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釋義2025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釋義2025全文 釋 義 引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釋 義
引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遲浩田上將答記者問
記者:我國第一部《國防教育法》已于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江澤民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請您談一談制定國防教育法的重要意義。
遲副主席: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也是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在跨入新世紀的時候,總結歷史經驗,著眼未來發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教育法,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國防教育法有助于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建設和鞏固國防。回首二十世紀,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質和精神財富,同時也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數百起局部戰爭以及近半個世紀的冷戰,慘遭戰爭劫難和戰爭威脅之苦。二十世紀前五十年的中國,有國無防,落后挨打,山河破碎,人民陷入水深火熱之中,國家瀕于亡國滅種的邊緣。中國人民歷經磨難,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最終使國家走上了富強、民主、文明的發展道路。在新世紀,我國既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也面臨嚴峻的挑戰。我們在抓住歷史機遇、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的時候,必須清醒地看到,當今世界形勢雖然在總體上趨向緩和,但天下還很不太平,國際力量對比嚴重失衡,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在國際政治、經濟和安全領域依然存在并有新的發展,軍事干涉主義進一步抬頭,影響亞太地區安全的消極因素和不確定因素也不可忽視。對此,我們絕不能放松警惕。武備之要務,當以強心為先。只有凝聚民心,激揚士氣,才能奠定制勝的基礎。為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不僅要有強大的國防實力,更要增強全民族的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
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全民國防教育。黨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的報告都強調,要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七屆全國人大以來的歷次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出,要深入開展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意識。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為深入貫徹黨在國防教育方面的方針、政策,推動國防教育深入、持久地開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國防教育法有助于提高全民素質,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面向二十一世紀,我們必須堅持發展這個主題,毫不動搖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實現“四個現代化”,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要實現這一宏偉目標,必須大力提高全民的基本素質。而樹立國防觀念,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是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國防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質的重要教育形式,貫穿于政治、經濟、科技、軍事、文化等教育之中,核心是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奉獻精神,根本目的是增強全體公民建設強大國家、保衛祖國安全的意志、技能和體魄,牢固樹立“居安思危”和保衛祖國人人有責的“共御外侮”的思想。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能激勵人民的愛國之心、報國之志,自覺地把黨的事業、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從而產生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民族向心力、凝聚力。這種巨大的精神力量在軍事上可以轉化為旺盛的戰斗力,在經濟上可以轉化為強大的生產力。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最終實現“四個現代化”,創造了必備的法制條件。
第三,國防教育法有助于貫徹落實國防法和教育法。國防法和教育法分別是我國國防領域和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國防法設專章對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等問題作了規定;教育法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貫徹落實了國防法和教育法對國防教育的原則要求,使國防教育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規范。
記者:在學習和貫徹《國防教育法》中,準確把握立法指導思想十分重要,請遲副主席談談這方面的情況。
遲副主席:我談三點。首先,《國防教育法》全面體現了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關于國防教育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國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毛澤東同志早在1937年 7月23日發表的《反對日本進攻的方針、辦法和前途》一文中,就明確提出實行堅決抗戰的八個辦法之一就是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建國初期,他提出要在全國人民中間深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指出,“第一,我們不要戰爭;第二,如果有人來侵略我們,我們就予以堅決回擊。我們對共產黨員和全國人民就是這樣進行教育的”。改革開放以來,鄧小平同志多次強調要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江澤民同志對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國防教育有過一系列精辟的論述,他深刻指出:“只要國家存在,就有國防,國防教育就要長期進行下去,作為公民的終身教育來抓。”他強調:“越是在和平建設時期,越要宣傳國防建設的意義,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增強人民的國防觀念。”他要求:“要通過政府組織、軍隊配合、輿論宣傳、學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使全民國防教育逐步社會化、制度化。”可以說,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這些重要思想為制定國防教育法指明了方向。
第二,《國防教育法》科學總結了多年來全民國防教育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和作法。比如,開展國防教育必須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領導干部應當帶頭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的重點是學生、國家工作人員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抓好全民國防教育,必須打牢學校國防教育的基礎;必須注重抓好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和國防教育基地建設等。這些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在法律條文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
第三,《國防教育法》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國防教育的特點和規律,提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的新舉措。比如: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國防教育資金;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國防教育的宣傳;人民解放軍實行軍營開放日制度等。這些措施將會有力地推動新形勢下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的工作。
記者:《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您認為應當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遲副主席:《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國防教育事業邁入了法制化、正規化、系統化的軌道。這對于保證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推動新時期的國防建設,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乃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抓好《國防教育法》的貫徹落實至關重要。我認為,當前應當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學習、宣傳《國防教育法》,增強依法開展國防教育的自覺性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國防教育法》作為調整我國國防教育事業的專門法律,為進行全民國防教育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要以此為契機,通過《國防教育法》的學習和宣傳,增強全民依法開展國防教育的法律意識,切實為《國防教育法》的施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必須看到,由于長期的和平環境,容易使人麻痹,忘卻憂患。一些人沉醉于和平景象,國防觀念淡化,“敵存而懼,敵去而舞”,不思兢兢以強,長此下去十分危險。因此,必須加大《國防教育法》的宣傳力度,把學習、宣傳《國防教育法》同學習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關于國防教育的重要論述結合起來,同學習、貫徹《國防法》結合起來,同當前的國際形勢和我國周邊的安全環境結合起來,同國防教育的豐富實踐結合起來,努力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深刻理解國防教育在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法律地位,增強公民依法開展國防教育的自覺性。
第二,健全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抓好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
抓好國防教育,領導是關鍵,組織是保障。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要深入、持久、有序地開展,必須加強和改善對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這是貫徹落實《國防教育法》的前提條件。針對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不夠健全和一些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不夠完善的情況,《國防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解決了這一制約國防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依據本法,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要盡快建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省、地、縣各級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要在當地國防教育委員會或者國防教育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職責。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要切實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三,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形成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合力
江澤民同志曾明確指出:“全民國防教育,光靠一兩個部門是抓不起來的,必須由黨、政、軍各機關,工、青、婦各群眾團體,教育、文化、宣傳、新聞、出版等各部門通力合作。” 《國防教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負有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因此,各機關、各部門和各單位開展全民國防教育于法有據,責無旁貸,必須恪盡職責。要糾正一些地方存在的把國防教育當成是軍隊和教育部門的事情、教育對象是武裝部隊人員以及“與己無關”等模糊觀念和認識,動員全黨、全社會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單位,要把大力開展國防教育視為義不容辭的責任,采取多種形式,向全民普及國防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把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切實抓好學生的國防教育。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要在做好自身國防教育的同時,積極協助和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把它作為“雙擁共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四,完善國防教育法規制度,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國防教育法》將《國防法》和《教育法》有關國防教育的規定具體化,同時也為制定或者完善有關國防教育的法規、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抓好《國防教育法》的貫徹落實,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加快國防教育立法,抓緊制定與《國防教育法》配套的法規、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當地特點,總結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經驗,依據《國防教育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要抓緊制定國防教育的配套法規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同時要加強對《國防教育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我相信,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通過貫徹落實《國防教育法》,一定會有力地促進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全民的國防意識將會有極大的提高,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也將會得到極大的增強,為鞏固和建設國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謝謝。
