扣件的材料作為開始日期,小高層270天,別墅和多層210天,逾期補償租賃站0.2元/平方米每天。工程單價39元每平方米,按測繪面積計算,不提供稅收和發票。施工過程中,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在原來基礎上上漲3元,其中有4棟樓的外架有五建集團自己組織架子工搭設,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支出(價格不能脫離市場價)。工程完工后,上海五建向該租賃站出具了面積核算單一份,載明由租賃站施內架外架均施工的為多少面積,外架沒有施工的多少面積。此后,雙方因為工程價款的結算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租賃站就工程價款申請鑒定,鑒定機構認為總包自己施工部分按市場價人工費為8元/平方米。總包方認為該價格明顯過低,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最終法院采納了鑒定機構的意見。我們知道,定額里的人工費一般都是比市場價低的,故雙方若對人工費和租金合同約定分開計算或者那一部分施工不含人工的,建議雙方對人工費多少在合同中進行明確。此外,本案中出租人認為最終結算時內架與外架是要分別按面積計算費用的,承租人認為僅能按照測繪面積*單價計算最終費用。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鋼管、腳手架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單價39元每平方米,該約定結算條款單價并未區分內架、外架,故工程價款應該按照工程面積乘以單價,不應將內架、外架分開計算”。
另外,在該案件雙方約定的工期中,被告提出有春節假期在里面,應當予以順延。法院根據建設工程一般的實際情況認為:雖然春節假期國家有規定天數,但一般建設工程工人春節前就已經放假,過了正月15才開始上班,故認為工期順延20天(即超期天數減去20天)。針對超期天數是否應扣除春節假期,我們會在本文中進行更詳細闡述,故在此僅代表該案件的處理結果。
第四,在該條中,一般雙方對于腳手架的拆除、退場工作有誰負責也會作出約定,若拆除退場都由出租人負責的,在超期費用約定較高且約定腳手架使用時間是計算到腳手架退場完畢為止的,則可能會出現出租人拖拉、遲遲不將腳手架退場的情況;若腳手架是由總包方拆除后通知出租人運離現場的,我們在雙方的合同中幾乎很少看到過有對每次歸還或運輸的數量有約定的情形。若腳手架和工地距離較遠的話,建議出租方最好在合同中對每次運輸和歸還的數量進行約定,以避免支付額外的運費。
二、工期
腳手架分包合同中,工期和價格是相關的,工期越長,價格越高。一般都是由雙方在合同中先約定一個工期,這個工期一般都是總包根據和發包方簽訂的總包合同預估的一個工期。因為總包的工期還涉及到其他施工工序及驗收等,所以腳手架的施工工期一般都比總包工期短。在腳手架分包合同中,一般合同中會有一個約定工期和一個約定的實際工期的計算方式。約定的工期一般有兩種形式:“1,約定工期為多少個月,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至什么時間為止;2,約定工期從某年某月某日開始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往往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的工期會有所差別,所以我們看到在約定的工期后面,雙方一般都會對實際的工期計算方式作出一個約定。對于實際工期的開工日期,一般會有以下幾種約定方式:“1,以第一車腳手架進場時間為開工時間;2,以基礎正負零或三層結平時間為開工時間,3,以腳手架開始吊裝之日起為開工時間;”對于實際竣工時間,一般會有以下幾種約定方式:“1,以總包方通知拆除之日為竣工時間;2,以最后一車腳手架離場之日為竣工之日;3,以施工電梯腳手架拆完之日為竣工之日”。
為什么要對工期問題引起足夠重視呢?精明的出租人都知道,實際施工過程當中,工程往往由于各種原因實際工期一般都會比約定的工期要長,這就會涉及到腳手架的超期費用。而超期的時間就是根據實際工期減去約定工期計算出來的。一般而言,超期費用約定的都會比合同內費用高,因此,采取對自己有利的實際工期的約定方式往往會在計算超期費用時占據有利地位,而這個超期費用最終的計算結果可能是驚人的。超期為腳手架實際施工過程中的常態,無論是作為出租人還是總包方,想要盡可能的維護己方利益,首先要弄清楚以下幾個實務問題,以便在合同中爭取盡量對自己一方有利的約定。
一、雙方對于超期費用的約定屬于計價條款還是違約條款
對于超期費用的約定到底是結算條款還是違約條款,司法實踐中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我們知道,若是結算條款,則法院一般來說是不能夠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調整的;若超期費用屬于違約條款,則在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調整的。而且腳手架分包合同很多實際施工人是沒有資質的,那么就會出現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若合同無效,那么如果超期費用被認定為屬于違約金條款,則合同無效的前提下違約金條款是不能適用的。因此,弄清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超期費用的理解及在合同中進行怎么樣的約定方式,最終會對法院認定超期費用屬于結算條款還是違約金條款產生何種影響對于最終的結算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以江蘇省范圍內為例,我們對江蘇省的腳手架超期費用司法判例進行了一次搜索和統計,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就“超期費用”發生爭議的會以逾期費用、超期費用、延期費用、工期的計算方式這4形式出現。共統計到實際上和腳手架超期費用相關的有效案件87個,其中這87各個案件都約定了超期費用的計算標準,最終法院認為超期費用屬于計價條款的為75個,認為屬于違約金條款的10個;還有2個認為既有違約金性質又有計價條款性質(即認為按照合同工期內標準折算的每天多少費用屬于計價條款,超出部分屬于違約金條款)。那么,是合同中對超期費用的約定方式不同還是法官觀點的差異導致最終法院對超期費用的認定出現差異呢?我們先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1】
