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析產后使用權怎么分,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1、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于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3
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
1、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于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
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
1、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2、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3、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民法典》規定,農村合法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那么宅基地使用權,是否也可以繼承呢?從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的居住使用來分析,宅基地使用權的產生是與使用人的身份緊密相關的。只要使用人不使用宅基地,則意味著他不需要。那么,集體經濟組織完全可以收回。因此,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則該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滅失,不存在可以通過繼承而讓第三人持續占有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屬于公民的私人財產,不能繼承。因此,當前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爭議,不外乎通過房屋繼承而連帶繼承了宅基地使用權所帶來的矛盾,筆者把它分為以下二種類型:
(1)如繼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那么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法律障礙,只是在確定其合法占有宅基地面積上是否超標如何處理上有爭議。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其面積加上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由國土資源局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在分戶建房時或在房屋遇到拆遷、需要改建、翻建或在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2)如果繼承人為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自然人,這里的自然人包括其它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與城鎮戶口居民。那么,由于目前法令規定的不明確,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有的允許當事人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于房屋滅失后即收回,且不允許該房屋翻建。集體土地資源是非常有限的,且隨著人口的增多和成長,需求量日益增加。如果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使用權,卻無法滿足集體經濟組織其它成員的需求,那么,于法于理都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對繼承人的房屋價值給予適當補償。這個政策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來說,他們的權益是獲得了保護,但卻違背《憲法》之“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合理地繼承了農村房屋,即屬于私人財產,其自然擁有對該房屋的物權,即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權。在目前,只有農村的土地被國家征用或征收,才可以依法強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并對房屋予以適當補償。顯然,集體經濟組織強制收回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據。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責令繼承人限期拆除房屋。這種行為顯然是極端錯誤的,但卻取得不少地方政府支持,而且還有法院支持。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根據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一、老人去世農村宅基地怎么繼承
原來的法律規定是子女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現行法律規定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
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發生繼承,只有在繼承農村房屋的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同時發生繼承,遵循房地一體原則。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二、城鎮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
自然資源部在對《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此答復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部分網友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從此便可過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種理解過于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并辦理登記。
三、拆遷房屋如何確定遺產繼承
1、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權人。目前,在實踐操作中,能夠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文件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登記審批表》、《宅院地使用許可證》、《新建房屋審批表》、《翻建房屋審批表》等。
2、宅基地地上房屋可以作為合法財產繼承。公民房屋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由此可見,在經依法批準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作為農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財產,可以單獨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予以繼承,這一點沒有任何異議。
3、宅基地使用權可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權的客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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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析產
●宅基地析產后房屋歸誰
●宅基地繼承分割
●繼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份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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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宅基地繼承析產后使用權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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