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村拆遷補償方案公告,國家新農村宅基地建設標準,一、國家新農村宅基地建設標準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標準是,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你,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
一、國家新農村宅基地建設標準
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標準是,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你,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統一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筑形式。
二、農村建房應滿足如下的退縮要求:
(1)退縮水庫邊≥50米;退縮河涌、池塘邊≥20米;
(2)退縮村道邊線≥30米,退縮鄉(街)道邊線≥50米;退縮縣道邊線≥100米;退縮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200米。
(3)同時應滿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讓規劃管理規定》和其它城鄉規劃的要求。
(4)房屋之間的前后距離不小于10米,房屋之間的左右橫向間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外挑,陽臺挑出不超過1.5米。
三、農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2)原舊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關退縮規定的;
(3)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4)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主觀:各村: 根據2015年12月31日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現將《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我鎮村民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等 法律法規 及市國土局制定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試行)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已發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區域禁止建房;未發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區域的農村村民申請 宅基地 新建、擴建、改建住房的,適用本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為減少浪費、損失,原則上建議建平房,并書面承諾服從規劃建設需要,按時 拆遷 。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負責對本村村民建房戶現有住房、家庭成員、 戶籍 關系等情況核實后提供相關資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權屬、鄰里關系協調工作。 第四條建房標準: 1、根據《 安徽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新報建的樓房或平房占地面積:山區(農林村、柴塘村、躍進村、獅子山村、朝山村、長龍村)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圩區(橫塘村、聯復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3、從住房安全考慮,新建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過3.5米; 4、新申請建房需建車庫的,必須納入建房統一設計,不再單獨審批新建車庫;單獨報建的車庫高度原則上與現有住房一層等高,寬度不超過3米,深度不超過原有住房深度。 5、農林村和朝山村兩個美好鄉村建設重點村按照已審批的規劃 執行。由專業設計單位設計兩套建房圖例供村民選擇,村民建房申請待村審核符合要求后再行上報。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申請建房: 1、經鑒定,農戶現有住房確屬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符合交通、通訊、電力、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法律法規保護規定; 3、因 結婚 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4、 退伍 回鄉人員無住房的; 5、刑釋解教人員無房居住確需建房的; 6、經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他處無住房的; 7、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地質災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另擇地址新建,本人自愿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審批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有出租或出賣、贈與或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2、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3、影響溝、渠、路、涵和公路、鐵路、河道、橋梁、電力等保護用地范圍內的; 4、地質災害易發區和有地質災害隱患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并拆遷安置的; 6、雖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實際未在本地生產生活的,即所謂的“空掛戶”; 7、不具備分戶條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積確能解決分戶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一戶一宅”法定標準的; 8、申請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原則上安排原址拆舊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應與村委會簽訂退出老宅基地協議,村委會負責監督拆除舊房。 農村村民建住房應安排老宅基地、空閑地、荒坡地,嚴禁占用農用地建房。 第八條嚴禁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集體土地建房。 第九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按以下程序進行: 1、符合規定的農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兩委會通過后,選址位置、面積在本村民小組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后向鎮政府報告。 2、土城站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后,5日內,土城站、城管中隊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勘查,調查核實現有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系等情況,繪制用地平面示意圖。 3、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建房聽證會,建房戶所在村民組的分片包干村兩委成員、村民組長、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左鄰右舍代表參加,鎮土城站、城管中隊安排人員參加。 4、鎮長辦公會每月安排一次會議,對上報農民建房進行審批。 5、鎮政府審批后,5日內通知申請人,由鎮土城站和城管中隊安排人員到現場按批準位置放線,為建房申請人劃定建設用地位置。 6、申請人經放線后,六個月內需完成工程建設,鎮土城站和城管中隊負責建設過程中的監管。 7、審批表3日內報區國土局、區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十條農村村民建房設計應堅持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土地、抗御災害等規定,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嚴禁建房申請人私自變動放線位置,違者視為 違章 建筑處理。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門會同城管責令退還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農民一戶多宅的,每戶只可保留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須依法退回集體。應退出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十三條超過本規定規定的超高、超建筑面積、多占用土地的房屋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 鎮城管中隊要加強巡查,發現違章建筑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上報區城管大隊依法拆除。 第十四條西湖鎮農村村民建房審批表附件: 1、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經村民小組、村兩委討論同意的會議材料; 2、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期滿(5天)無異議的公示情況材料; 3、申請宅基地擬建房位置地形圖; 4、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的,建房人與村委會簽訂退出老宅基地協議, 5、其他應上報材料。 第十五條本鎮農民種、養殖業等設施農業建設用地,參照本規定及《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皖國土資[2014]181號)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鎮土城站負責解釋,有效期兩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2022年農村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二、農村宅基地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3、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5、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
7、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8、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9、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三、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材料如下:
1、拆遷許可證;
2、當事人身份證;
3、戶口本;
4、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戶口本、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2022年征地補償新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農村申請宅基地條件問題:1.宅基地的概念: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2.農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若為本村的農民,申請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的;若為想要獲得使用權,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農村村民主動購賣、租賃、接受贈與。本村的農戶申請宅基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可: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統一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筑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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