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有哪些解決方法,法律分析:在中小企業融資類型中,最為常見也最為典型的融資方式是民間融資和銀行貸款融資。而企業在進行這兩類融資時,可能會引發一些刑事法律風險。(一)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其最
法律分析:
在中小企業融資類型中,最為常見也最為典型的融資方式是民間融資和銀行貸款融資。而企業在進行這兩類融資時,可能會引發一些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風險在于,與非法集資之間只有“一紙之隔”。民間融資淪為非法集資的風險具體有兩種:其一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二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首先,我們來分析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容易觸發集資詐騙罪的法律風險。
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個概念中,我們不難確定,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需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資行為,并且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這幾項構成要件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會引發集資詐騙罪。
主要是看行為人有無下列行為:(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8)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9)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等等。而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既包括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也包括雖經批準,但經撤銷后仍繼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其次,我們來分析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又容易觸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中小企業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如以股息、紅利的方式等。企業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目的往往在于獲得他人資金的使用權,供自己投資或者發放貸款,主觀上具有返還的意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業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目的,那么就會引發集資詐騙罪的法律風險。另外,是否實施詐騙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但卻是集資詐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企業虛構融資用途,以高回報率或高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資金的目的,那么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銀行貸款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向金融機構貸款仍然是當前我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企業信用低、財務管理混亂、固定資產少、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不公開等問題,這些恰好與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強烈的反差,銀行在對中小企業進行審查監督時成本明顯增加,由此導致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降低。為了減小自身的風險,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往往設置了更為嚴苛的標準和程序,以致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難度大大增加。中小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資金,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會不擇手段,采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由此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罪、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哪些情形可以撤銷合同
1、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
(3)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后,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一、可撤銷合同情形有哪些
1、可撤銷合同情形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效力?;谥卮笳`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有哪些解決方法呢
●可撤銷合同有哪些解決方法和手段
●可撤銷合同具備的條件與法律后果
●可撤銷合同的處理原則
●可撤銷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
●可撤銷合同如何履行撤銷手續?
●可撤銷合同有哪些解決方法和手段
●可撤銷合同怎么處理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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