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哪些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正民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法釋[2003]20號第16條規定: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正民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法釋[2003]20號第16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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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哪些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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