引言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調整和規范國防教育的重要法律。在新世紀之初,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對于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的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三代領導核心一貫強調的戰略問題。早在十九世紀,馬克思、恩格斯就強調,平時要注意“激發民族感情”,以利于戰時“保衛祖國”, “贏得戰爭勝利的是人而不是槍”。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后,面對帝國主義的武裝干涉,列寧提出要“嚴肅地對待國防”, “無論在和平時期還是在戰爭時期,都不能忘記新兵訓練、射擊訓練和在人民群眾中廣泛而深入地普及軍事知識”。我們黨的三代領導核心歷來重視國防教育。毛澤東同志在抗戰初期,就明確提出對人民大眾進行“國防教育”和精神動員,并視其為堅決抗戰的八個辦法之一。新中國成立后,他又發出“提高警惕,保衛祖國”的號召,提出要在全國人民中間深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改革開放以來,鄧小平同志多次強調要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國防教育,指出國防教育要從娃娃抓起。江澤民同志對抓好新形勢下的國防教育有過一系列精辟的論述。他深刻指出:“只要國家存在,就有國防,國防教育就要長期進行下去,作為公民的終身教育來抓。”他還特別強調:“越是在和平建設時期,越要宣傳國防建設的意義,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增強人民的國防觀念。”革命導師和黨的三代領導核心的這些重要論述,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全面加強國防教育,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是中國近代以來歷史經驗的昭示。中國在古代歷史上曾經是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強國,對世界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起過重要的作用。但自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后,由于西方列強的入侵,清朝政府賣國求榮,屈膝投降,使中國逐漸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國家和民族危機空前深重。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中國有國無防,國力崩潰,民心衰竭,西方列強用洋槍洋炮強加給中國人民1000多個不平等條約,中華民族任人凌辱,飽受蹂躪,泱泱大國任人宰割,大好山河在侵略者的鐵蹄踐踏之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中華民族這百年來的災難和屈辱,不僅給我們留下了刻骨銘心的記憶,也在反復印證一個深刻的道理:“沒有國防的國家是沒有前途的國家,沒有國防觀念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民族”。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沉重的歷史教訓告訴我們,為了中華民族不再遭受侵略者的欺侮,為了捍衛國家的尊嚴與安全,必須警鐘長鳴,在全體人民中大力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
世紀交替,國際風云復雜多變。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是中國所處的國際安全環境對國防建設提出的緊迫要求。上個世紀,人類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浩劫,也經歷了冷戰對峙的磨難,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當人類跨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放眼這個生存著200多個國家、擁有60多億人口的世界,和平與發展這兩大歷史性課題至今一個都沒有解決,天下還很不太平。人類為建立和平與公正的國際新秩序的努力依然受到重重阻礙,國家和民族的安全依然受到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的嚴重挑戰,因領土、民族、宗教糾紛和經濟利益的爭奪而引起的武裝沖突和戰亂仍頻繁發生,爆發新的局部戰爭的潛在危險依然存在。嚴峻的國際形勢告訴我們,人類還遠沒有到“化劍為犁”的時代。“知危者不危,忘危者必危”。我們必須居安思危,樹立憂患意識,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
加強國防,以教育為本,靠法制保障。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大國和處于熱點地區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戰略利益和地區的安全,為了強國固本,都在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其中,通過立法推動國防教育的發展,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已成為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美國為了推行其全球戰略,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被美國輿論界稱為“美國教育史上劃時代文獻”的《國防教育法》。俄羅斯為了振興國防,在1998年制定了《兵役義務與服役法》,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的范圍、內容、形式和組織實施都作了全面的規定。普京擔任俄羅斯總統后頒布的一個重要法令,就是在所有中學恢復軍訓制度。印度著眼青少年的國防教育,制定了《青少年國防教育綱要》,法國在歐洲率先擬制了國防教育法草案,越南正在起草本國的國防教育法。世界各國重視和加強國防教育的做法證明了一個道理:有國不能無防,有防不能無法。為了堅固中華民族的脊梁,筑牢共和國國防的“精神長城”,中國應當有一部自己的國防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總則是本法的綱領性、概括性的規定。總則各項規定的精神貫穿于分則各章的規定之中,并對分則各章規定的具體運用起著指導作用。
本章共十二條,對國防教育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國防教育的地位、內容、方針、原則和組織實施的基本要求,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和有關機構的職責,國防教育的表彰和獎勵,以及全民國防教育日的設立等作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國防教育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首先,制定國防教育法的目的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是全民國防。人民的國防人民辦。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大國,要建設一個強大和鞏固的國防,必須依靠整個中華民族的力量。而全民國防有賴于全民的國防教育,要求國防教育必須植根于全民、全社會。制定國防教育法,就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中國公民都無一例外地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就是為了動員和督促一切社會組織都能參與國防教育,共同履行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的責任。
愛國主義歷來是動員和鼓舞中國人民團結奮斗的一面旗幟,是推動我國社會歷史前進的巨大動力,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列寧曾深刻指出:“愛國主義就是千百年固定下來的對自己祖國的一種最深厚的感情。”國防教育與愛國主義密不可分。國防教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弘揚愛國主義為主旋律,國防教育開展的越普及、越深入,越有利于在全體公民中發揚和光大愛國主義精神。制定國防教育法,就是為了將國防教育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保障國防教育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凝聚起中華民族的精神力量。
從全國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看,國防教育既是一項保家衛國、增強國防意識和安全意識的思想政治教育,又是一項蘊涵著中華民族自強不息、奮發進取精髓的傳統文化教育,它充分體現了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的要求,是發展先進文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國防教育的普及和加強,不僅可以提高人們的國防素質,還可以展現人們奮發向上的精神面貌,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國防教育法,就是為了給全民國防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開辟廣闊的發展前景,使全民國防教育更好地適應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從而更加有力地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第二,國防教育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7年公布的國防法和1995年公布的教育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家基本法律。這兩部法律對國防教育都有原則的規定。國防法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國家“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在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中規定,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工作”;在第七章“國防教育”中規定了國防教育的目的和地位,方針和原則,國防教育的組織實施以及經費保障等;在第九章“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中規定,“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教育法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作為國防法和教育法的下位法,依據國防法和教育法的上述原則規定,對國防教育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作了全面的規范。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的地位的規定。
首先,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
國防與國家的安危、民族的興衰、人民的榮辱休戚相關,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要建設一個強大的國防,既需要雄厚的物質力量,又需要強大的精神力量,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雄厚的物質力量,不可能建設一個強大的國防;但僅有物質力量,而人民缺乏應有的國防觀念和愛國熱情,缺乏強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柱,即使有再雄厚的物質力量也難以建設一個強大的國防。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力量的對比不但是軍力和經濟力的對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對比。軍力和經濟力是要靠人去掌握的。”國防不等于單純的軍事力量,更不等于軍隊和武器裝備的簡單結合。戰爭也不單純是敵對雙方軍隊和武器裝備的較量,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意志、信念、智慧的較量。建設和鞏固強大的國防,不僅要有一支強大的人民軍隊,更需要有為保衛祖國而戰的全體公民。國防建設的實踐表明,強烈的愛國主義品質,不怕流血犧牲的奉獻精神,頑強的戰斗意志,高度的組織紀律觀念,必備的現代戰爭知識和強壯的體魄,這些制約戰爭勝負的重要要素不會生來具有,也不會一蹴而就。它必須通過和平時期在全民、全社會進行長期的、深入的國防教育才能培養起來。強國必先強民,強民必先強心。強大的國防必須建立在長期不懈地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的基礎之上。
第二,國防教育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國防教育是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教育,是革命英雄主義和民族氣節的教育。國防教育能激發人們的愛國之情、憂國之心、報國之志,能增強人們建設和保衛祖國的責任感、使命感,自覺地關心和支持國防建設事業,把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國家需要的時候義無反顧地獻出自己的一切。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走過的80年艱苦卓絕的奮斗歷程雄辯地證明,當國家和民族面臨危亡的關鍵時刻,當社會發展處于重要的歷史轉折關頭,舉國上下強烈的愛國激情,可以把不同民族 、不同階層、不同信仰的人們最廣泛的動員和團結起來,凝聚民心,振奮士氣,形成強大的民族向心力,為捍衛國家的生存,推進社會的發展,維護民族的尊嚴而共同努力奮斗。
國防教育不單是對公民思想和精神上的教育,也是向公民普及國防知識、傳授軍事技能的教育;不單是軍事教育,也是與國防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和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因此,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不僅能增強公民的思想和精神素質,還能使公民學習和掌握國防知識以及與國防相關的其他知識,學習和掌握必要的軍事技能,增強體魄;使公民在思想、知識、技能和體質等各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從而有力地促進全民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的目的的規定。
