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拆遷補償案例,吉林高院開庭,幾百公頃土地違法流轉,吉林高院開庭,幾百公頃土地違法流轉
一、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堅持有利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原則,堅持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保護耕地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原則,堅持鼓勵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業集約化、產業化的原則。其實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二、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發包方已經將其承包地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依據其在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或第三人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于民事訴訟主管。
三、雙方當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草地使用權證、林權證、土地臺帳、承包合同等,對同一塊土地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民事訴訟主管。
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
四、承包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五、土地承包合同雖以農戶代表人個人的名義簽訂,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全體家庭成員按份共有。農戶代表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員有證據能夠證明該流轉行為違背其真實意思,并且在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即應認定流轉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員主張返還其承包經營權份額的,不予支持。
六、轉包人、承租人未經承包方同意,擅自將土地再轉包、轉租給第三人的,承包方請求解除與轉包人、承租人的轉包合同和租賃合同,并請求確認再轉包合同和轉租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七、對于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戶或農戶成員,如其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升學、服兵役、考取公務員等原因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戶”還存在,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發包方依據《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施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拖欠承包費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對外發包,以發包收入折抵拖欠費用,現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發包方返還承包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許可開發荒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未與之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荒地予以發包,承包人與開荒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應保護承包人的權益。但符合不當得利條件的,應當對開荒人的開荒投入予以補償。
十一、在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難以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明確“坐落”、“四至”界限,再進行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依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對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十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應由與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經營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十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在其他成員繼續經營期間,因土地征用而發生補償費用的,死亡成員的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補償費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之前,就已經發生補償費用的,其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
十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未進行分割,離婚后一方主張確認其承包經營權的,應予支持。
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原土地承包關系未發生變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互換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因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于他人,原土地承包關系終止。
十六、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要著重進行調解,要依法支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注:該意見不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該意見發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吉林土地侵權糾紛該怎么起訴這一問題,解答如下:發生糾紛后,建議雙方先協商處理;實在協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維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需由政府處理,法院不受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糾紛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政府處理。個人間爭議由鄉級或縣級政府處理,單位間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意可向法院起訴,但在解決前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確權糾紛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在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拓展延伸
長期糾紛終落幕:法院審理20年土地糾紛案件
歷經20年的漫長審理,法院終于宣布了對一起長期糾紛的土地案件的裁決。這起案件涉及復雜的土地權屬糾紛,雙方爭議激烈,經過多次調解和庭審,法院終于做出了公正的判決。這個決定對于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轉折點,為他們解決了多年的糾紛,也為社會帶來了法律的公正和穩定。這個案件的審理歷程充分展示了法院的專業能力和公正性,也彰顯了司法系統對于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定承諾。
結語
經過多年的糾紛和漫長審理,法院最終宣布對一起復雜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做出了公正的裁決。這個決定為當事人解決了多年的糾紛,也為社會帶來了法律的公正和穩定。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充分展示了法院的專業能力和公正性,彰顯了司法系統對于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定承諾。這個裁決對于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轉折點,為他們帶來了長期期盼的公正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權,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交還村社集體后,流轉給大戶統一經營。這就是等于徹底放棄土地了,以后土地不會再和你有一點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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