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新集拆遷補償,張壁成一審判決結果,張壁成一審被判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最終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其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故
張壁成一審被判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最終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其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的刑罰,而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的刑罰。
2019年1月8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并當庭宣判,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此后,兩家未發生新的沖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家過年,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遂準備了單刃刀、汽油燃燒瓶、玩具手槍、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觀察王正軍及其家人的行蹤。2018年2月15日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及其兄王校軍與親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進行偽裝,攜帶單刃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正軍、王校軍至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原三門村村委會門口守候。待王正軍、王校軍返回時,張扣扣持刀朝王正軍頸部、胸腹部等處割、刺數刀,又朝王校軍胸腹部捅刺數刀,之后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張扣扣隨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又將王校軍的小轎車左后車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后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張扣扣蓄謀報復殺人,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行兇,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軍、王校軍和王自新的頸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計數十刀,連殺三人,還燒毀王校軍家用車輛,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本案雖然事出有因,張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但是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被告張效仲賠償原告停運損失16705元、停運損失鑒定費2500元,共計19205元,扣除其已墊付的6420元,應再賠付12785元。沒有判處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建國,男,36歲,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服裝市場個體工商戶。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8月19日被逮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國模,男,52歲,漢族,工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建國犯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8年7月13日19時許,被告人張建國到朝陽區安慧北里天福園酒樓與馬潤江、付洪亮一起飲酒。當日21時許,張建國與馬潤江在該酒樓衛生間內與同在酒樓飲酒的徐永和(曾是張建國的鄰居)相遇。張建國遂同徐永和戲言:待會兒你把我們那桌的賬也結了。欲出衛生間的徐永和聞聽此言又轉身返回,對張建國進行辱罵并質問說:你剛才說什么呢?我憑什么給你結賬?徐邊說邊撲向張建國并掐住張的脖子,張建國即推擋徐永和。在場的馬潤江將張、徐二人勸開。徐永和離開衛生間返回到飲酒處,抄起兩個空啤酒瓶,將酒瓶磕碎后即尋找張建國。當張建國從酒樓走出時,徐永和嘴里說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張建國面部扎去。張建國躲閃不及,被扎傷左頸、面部(現留有明顯疤痕長約12cm皿)。后張建國雙手抱住徐永和的腰部將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永和被自持的碎酒瓶刺傷左下肢動、靜脈,造成失血性休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張建國于當日夜到醫院療傷時,被公安民警傳喚歸案。
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徐永和、張建國兩人因一句戲言發生爭執,在被他人勸開后,徐永和持碎酒瓶傷害被告人張建國的行為屬不法侵害。被告人張建國在被徐永和扎傷左頸、面部的情況下,為阻止徐永和繼續實施傷害行為,躲至徐永和身后,抱住徐永和的腰并將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永和被自持的碎酒瓶扎傷致死。被告人張建國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9年8月13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國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國模以張建國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建國的行為屬于互毆中故意傷害他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屬正當防衛為由提出抗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經審查,于1999年11月11日決定撤回對該案的抗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裁定,準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訴,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
二、主要問題
互毆停止后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張建國的行為屬于互毆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爭論的焦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張建國出于防衛目的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11月8日張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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