明確國防教育的目的,旨在引導全社會有針對性地開展國防教育,保證全民國防教育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 “激發愛國熱情”。這是從人的思想和精神方面,指明國防教育應達到的目的。國防觀念是構成一個國家國防力量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一個民族素質的重要標志。國防觀念是建設和鞏固國防之本,愛國熱情是民族強盛之魂。加強國防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樹立和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培養和激發公民對祖國的熱愛之情。通過國防教育,使每一個公民都能站在國家安危和民族興衰的高度,認識建設、鞏固國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關心和支持國防建設,為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自覺地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這是國家根據國防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提出的國防教育應達到的目的。國防的建設和發展,要求在對公民進行思想教育的同時,還要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的教育和軍事技能的訓練。尤其是建設現代化的國防,要準備打贏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更需要公民學習和掌握現代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使公民從思想、精神、知識和技能等各方面都能武裝起來,全面適應國防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自覺履行國防義務”。這是國防教育的最終落腳點。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狀況,集中反映了國防教育的水準,也是評估公民接受國防教育實際效果的重要指標。國防教育是為建設和鞏固國防服務的,這決定了國防教育應當是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教育,是知與行的統一。國家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使其增強國防觀念,激發愛國熱情,掌握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最終是為了使公民積極履行國防義務,用實際行動促進國防建設。只有全體公民自覺地履行國防義務,國防教育所凝聚起的精神力量,才能在平時的國防建設上轉化為巨大的生產力,在抵御外敵侵略時轉化為強大的戰斗力。根據《國防法》關于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的規定,公民的國防義務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接受國防教育、保護國防設施、保守國防方面的秘密以及支持國防建設等方面。國家通過國防教育,就是為了使公民自覺地履行國防法規定的上述義務,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的國防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關于國防教育目的的規定,是相對于一般公民的國防教育而言。對于武裝力量成員和其他一些特定人員,在其接受國防教育的目的上,國家另有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以及對組織實施國防教育基本要求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源于《國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它是依據黨和國家關于開展國防教育的號召和要求,對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防教育的發展規律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明確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和組織實施的基本要求,對于新形勢下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推動國防教育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國防教育的方針是“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究實效”
“全民參與”是由我國國防的全民性所決定的。中國的國防是全民國防,人民群眾是建設強大國防最深厚的力量源泉。毛澤東同志曾指出:“戰爭的偉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眾之中”。中國共產黨在歷次革命戰爭中,能夠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創造出戰爭史上以弱勝強的奇跡,靠的就是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和人民戰爭的強大威力。新中國建立后,人民群眾成為國家真正的主人,黨和國家按照人民國防人民辦的思想,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兵于民的方針,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建立起了強大國防。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眾,是我國國防的最大優勢。我國國防的全民性,決定了我國的國防教育必須以全民為主體,必須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讓國防教育真正成為武裝全民、貫穿全社會的教育活動。
“長期堅持”是由國防建設的長期性所決定的。國防教育是與國防相生相隨的,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國防建設需要國防教育為其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當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既需要國防建設服從于經濟建設的大局,又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國防為經濟建設的發展創造一個和平安定的環境,這種情況決定了加強我國的國防建設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為了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共創輝煌,提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力量,全民國防教育必須長期堅持下去。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長期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和平環境中,人們遠離戰爭的硝煙,很容易放松警惕,滋生和平麻痹思想;也很容易沉醉于和平景象,甚至出現“抓了經濟、忘了國防,進了市場,丟了武裝”的現象。為了使人們珍視和平,不忘戰爭,關心國防,為了在人民群眾中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線和心理防線,必須把全民國防教育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常抓不懈。
“講求實效”是對一切工作的根本要求,對國防教育又有特殊的意義。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的固本工程,“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打牢國防建設的基礎,來不得半點的浮飄,必須扎扎實實地抓好國防教育。進行國防教育需要營造一定的聲勢,需要組織大量的活動,這一特點也要求國防教育在講究形式的同時,更要講求實效。“講求實效”就是要求真正務實,真抓實干,不圖虛名,不作表面文章;就是要從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出發,緊密聯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切忌形式主義;就是要本著對國家、對國防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把國防教育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國防教育的原則是“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
“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是指國防教育的時機和方法。經常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對公民進行經常的、形式多樣的、生動活潑的國防教育,如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文藝演出、文學作品、板報宣傳等對人民群眾進行耳濡目染的教育。這種教育滲透在人們日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中,能夠產生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集中教育是在教育的時間和受教育的人員上相對集中、有組織地進行的專門教育。如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或者其他特定的節日、紀念日集中進行專題性國防教育;組織學生進行軍訓和少年軍校活動;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訓練;在征兵工作期間進行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教育,以及針對國防領域中發生的重大事件集中進行專項教育,等等。由于這種教育是作出專門安排,集中時間和人員進行,因此,能夠深化教育的內容,教育效果也比較直接。在國防教育中,注重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可以使國防教育不受時空、地域的限制,使每一個公民都能經常接受國防教育,并在集中教育中深化教育的成果,從而提高全民國防教育的整體水平。
“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是指國防教育的對象和內容。普及教育面向社會、面向廣大人民群眾,著眼于在全體公民中普及國防知識,增強國防觀念。重點教育則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礎上,針對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有所側重地進行教育。如各級領導干部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民兵、預備役人員是國防的后備力量,他們都屬于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對這些重點對象的國防教育,在教育的內容和要求上應當與一般群眾的普及教育區別開來。在國防教育中,注重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既可以使國防教育惠及全民,覆蓋全社會,也可以使不同層次的教育對象在接受國防教育中突出重點,收到實效。
“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是指國防教育的方式和途徑。理論教育重在使公民提高對建設和鞏固國防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樹立牢固的國防觀念,并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行為教育側重于使公民掌握必要的軍事技能,增強體魄,提高履行國防義務的能力。在國防教育中,注重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的緊密結合具有重要意義,理論教育為人們支持和參與國防建設提供了方向和動力,行為教育則為人們支持和參與國防建設提供了正確的行為模式。兩種教育相互依存、互為補充,從而不斷提高人們建設國防、保衛國防的綜合素質。
三、開展國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如前所述,我國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每一個公民都應無一例外地接受。但由于每個公民在國家生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所承擔的國防義務和責任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國防教育不能搞“一刀切”,在教育內容上不能千篇一律,而應當從實際出發,區別不同層次的教育對象,分類組織實施。根據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總結,國防教育的對象大致可以劃分為六類,即各級領導干部,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中、小學生和普通群眾。對這六類教育對象,應當按照他們與國防的關系特別是國家對他們所承擔的國防義務和責任的要求,分別確定國防教育的內容,并采取相應的形式和必要的措施,分別組織實施。只有這樣,才能使全民國防教育搞得更深入、更扎實、更富有成效。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民接受國防教育和一切社會組織都應當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為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向全民提出的要求。從立法依據上講,本款規定是從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引申而來的。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防教育是國家根據建設和鞏固國防的需要對公民進行的一項基本教育,與國家對公民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一樣,也是公民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教育。因此,接受國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在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上具有一致性。從權利的角度講,公民應當珍重并行使好這項重要權利,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通過國防教育武裝自己的思想,掌握建設和保衛祖國的本領;同時,國家和地方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各種方便,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國防教育的需求。從義務的角度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憲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國防同國家和民族的生存與發展息息相關,國防的極端重要性要求每一個公民必須把接受國防教育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自覺地按照國家的要求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