2013年9月29日,蘇州高新區某鋼管租賃站與蘇州工業園區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尹山湖地塊一期工程架子組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建筑公司將其承建的一期工程施工現場所有腳手架工程及模板支架分包給該租賃站。合同第二條約定計價方式為綜合單價:外腳手架按53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積,包括施工范圍內所有施工內容等),達到省文明工地獎勵150000,如外墻腳手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省文明工地,則罰款300000元,如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文明、標化要求,乙方承包單價統一下浮10%。合同第六條約定:
1、工期為2013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2、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進度要求,按時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因乙方原因影響工程進度,則每延誤6小時,罰款500元;
3、工地正常施工乙方必須保證出勤率在95%以上,如乙方因人員不足不能按甲方指定計劃完成施工任務,甲方可聘用其他班組突擊施工,相關人員工資按原工價的1.3至2.0倍,從乙方結算總價中扣除,乙方對此無異議;
4、超出合同工期,甲方支付0.25元每平方米每天(地上建筑面積)。
2015年10月12日,租賃站與建筑公司項目經理出具了結算單一份,載明因施工工藝需要二次搭設,經項目部與分包單位協商一致按19元每平方米計算出的二次搭設費用,還表明了合同工期外1—1號樓合同外工期80天,1—2號樓154天,1—3號樓沒有合同外工期,2號樓為82天,3號樓128天,4號樓127天,5號樓140天,6號樓143天,以上費用按合同0.25元每平米計算為3113490元。
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建筑公司認為租賃站在搭設、拆除過程中一直存在進度遲延的問題,監理公司多次通過口頭及書面形式向其發出整改指令,但租賃站未能積極響應,由此導致工程進度拖拉,租賃站自身應對延期承擔責任。租賃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達不到文明標化的標準,根據合同約定應該按照單價下浮10%進行結算,此外,合同中對于超期費用的約定屬于違約金條款,該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法院認為:經折算,在合同期內,原告為被告搭設腳手架的價格為每平米每天0.12元。然而對于合同工期外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價格則為每平方米每天0.25元,該價格明顯高于合同期內的價格,且在合同期為原告僅需將腳手架提供給被告使用即可,不需要支出勞動力,因此合同約定的工期外的價格畸高,結合原被告分包合同之內容、行文、責任等約定來看,對該文的準確解釋因為:如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在2015年2月15日前拆除腳手架的,甲方應該按地上建筑面積每天每平方米0.2元賠償逾期造成的乙方損失。因此該條文是違約責任。此外,根據被告提供的監理通知書、安監站通知以及由原告負責人簽字的質量跟蹤檢查記錄等,證明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多次安全隱患及其他各種需要整改的事項,可以認定原告在施工過程中確實達不到文明、標化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應當下浮10%。
我們認為,工程是否能達到文明標化的要求和腳手架一方的關系是比價小的,因為工程文明的評定標準是統一的,如果施工方認為是腳手架原因未評到文明工地的,應提供評分依據及確認的考核分數。類似案件中法院這樣處理還是比較草率的,但同時也提醒腳手架施工一方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
【案例2】2014年4月,L公司將連云港海州區某土建工程發包給Y公司施工,Y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將工程違法轉包給盧某施工,盧某又將該工程違法轉包給范某施工。2014年7月,楊某與范某簽訂《外腳手架施工合同》,將該工程的外腳手架搭設及拆除工程分包給楊某。承包方式:包清工(勞務清包)注:自帶鋼管、扣件、安全網、竹片和木工所有鋼
管。合同第二條約定:“開工日期2014年7月7日,竣工日期2015年3月7日,總工期8個月,從鋼管進場開始,超過8個月按每天每平方0.5元計算作為看場鋼管扣件租金費用。”合同第三條約定:“工程造價:地下一層,地上三層每平方按50元計算”2015年1月6日,楊某與范某進行了結算,確定工程施工總面積22816平方,共計1140800元。2016年1月15日,楊某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報送《外腳手架拆除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同意后,楊某對腳手架進行了拆除。
2016年6月8日,雙方因腳手架工程款的結算事宜產生爭議,楊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涉案腳手架拆除時間為16年1月15日,楊某與范某合同中確定超期后每天每平方0.5元計算租金費用,自2015年3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共計313天,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相關法律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應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等規定被認定為。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條 (一)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三)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四)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第三人;
(五)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勞務承包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可以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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