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2025全文,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遼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遼寧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一)防范為主。加強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并切斷傳播渠道,全方位開展常態化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發生。
(二)打早打小。采取群眾舉報、監測預警等手段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認定性質、妥善處置,將非法集資隱患化解在苗頭狀態,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三)綜合治理。政府發揮主導作用,部門落實監督職能,行業協會商會和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義務,群眾主動監督和舉報,構建形成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格局。
(四)穩妥處置。根據風險程度,分類施策、依法有序處置非法集資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統一領導,省直有關部門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遼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駐遼金融管理部門)參加的省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協調推進機制(以下簡稱省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推進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建立健全由本級政府統一領導的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協調推進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省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為省協調推進機制的牽頭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各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加強執法設備設施等保障,配齊配強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執法力量,探索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等執法方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此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章 防范工作
第十條 全省建立上下聯動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機制,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常態化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充分運用各類媒介和載體,根據非法集資新態勢和特點,以政策解讀、案例剖析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開展常態化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工作。
第十二條 省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建設,強化數據賦能,開展風險數據分析、研判、預警,及時向有關地區和部門下發線索、提示風險,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做好上級交辦和協調的風險線索處置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管行業必須管風險要求,全面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相關情況及時報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并配合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第十四條 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動態研究廣告監測的內容及重點。經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第十六條 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與駐遼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向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范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八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一)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及成員單位應當在官方網站設置舉報專欄,公布電話、信件郵寄地址、電子郵箱、微信小程序等舉報受理渠道,及時依法處置。接受舉報信息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二)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駐遼金融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在收到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線索后,應當立即報送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
(三)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和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警示約談可聯合或獨立開展,應當制作約談筆錄。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獨立約談情況及督促整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本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
第三章 風險處置
第二十條 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對通過發現、舉報、移送、交辦等各類渠道獲得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應當研判后分類辦理。
屬于本行政區域管轄的,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駐遼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開展調查認定;不屬于本行政區域管轄的,應當自受理線索后10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防非打非牽頭部門。
第二十一條 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管轄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依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調查認定結論按照規定向上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報告。
省內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由主辦地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其登記地為主辦地;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主辦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調查認定通常應當在受理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上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同意,可延長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調查內容包括:
(一)公司注冊地、賬戶開設地、社保繳納、納稅、主營業務、經營模式等基本情況;
(二)實控人、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集資方式、金額、范圍及參與人數;
(四)其他需調查情況。
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 下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上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確定,上級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省協調推進機制將有關情況報請國家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部際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期間,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不屬于非法集資的,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解除相關措施;屬于非法集資的,防非打非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并根據處置需要采取《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措施;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采取《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由省防非打非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主要負責人發生調整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報備。
第二十六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集資資金來源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執行。
清退過程應當接受主辦地防非打非牽頭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駐遼金融管理部門、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非法集資處置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維穩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配合調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主體存在《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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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遼寧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2025全文,遼寧非法集資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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