本條第二款規定,“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是國防教育法對全社會提出的要求,也是貫穿國防教育法的一個重要立法思想。我國的國防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其基礎來源于全體人民熱愛祖國、建設祖國、保衛祖國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其力量存在于全社會之中。因此,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不是哪一個單位、哪一個部門、哪一個群體的事情,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全社會動員起來,萬眾一心,承擔起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這個共同的責任,把全民國防教育的事情辦好,我們的國防才有最深厚的根基,國家的安全才有最可靠的保障。
本條第三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這是對一切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對本條關于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規定進一步展開。江澤民同志曾深刻指出,國防教育“既然是全民性的教育,光靠一兩個部門是抓不起來的,必須由黨、政、軍各機關,工、青、婦各群眾團體,教育、文化、宣傳、新聞、出版等各部門通力合作 ,把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的大系統”。本款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江澤民同志的這一重要思想。由于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不同,其工作性質和特點也不相同,因此,本款要求“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以增強國防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和地方國防教育領導體制的規定。
本條以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分別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國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工作”;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第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國防教育工作”。根據國防法的上述規定精神,本條第一款明確了國家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即“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地方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國防教育法確立的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是以政府主導、軍事機關協同為基本模式和運行機制的體制。它既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和主導作用,又強調了軍事機關在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中的協同地位和重要作用。它一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抓國防教育中發揮主導作用,把開展國防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政府行為,切實履行起領導和組織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各級軍事機關在抓國防教育中把協同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積極協助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關于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的問題,有兩點需要進一步說明。
第一,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責無旁貸。江澤民同志曾指出,軍事機關“在全民國防教育中有著特殊的地位,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職責”。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軍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是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軍事機關既要擔負戰斗隊的任務,又要發揮工作隊、宣傳隊的作用。因此,軍事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向人民群眾進行國防教育,而且軍事機關在國防教育的各個方面,擁有一般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優勢和資源,有能力也有條件為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在駐地軍事機關中,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既是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部,又兼該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接受上級軍事機關領導的同時,也接受同級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從各地的情況看,這些機關目前都承擔著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賦予的組織開展當地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因此,這些軍事機關已不是協助地方開展國防教育,而是應當在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盡職盡責地抓好當地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和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相關職責的規定。
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在國防教育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對于當前和今后加強我國的國防教育,保證全民國防教育健康、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有著特殊的意義。
要抓好全民國防教育,最重要、最關鍵的是要加強統一的組織領導,把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廣泛地動員和組織起來,這是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總結的一條重要經驗。但在制定國防教育法之前,從國家的層面看,雖然1997年公布的國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但應由哪一個機構具體承擔組織領導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這就使得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民國防教育的各項工作無法落實,影響了全國國防教育的健康發展。由于這個問題與我國國防教育今后的發展關系重大,在起草國防教育法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對解決這個問題的呼聲最為強烈,意見最為集中。因而,也成為國防教育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這個制約國防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反復醞釀磋商后,國防教育法在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這項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是負責具體組織領導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也就是說,通過這項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在具體組織領導全國國防教育工作上的主體資格,解決了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從無到有的問題。這為今后加強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障。
第二,作為國家的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必須能夠勝任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國防教育的工作。國防教育是一項全民、全社會參與的宏大工程,涉及到各個方面。這就要求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工作上的獨立性,能夠把黨、政、軍機關各有關部門,工、青、婦各有關團體以及社會其他方面的力量廣泛動員和組織起來,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切實完成好黨和國家賦予的任務。
第三,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基本職能是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這是根據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客觀要求提煉和歸納的。要切實履行好國防教育法賦予的這四項基本職能,需要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結合國防教育工作的實際,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
為了使國防教育法規定的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落到實處,在國防教育法起草過程中,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根據加強國防教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家機構設置必須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在反復協商、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個意見:國防教育與國防動員密切相關,國防教育既是平時做好國防動員準備的思想基礎,也是戰時政治動員的主要內容。因此,可以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承擔起領導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能,具體工作由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這個意見得到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同意。目前,有關方面正在抓緊研究落實具體實施方案。
本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說,從我國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建設,在總體上是適應各地國防教育發展需要的。因此,國防教育法在規定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上的主導思想是,肯定各地的實際做法,確認目前的發展現狀。
關于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有兩點需要說明:
一是在條文中將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 而沒有提及這種機構與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隸屬關系。這樣表述主要是因為各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設置情況不盡相同。目前,全國共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絕大多數設區的市和大多數的縣(市)也都設有相應的機構。這些機構有的稱“國防教育委員會”,有的稱“國防教育領導小組”,其負責人通常由當地黨政軍主要領導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宣傳、教育、民政、司法、財政、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部門和軍事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這些機構的性質,有的屬于政府系統的議事協調機構,有的屬于黨委系統。各地的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大都設有辦事機構,其人員主要由黨委宣傳部門、政府教育部門和當地軍事機關的有關人員組成。這些辦事機構有的掛靠在黨委宣傳部門,有的掛靠在政府教育部門,還有的掛靠在軍事機關。鑒于各地設置的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是歷史形成的,且適應當前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際需要,因此,本條第二款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作了原則規定。
二是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職能與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職能相比,少了規劃的職能,增加了檢查的職能。其主要考慮是,規劃全民國防教育主要是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事,地方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主要是抓好本地區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除了組織、指導和協調國防教育工作外,還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八條 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在國防教育方面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這項規定表明,國防教育作為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黨政機關中的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其中,教育、民政、文化宣傳部門在抓國防教育工作中又負有重要責任,應當發揮重要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門是學校教育的主管部門,負有組織和指導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的重要職責。加強學校的國防教育,對于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又是全民國防教育強勁的助推劑,擁有3億多大、中、小學生的學校國防教育搞好了,不僅能為全民國防教育打牢堅實的基礎,還能有力地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向前發展。我國國防的未來寄希望于學校國防教育,全民國防教育的發展寄希望于學校國防教育。這就需要各級教育部門從戰略高度認識抓好學校國防教育的重大意義,切實把國防教育工作納入學校教育的總體系,擺上學校教育的應有位置,切實履行好組織、指導學校國防教育的神圣職責。
