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出臺,法律主觀: 一、 非 農戶口不能建房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并且,農村戶口的父母去世后,落戶城市的子女不可以 繼承 宅基
一、 非 農戶口不能建房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并且,農村戶口的父母去世后,落戶城市的子女不可以 繼承 宅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對繼承的房屋不能修建和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二、宅基地超出面積要征稅
2018年,部分地區已開展宅基地超出面積征稅,后期會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因此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造成宅基地面積超出,具體征稅標準地區不同會有所差異。
三、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問題進行整治,這些滿足任意一種都可以到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會給與一定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是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大部分地區一般是按8000-12000元進行補償,補償年限為30年,一般一次性補償完。
四、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指的是不得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農民不可以以買賣宅基地作為利益出發點。另外不可以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農民落戶就需要退出宅基地,這不是國家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硬性措施你是可以維權的。
五、 宅基地不能確權條件
宅基地確權之后可以證明自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證明自己擁有宅基地老房子的所有權,宅基地確權后可以避免所有權糾紛,拆遷賠償等問題,可以有效防止一戶多宅。但有四類宅基地是不能確權的,分別是亂占耕地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城鎮居民非法購買的宅基地、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建房的宅基地、小產權房。
六、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我國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落實一戶一宅政策,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建房。有些地方實施一戶一宅之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非常嚴格,國家實這項制度也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避免更多的人為了利益圈地,從而導致更多的村民無地可批。
七、 非本村村民不能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 只有村集體成員享有,非本村村民是沒有這項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也就是說,買賣宅基地是違法的,想在違法買來的宅基地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如果私自買賣被發現的話,不僅購買人會受到處罰,非法買賣的宅基地也會按照規定收歸村集體。
目前國家對建房以及宅基地審核等方面的監管十分嚴格,對此一定要做好審批流程,以避免面臨拆除風險的。
2021年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如下:
1、非農業戶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鄉下人千方百計把城鎮戶口辦好,有的以升學為目的,有的以參軍為目的,現在絕大多數農民子女都是非農業戶口,但鄉下戶口很好辦,許多福利只有農民才有,2021非農業戶口的城里人回農村蓋房子是不行的,因為宅基地是農民的私產,是屬于村集體的財產,農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權,所以非農業戶口的業主或公司是不能去農村蓋房子的;
2、非村莊居民不能選擇宅基地建房,據大伙兒所知,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資源建房,證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些農民覺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擁有了支配權,但實際上這是不對的,宅基地不是產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村集體組織才擁有對宅基地的支配權,而且非村集體成員也不能購買宅基地,這也是保護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
3、不能超過“一戶一宅”的總面積,現行的一戶一宅的政策從去年開始逐步實施,各地農村也基本推行了,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做大做強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價值,許多以前閑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戶一宅”的規范面積,如果超出這個規范面積,要不被村集體收回,要不按臺階收費,實際臺階價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2022年農村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二、農村宅基地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3、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5、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
7、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8、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9、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三、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材料如下:
1、拆遷許可證;
2、當事人身份證;
3、戶口本;
4、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戶口本、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2022年征地補償新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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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2023年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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