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拆遷補償給誰補稅,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是怎樣的,一、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1、免征耕地占用稅(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2、減征耕地占用稅(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
一、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
1、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2、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3、減免審批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不得越權審批。為嚴格執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范圍,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確,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還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1)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2)占用耕地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3)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4)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5)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二、耕地占用稅的優待照顧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筑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1、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3、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解析:
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應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六)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采用定額稅率,其標準取決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建筑、場地。
第六條 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稅由所屬鄉鎮財政所負責征收。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當前耕地占用稅繳納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1、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2、隨著土地市場的不斷深化改革,國家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各級政府相應成立了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各類土地開發公司,主要職能是代政府征用、收購、儲備土地等。對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設占用土地實行政府集中打捆批地,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及各類土地開發公司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征用手續后,施行土地平整等初加工,使農用地變成建設用地,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改變了原土地的用途和性質。同時,在實際運作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各類土地開發公司等實行的是引資一個企業界定一個企業的占地措施,其他耕地批而未占。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78號)“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以政府名義征用大片耕.地??其納稅人為辦理耕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各類土地開發公司等屬于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一、耕地占用稅每年都交嗎1、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收,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三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第四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二、耕地占用稅征收程序有哪些1.、納稅人按屬地原則到縣市、區地稅部門填報納稅申報表;2、縣市、區地稅部門核實計稅面積、應納稅額并填寫“稅務代保管資金”賬號,保留申報表市、縣級地稅機關留存聯后,其余二聯隨建設用地審批資料直接報省地稅局駐省國土部門征收窗口。納稅人按當地地稅部門核實的應納稅額在銀行開設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預繳稅款,納稅人憑繳款的銀行回單到當地地稅部門領取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3、省地稅局駐省國土部門征收窗口管理員復核耕地占用稅有關數據,并送省地稅局審核征免事項;4、省地稅部門在省國土部門發出用地批文前,核實計稅面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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