民政部門是與國防教育關系十分密切的一個政府部門。結合擁軍優屬工作開展國防教育,是各級民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新時期加強和推進全民國防教育的一條基本經驗。民政部門在廣泛開展各項擁軍優屬活動中,對人民群眾進行愛國擁軍教育,讓國防教育進入千家萬戶,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通過擁軍優屬活動,認識國防,了解軍隊,增強國家意識和國防觀念,增進與人民軍隊的魚水之情;可以使全社會通過擁軍優屬活動,形成濃厚的關心國防、熱愛軍隊、尊重軍人的良好氛圍。實踐證明,民政部門把國防教育與擁軍優屬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不僅是實現國防教育社會化的一條重要途徑,而且對加強新時期軍政、軍民團結,密切“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政、軍民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條第一款中所指的“文化宣傳”部門,是從廣義上講的。它包括宣傳、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以及其他在意識形態領域負有社會宣傳教育職能的部門。國防教育以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精神為核心,重在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屬于意識形態領域一項重要的宣傳教育工作。因此,所有的文化宣傳部門都有責任按照各自的職責抓好全民國防教育。從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看,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在國防教育中處于重要地位的宣傳部門。宣傳部門是在黨委領導下主管意識形態工作,指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部門,在抓好全民國防教育中負有極為重要的責任。宣傳部門全面掌握黨和國家各項宣傳政策,負責統一部署和指導宣傳工作,可以協調各方面的宣傳力量、調動各種宣傳手段,在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中能夠發揮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本款中提到的這些部門與教育、民政、文化宣傳部門不同,這些部門主管的工作本身就屬于國防領域的工作,是直接為國防建設服務的。對這些部門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圍內應當履行的國防教育職責,除了本法的規定外,有關的法律、法規也有專門的規定。如根據我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征兵工作的有關規定,各級兵役機關(即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征兵期間,應當對廣大青年深入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履行服兵役義務。根據《人民防空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中,應當“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規定教育內容。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定,國防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根據《軍事設施保護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抓好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國防教育,“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考慮到有關法律、法規對上述部門在其主管工作范圍內負責的國防教育工作有特殊要求,同時,也為了使國防教育法與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國防教育的規定相銜接,本條第二款對這些部門依法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問題作了原則規定。
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是我國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必須依靠的重要力量。由于這些社會團體有著健全的組織體系和廣泛的群眾基礎,特別是對其所聯系的廣大工人、青少年、婦女以及其他各階層的人民群眾,有著很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因而在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方面,可以施展其優勢,發揮重要的作用。江澤民同志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作用寄予殷切的希望,他指出:“工、青、婦等群眾團體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運用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廣大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國防教育”。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廣大工人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它在教育和組織工人為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工會開展國防教育,有利于國防教育深入到廠礦企業,深入到廣大職工之中,使企業了解國家對其在國防方面的要求,關心和支持國防建設,把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強大和國防的鞏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職工了解自己與國家和國防的關系,心系祖國、情系國防,在本職崗位上積極為國家和國防建設作貢獻。
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和紐帶,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共青團組織在廣大青年團員和青年中廣泛開展適合于青年特點的國防教育活動 ,可以使青年學習和掌握現代國防知識,了解自己在國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可以陶冶青年的思想情操,激發愛國熱忱,增強國防觀念;可以引導青年把實現自身的價值與報效祖國緊密地結合起來,把實現遠大理想與進行艱苦奮斗的革命實踐結合起來,努力爭當建設國家、保衛國防的棟梁之材。
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婦女群眾組織,是黨聯系各界婦女的橋梁和紐帶。各級婦聯組織在廣大婦女中積極開展國防教育,可以拓展婦女接受國防教育的渠道和途徑,烘托國防教育的社會氛圍,增強婦女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了解和認識,有利于廣大婦女群眾在支持和參與國防建設中更好地發揮“半邊天”的作用。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我國武裝力量的主體,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從軍隊和武警部隊擔負的任務看,一方面,軍隊和武警部隊開展的國防教育本身就是其履行職能所必須的,它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國防的鞏固和部隊的戰斗力。因此,軍隊和武警部隊更應當抓好對所屬人員的國防教育。另一方面,由于軍隊和武警部隊開展的國防教育必須適應其所擔負的任務需要,因此在教育的內容、要求和目的上與學校和社會開展的國防教育也有所不同。在這方面,軍隊和武警部隊過去和現在開展的所有教育都是為保證軍隊和武警部隊完成其所擔負的任務而進行的,而且是按照中央軍委制定的一整套規定組織實施的。鑒于軍隊和武警部隊開展國防教育所具有的這種特殊性,本條作出了以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活動的規定。
國防教育是國家著眼于建設和鞏固國防,在全體公民中進行的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教育事業。國家在責成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領導和組織國防教育職責的同時,對于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的有益于國防教育事業的活動,都給予支持和鼓勵。全民國防教育需要全民、全社會的重視、關心和支持。
我國國防教育的長期實踐證明,在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的社會里,有許許多多熱心國防、關心國防教育的社會組織,也有一大批情系國防、衷情于國防教育的公民。他們對全民國防教育事業,孜孜以求,無私奉獻,傾注了極大的熱情和精力,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財力。他們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協助政府開展社會化的國防教育活動,自發地興辦國防教育場所,舉辦國防教育網站、知識競賽和巡回展覽,創辦國防教育刊物,出版國防題材的作品和普及讀物,推廣國防體育項目,舉行軍民聯誼活動,等等。正是他們多年來的不懈努力,極大地促進了全民國防教育的發展,為我國的國防教育事業作出了寶貴的貢獻。需要特別提到的是,長期以來,在國家國防教育領導機構還不健全、許多全國性的國防教育工作難以組織和開展的情況下,一些把國防教育視為己任的社會團體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組織開展了許多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在國家層面上留下的空白。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條規定既是對以往有志于國防教育事業的組織和個人創出的業績、作出的貢獻,給予充分肯定,又是對今后能有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繼續支持國防教育事業的一種倡導和鼓勵。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實施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是國防教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實施表彰和獎勵的目的在于,激勵社會組織和公民積極參與國防教育,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貢獻。進行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應當是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所謂“突出貢獻”一般是指在進行綜合性的國防教育工作或者完成單項國防教育任務中,做出大家公認的顯著成績或者做出有益于國防教育的重大行為。實施表彰的主體主要是各級黨委、人民政府以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實施獎勵的主體,既可以是上述機構,也可以是有關的社會團體或其他社會組織。實施表彰和獎勵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表彰主要是精神鼓勵;獎勵既可以是精神獎勵,也可以是物質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以物質獎勵為輔。表彰和獎勵的具體標準和等級,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受表彰和獎勵的對象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具體情況掌握和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釋義】 本條是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規定。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是國防教育法作出的一項重大規定。以法律形式為一項教育事業設立一個全國性的宣傳活動日,這在我國建國以來的立法史中是不多見的。這項規定充分反映了黨和國家對加強新形勢下全民國防教育的高度重視,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心愿。
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問題,在國防教育法起草過程中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廣泛關注。這個設想首先是由長期從事國防戰略問題研究的專家提出來的,并很快形成了大家的共識。在這個問題上,大家有兩點共同的認識。其一,由于我國長期處于和平環境,人們遠離戰爭,全民國防教育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就是和平麻痹思想在一些地方、一些群眾特別是在一些擔負領導職務的干部當中有所滋長和蔓延,尤其在集中精力抓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有的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忽視甚至忘記了國防建設。面對人們的思想防線已經潛伏的“決堤”危險,國防教育立法必須要有使命感和緊迫感,必須采取有力的舉措,喚起人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夯實全體公民隨時準備抵御戰爭的思想防線。其二,國家要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就要為全民參與國防教育活動提供一個大眾化、社會化的載體。依法確立一個每年都能讓全體公民共同接受國防教育的時機,可以更好地體現我國國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會性的特點。基于上述考慮,國防教育法草案從第一稿開始,就將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設想寫進了條文里。
