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 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 (1998年5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02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5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02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國有資產產權市場,規(guī)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產權交易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產權交易市場培育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產權交易市場培育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可獨立支配的財產和經費;
(二)有與從事產權交易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較為完善的交易規(guī)則和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 設立產權交易機構,由設立單位提出申請,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開業(yè)。
第七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內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第三章 產權交易的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 國有資產產權的出讓方必須是出資人或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部門;國有投資機構尚未建立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作為出讓主體。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報批制度。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的受讓方,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十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權,也可以是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第十一條 下列產權禁止交易:(一)產權關系不清的;(二)處置權限有爭議的;(三)已實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四)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的;(五)出讓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虛作假的;(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文禁止的其他產權交易。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協(xié)議轉讓和招標轉讓;(二)拍賣;(三)出資收購;(四)有償兼并;(五)融資租賃;(六)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采取拍賣方式進行產權交易的,應當符合拍賣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章 產權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必須向交易機構進行書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產權出讓申請書;
(二)產權出讓的批準文件;(三)出讓方的資格證明;(四)產權界定及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五)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準文件;(六)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接到出讓方的委托申請和有關文件后,對交易標的物及相關文件要進行認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受讓方在交易前,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讓申請書;
(二)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資信證明;
(四)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前,出讓主體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評估程序,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核或備案后,到法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雙方在成交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書面成交合同,并可辦理公證手續(xù)。產權交易機構憑成交合同簽發(fā)《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產權交易轉讓雙方憑合同和《確認書》到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和相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按國家規(guī)定認可的資產評估結果,可作為交易底價,允許成交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動。成交價低于底價80%的,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成交。
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產權交易業(yè)務可向產權交易雙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費,其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 產權轉讓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產權轉讓收入是指產權轉讓成交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安置職工所需費用及支付合理的評估、交易費用后的凈收入。
第二十一條 產權出讓方為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的,以及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單位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其產權轉讓收入由該機構或單位收取,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定處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為調整產業(yè)結構或者進行國有企業(yè)產權制度改革,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有償轉讓企業(yè)全部或部分產權,其產權轉讓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納入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國有資產產業(yè)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或者補充國有企業(yè)資本金。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產權交易無效,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有關單位可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內進行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二)交易雙方故意串通,提供虛假文件,違背公平交易原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產權轉讓活動中濫用職權,收受賄賂,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或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違反物價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由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產權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
●湖北省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湖北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
●湖北省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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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湖北省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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