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遷補償糾紛律師,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由誰任命也要通過董事會么,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都要通過董事會來任命的。一、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都要通過董事會來任命的。
一、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四)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會成員構成
1、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國有獨資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一般來說,董事會通常采用目標管理和關鍵績效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對管理層進行評估。董事會結合行業情況、年度目標完成水平和管理團隊的努力程度,組織對包括總經理在內的管理層進行考核,并嚴格按照激勵制度進行激勵。董事會對管理層的評價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年初確定評價目標,年中評價業績,年末評價結果。從而形成目標、績效、結果的有效統一,根據考核結果保證獎懲的科學客觀性。
法律分析:經理可以由董事會、股東會、執行董事、股東來聘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股東會、股東任命,具體由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總經理是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總經理需要對董事會負責。只要公司章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董事長經董事會任命,可以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法律分析:1.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于他,只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2.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還帶領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戰策,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3.總經理傳統意義上是一個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或該公司的創始人。但實際上,總經理所在的層級,還是會因公司的規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就是整個組織里職務最高的管理者與負責人。而若是在規模較大的組織里 (如跨國企業),總經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個事業體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
4.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并報董事會批準;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法律主觀:不一定。經理可以由董事會、股東會、執行董事、股東來聘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股東會、股東任命,具體由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經理的設立與職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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