設置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日或者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宣傳活動日,不是我國的首創。它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國將每年12月 7日(即1941年日本偷襲珍珠港的日子)定為“國難日”,在這一天,全國主要城市都要舉行不忘國恥的紀念活動。前蘇聯早在1927年就將 7月10日至16日確定為“國防周”,在“國防周”內組織全民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它還將每年6月22日(即1941年德國向蘇聯發動侵略戰爭的日子)確定為“德國入侵蘇聯紀念日”,在這一天,莫斯科紅場都要舉行盛大的國防教育活動。法國將每年的11月11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戰法國和德國停戰協定簽訂日)確定為“國防準備日”,在這一天,所有16歲至18歲的青年都必須參加以準備履行國防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國防教育活動,參加活動的青年經考試合格,由國家設在軍隊的國防義務辦公室頒發證書,作為今后考試、擇業必備的資格憑證。越南于1992年決定每年12月22日(人民軍成立紀念日)為“全民國防日”,在這一天,由國防部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活動。世界各國的做法,也為我們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關于“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日期選擇,在國防教育法起草過程中,起草辦公室確定了三項選擇標準,即:一是要有教育意義;二是不針對某一國家;三是便于學校和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根據這三項標準,并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防教育法草案將每年9月7日(即1901年9月7日《辛丑條約》簽訂日)確定為“全民國防教育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國防教育法草案時,委員們一致認為,為了加強對全體公民的國防教育,增強愛國主義精神,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是完全必要的。同時,有的委員對全民國防教育日的具體日期,也提出了新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后研究確定,全民國防教育日的具體日期,可以另作決定,不在國防教育法中規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并普及國防教育,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這一決定,確定了全民國防教育日的具體日期,有利于全國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本章所稱的“學校國防教育”,是指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高等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學生(學員)所進行的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將學校國防教育單列一章,表明學校國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章共分五條,分別對學校國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國防教育、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學校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以及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釋義】 本條是關于學校國防教育的地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在國防教育方面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首先規定,“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這項規定,既確立了學校國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基礎地位,又強調了學校國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997年3月14日,我國公布施行的《國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 《國防教育法》重申這項規定,除了表明該法以《國防法》為依據,體現國家立法在全民國防教育上的一致性之外,主要是因為學校教育的性質、任務和國防教育的規律以及學校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全民國防教育必須而且只能以學校國防教育為基礎。首先,學校是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集中進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國家培養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主要場所。國家對學校教育的這種定位,一方面,說明公民思想素質和文化素質的培養首先源自于學校,奠基于學校教育;另一方面,也說明國家旨在通過學校教育保證實現對公民的基本教育,提高全民的綜合素質。從這個意義上講,學校國防教育,作為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的一項以普及國防知識、傳授國防技能、培養國防觀念為主要內容的教育,理應成為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第二,教育學的規律表明,對公民的教育特別是對其思想意識方面的教育,越是從小抓起,越能在其頭腦里打下深深的烙印,越能收到長遠的教育效果。國防教育的實踐也證明,公民只有從小接受國防教育,在青少年時期學習和掌握系統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樹立牢固的國防觀念,培養熱愛祖國、熱愛國防、熱愛人民軍隊的情感,長大后才能更好地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第三,學校相比其他社會組織具有更為優越的教育條件,諸如完善的教學制度、固定的教學時間、配套的教學設施、健全的師資隊伍和良好的教育環境和氛圍。這些條件為學校按照國家的要求對受教育者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為國家通過學校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這雖然是一項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但對國防教育的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這就要求各地在開展國防教育時,必須高度重視抓好學校的國防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打牢學校國防教育這個基礎,通過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帶動家庭的國防教育,通過學校的國防教育帶動全社會的國防教育,以學校國防教育為基本依托,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的發展,提高全民國防教育的水平。
本條第一款在確立學校國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又明確規定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素質教育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導,以提高國民素質為根本標準,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本條第一款把學校國防教育與素質教育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旨在強調,加強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的客觀要求,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培養和造就大批高素質后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各級各類學校有責任把國防教育貫穿于學生素質教育的全過程,融入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教育活動,使各方面的教育相互滲透、協調并進,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在學校國防教育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是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責任。這種領導責任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所屬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首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國防教育列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議程。在工作計劃中,應當對所屬學校的國防教育作出統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確應當達到的階段性目標。其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計劃,組織和協調所屬學校開展共同性的國防教育活動,并針對所屬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的情況,加強分類指導,注意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表彰先進典型,幫助所屬學校及時解決自身難以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屬學校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督導、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和考核的結果作為評定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指標,促使所屬學校抓好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國防教育,應當與國家確立的初等教育制度相適應,符合少年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在國防教育的要求、內容和形式上應當與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有所區別。本著這個原則,本條對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國防教育作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首先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基本要求,規定“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這項規定,一方面,強調了國防教育必須納入小學和初級中學的教育體系,必須貫穿初等教育的全過程,體現了“國防教育必須從小抓起”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考慮到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學生正處于身心發展的初期,對國防教育的認知水平和接受能力尚處于初級階段,考慮到小學和初級中學實行初等教育,只設置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方面的基礎課程,因此只規定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這是符合小學和初級中學教育實際的。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不是一項軟指標,而是一項硬性規定。它要求小學和初級中學必須把國防教育作為教書育人的一項基本任務,切實做到國防教育“進課堂、進課本”,滲透到政治、語文、歷史、體育、音樂等各有關課程的教學中去。通過這種納入式、滲透式的教育,保證國防教育在小學和初級中學的落實,使中小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樹立建設國防、保衛祖國的觀念,培育熱愛祖國、熱愛國防、熱愛人民軍隊的思想感情。
小學和初級中學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不是隨意的。納入有關課程的國防教育內容應當適應中小學生的接受能力、認知水平和身心發育的特點,符合國防教育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規律和要求。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小學、初中國防教育綱要》、《學校國防教育常規 》和《關于在初級中學進行人民防空三防知識教育的通知》的規定,小學國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使學生初步了解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新中國的革命斗爭史,了解人民解放軍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重要作用,以及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重要意義;熟悉我國和世界上著名的反抗侵略的正義戰爭,歷史上著名的革命家、民族英雄的事跡;了解核武器和常用兵器的基本知識,學習制作簡單的兵器模型等。同時,還要求學校組織學生進行簡單的隊列訓練 ,使學生初步體驗站崗、值勤等軍事生活。初級中學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使學生了解國防、國防教育、戰爭、和平和國家主權的含義,國防與國家和個人的關系以及有關國防法規;了解人民解放軍的發展史,學習解放軍的優良作風;了解世界人民反抗侵略的斗爭史和當前的國際軍事形勢,認識在和平環境下加強國防建設的重要意義;熟悉中外歷史上杰出的軍事家等。同時,要求學校組織學生進行隊列訓練和射擊動作、救護、野外生存以及國防體育項目的訓練,學習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防護知識和投擲、攀登、越野等必要的軍事技能。
本條第一款在對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提出要求后,緊接著從國防教育的形式上要求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根據這項要求,小學和初級中學在開展國防教育中,首先應當注重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把課堂教學作為向學生傳授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完成國防教育任務的首要途徑和主要方式。與此同時,針對少年兒童活潑好動的特點,在課堂之外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國防教育活動,如舉辦少年軍校活動、軍事夏(冬)令營活動,組織國防教育主題隊會,開展國防科普知識競賽,參觀國防教育展覽,辦國防教育壁報、板報和小廣播等等,通過這些有意義的課外活動,使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國防教育走出課堂,在更大的社會空間中得到拓展和加強。
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告訴我們,無論是采取課堂教學、還是課外活動的形式,都應當突出生動、直觀、趣味性強的特點,注重教育特色,使國防教育活動充滿生氣和活力,這樣才能對中小學生產生強烈的吸引力和潛移默化的影響。
本條第二款是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少年軍校活動以及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指導和管理的規定。這項規定是在對少年軍校活動進行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充分論證,以及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表明了國家對少年軍校活動在學校國防教育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用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
少年軍校是1989年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在全國少先隊員中組織開展“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解放軍”的活動后,首先在河南等地創辦并迅速在全國各地發展起來的。少年軍校的辦學模式主要是依托現有的中、小學校或者單獨設校,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習國防知識、體驗軍營生活為主要內容,融知識性、趣味性、實踐性于一體,教員主要來自當地駐軍,主要利用中小學生的課余時間和節假日進行。據統計,目前全國的少年軍校已發展到8000多所,每年在少年軍校接受國防教育的中、小學生達到6000多萬人次。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少年軍校是培育少先隊員“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解放軍”的思想感情,鍛煉少年兒童“自學、自理、自護、自強、自立”能力的重要陣地,也是向中小學生教授國防知識和國防技能,培養和增強其國防觀念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廣大中小學生、學生家長、學校和社會的普遍認同。因此,為了支持和鼓勵小學和初級中學借助少年軍校活動,加強對中小學生的國防教育,推動中小學國防教育的發展,本條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
要完整準確地把握這項規定,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法律只是規定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少年軍校活動,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小學和初級中學不管是否具備條件都要組織學生開展少年軍校活動。也就是說,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和組織學生開展少年軍校活動。第二,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的少年軍校活動,必須緊扣國防教育這個主題,偏離這個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不受國防教育法的支持和保護。
鑒于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的少年軍校活動還在不斷地發展,這項活動的內容、形式、制度建設等方面都還需要不斷地總結提高、充實完善,本條第二款又進一步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是小學和初級中學的上級主管部門,共青團是直接從事培養和教育青少年工作的社會團體,宣傳、文化等部門以及軍事機關也肩負著對青少年進行國防教育的任務,因此,它們都負有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和管理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指導和幫助各地的少年軍校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少年軍校的管理機制,規范少年軍校的教育和訓練活動,加強少年軍校的硬件建設,優化少年軍校的社會環境,解決少年軍校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等。為了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中央、解放軍總政治部已在1990年共同成立了“全國少年軍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國少年軍校的規劃、組織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指導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國少年軍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1999年1月,經共青團中央批準,在北京成立了“全國少年軍校總校”,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長遲浩田同志任名譽校長。該校在中國少年先鋒隊全國工作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為全國各地少年軍校活動的開展提供指導和服務。這些措施符合國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必將有力地推動全國少年軍校活動健康持久地向前發展。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小學和初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由于小學和初級中學沒有配備負責軍事訓練的專職教員和工作機構,因此,根據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采取聘請校外輔導員的形式,協助學校加強對學生的國防教育。聘請校外輔導員的對象,既可以是當地駐軍指派的人員,也可以是熱愛國防教育、具有一定國防知識的其他人員。學校應當為受聘的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校外輔導員在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中,應當服從學校的統一領導和安排,積極主動做好對學生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釋義】 本條是關于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以下統稱“高級中學”)學生,其身心發展不同于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學生,其年齡已達到或者接近公民服兵役的年齡,是國家國防后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國家從加強國防建設特別是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需要出發,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國防教育,提出了比小學和初級中學更高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這是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應當通過軍事訓練對在校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是國家的一貫要求。我國《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第四十五條規定,“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強調,要“重視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繼續組織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多種形式的軍事訓練。” 1994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進一步明確,“中學高年級和大專院校,要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社會實踐和軍事訓練等活動,增強他們對工農兵的感情和對國家的責任感。”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要求:“規范國防教育,提高學生國家安全意識,繼續搞好軍訓并使之制度化。”在上述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下,我國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組織學生廣泛開展了軍事訓練活動,并取得了明顯成果。特別是1985年以來,我國在部分普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中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學生軍訓試點工作,經過軍地有關部門和學校的共同努力,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學生軍訓辦法。實踐證明,將課堂教學和軍事訓練相結合,是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使青年學生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徑。
本條第二款規定,“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這項規定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根據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要求,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應當學習和掌握比較系統的國防知識和相應的國防技能,所以,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國防教育,不是將國防教育的內容分散地納入相關課程,而是要單獨開設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和保障國防建設特別是國防后備力量建設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國防教育的要求。第二,高等學校設置的國防教育課程和高級中學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應當包括國防理論和軍事訓練兩個部分,其基本目的都是要使學生了解和掌握必備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培養以履行國防義務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但從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要求上講,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應當側重于為國家培養和儲備合格的預備役軍官;高級中學的國防教育應當側重于為國家培養和儲備合格的兵員。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制定的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高等學校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學生學習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和江澤民同志關于軍隊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熟悉我國的國防歷史、國防建設的現狀和國防戰略;學習現代軍事科學技術,了解現代戰爭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學習軍兵種知識,學會使用輕武器,掌握單兵戰術動作要領和步兵戰斗行動的一般原則;學習人民解放軍的共同條令,培養良好的軍人舉止和作風,并應當組織學生進行必要的行軍和野營拉練。高級中學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學生學習人民解放軍的光榮傳統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了解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和任務及其簡史;學習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的有關內容,學習防核武器、防化學武器、防生物武器知識和城市防空知識以及戰傷救護知識,了解現代戰爭的一般特點;進行輕武器射擊訓練,掌握單兵基本戰術動作等 。第三,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國防教育,可以根據教育內容和要求,適應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如國防知識教育,可以采取專題講座、聽報告、參觀展覽和開展社會調查等形式進行;軍事技能訓練,可以采取校內培訓和到當地駐軍軍營集訓等形式進行。
本條第三款對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的組織實施提出了要求。根據《兵役法》的有關規定,高等學校應當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高級中學應當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為了保證軍事訓練機構和軍事教員在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國防教育中充分發揮作用,并針對近年來一些高等學校在推行教育改革中裁并軍事訓練機構給高校國防教育帶來的負面影響,國防教育法重申,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這里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2001年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 1994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和1985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聯合制定的《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軍事課教學大綱》。上述《意見》和兩個《大綱》分別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進行軍事訓練的指導思想和目的、內容和形式、師資配備、實施步驟和要求、組織領導等作了詳盡的規定。
本條第三款還規定,“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軍事機關協助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是軍事機關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軍事機關主要通過選派人員參與有關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機構的工作和向學校派遣軍官等方式,對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軍事訓練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導。目前,軍隊向全國高等學校派遣協助執行軍訓任務的軍官已達到893名,這些派遣軍官在協助高校組織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學校做好有關國防教育工作的規定。
學校國防教育的對象是在校學生,學校負有直接組織在校學生進行國防教育的重要責任。學校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關鍵在學校。根據各地總結的經驗,要使學校切實履行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的職責,必須抓好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學校領導必須充分認識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的重要性,以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學生負責的精神,把抓好學生的國防教育擺到學校工作和教學的重要位置。其次,學校必須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只有列入工作計劃,才能使國防教育作為學校年度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年初有安排,平時有檢查,年終有總結;只有列入教學計劃,才能使國防教育的內容和要求體現在日常的教學安排中,落實到具體的課程和課時上,才能督促學校的教學部門和教員按照教學計劃的安排,實施對學生的國防教育。第三,學校必須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的統一領導,妥善處理好國防教育工作與其他各項工作的關系。要特別注意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結合國際國內形勢和國防領域發生的重大事件,因勢利導地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突出教育的實效性和時代特色。同時,要加強對擔負國防教育教學任務的師資的選拔、培養和使用,提高教員在國防教育教學方面的水平;要充分利用學校所在地的國防教育資源,努力拓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的渠道,使學校國防教育與社會國防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擴大國防教育的社會效果。
本條第二款規定,“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專門就學校組織軍事訓練的安全問題作出規定,主要是因為在學校國防教育中,組織學生進行軍事訓練不同于組織課堂教學和其他形式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有一定強度的體能和技能訓練,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還包括射擊、投彈等戰術動作的訓練,這就使軍事訓練中發生意外情況的機率增大。因此,本條要求學校必須高度重視學生軍事訓練中的安全問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一定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的苗頭和隱患,確保不發生任何意外,確保學生的安全。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做好有關國防教育工作以及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的規定。
在學校國防教育一章中,對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在國防教育方面的職責專門作出規定,不僅因為這類教育機構的國防教育本身也屬于學校國防教育的范疇,而且因為這類教育機構在對國家工作人員國防教育中肩負的責任重大。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他們代表人民直接掌管著國家機器,從事著國家政權機關的日常工作,他們國防觀念的強弱,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建設和國防安全。培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是國家專門為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從政水平而設立的,這類教育機構的直接任務就是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使他們真正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國防教育方面,本條要求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必須發揮重要作用。這里所說的“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各級行政學院、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和黨校、團校以及其他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
對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如何履行國防教育職責,本條第一款提出了兩項要求。一是要求“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 培訓計劃是教育機構對培訓對象實施培訓的基本依據。要保證對培訓對象進行國防教育,首先要在培訓計劃中反映國防教育的要求。也就是說,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在根據培訓對象和培訓任務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時,必須安排國防教育的時間和內容,提出相關的要求和措施。二是要求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江澤民同志曾指出,“各級黨校、大專院校、干部學校、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教育學校,應開設國防教育課,把國防教育作為學員、學生的一門必修課”。設置國防教育課程是對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提出的一項硬指標,也是保證這類教育機構對培訓對象實施國防教育的重要措施。只有設置國防教育課程,才能保證教育機構按照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集中進行國防教育,收到應有的教育效果。在具體落實這項規定時,對于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來講,由于其培訓的對象不同、培訓任務不同,其國防教育課程的具體設置,應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
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這是國防教育法為貫徹“領導干部是重點”的立法原則而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都是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重要職務的領導干部,在國家政權建設中負有重要責任。國家根據政權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軍事院校進行培訓,使他們能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理論,并與軍隊領導干部交流切磋國防和軍隊建設方面的經驗體會,共同研究探討國家安全與發展戰略問題,這對強化地方領導干部的國防意識,全面提高地方領導干部的國防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在選送地方領導干部到軍事院校接受培訓方面,已經進行了十多年的探索,并取得了明顯成效。198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成立時,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在該校設立國防研究系。國防研究系除培訓軍隊高級干部外,還選調地方省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入學。1997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軍地領導干部交叉培訓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國家將根據需要選調部分地方省部級領導干部參加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班學習。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班每年舉辦2期,每期選調地方學員10名,學制兩個月。國防研究班主要學習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和江澤民同志關于軍隊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重點研究國際戰略形勢和發展趨勢,我國安全環境以及我國國防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并采取理論講授、討論研究與國內見學、出國考察相結合的開放式教學方式。十幾年來,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班已為國家培養出了一大批熟悉國防戰略和國防理論,具有較高國防素質的地方領導干部。國防大學培訓地方領導干部的成功實踐進一步證明,國家有計劃地選派地方領導干部到軍事院校接受培訓,是在較短的時間內增強地方領導干部的國防意識,提高國防素質的重要途徑。
國防教育法在總結國防大學培訓地方領導干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著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地方領導干部的國防教育,依法建立健全地方領導干部國防教育培訓制度,把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軍事院校接受培訓的做法作為一項法律制度確立下來,為強化領導干部的國防教育,保證培訓制度長期堅持下去,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社會國防教育是相對于學校國防教育而言,包括國家機關、各企業事業組織、各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將社會國防教育列為一章,一是可以把社會國防教育與學校國防教育加以區分,根據社會國防教育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明確各類社會組織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并根據各類社會組織的性質和活動方式,提出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二是在立法體例和章名上可以更好地體現國防教育社會化的特點,反映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本章共分六條,分別對國家機關的國防教育、企業事業組織的國防教育、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國防教育,以及思想文化宣傳方面的國防教育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開展國防教育以及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履行國防教育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國家機關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和地方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國家機關掌管著國家政權,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職能。國家機關履行和實現國家職能的情況如何,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強弱與安危。因此,為了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國家職能,行使好手中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加強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防教育法要求所有國家機關必須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比如,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負責國家的立法工作,應當注意從國家立法工作的實際出發,結合履行國家立法職能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相應內容的國防教育。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應當注意從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結合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本條第二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的規定,是對所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職能是通過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實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特別是法律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的責任,就必須學習國家的國防政策、法律法規,掌握國家機關工作所必需的國防知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而且必須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樹立起應有的國防意識,才能在其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對國家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支持國防建設,自覺維護國防利益。
“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是對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從事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這類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特殊要求,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在國防建設領域肩負著特殊的使命和責任;另一方面是因為國防建設領域是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科技知識含量很高的領域。因此,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擔負領導職務,還是從事一般工作,要做到不辱使命,勝任本職工作,不僅要學習和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還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專門的國防知識和技能。只有努力地學習并真正掌握了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才能在工作崗位上盡心盡責地做好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本條第三款對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履行組織、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職責提出了要求,這是國防教育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規定。
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的實踐證明,各級領導干部是各級政權建設和各地區經濟建設的決策者、組織者、管理者,擔負著主要的領導責任,在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當前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國防意識的強弱,對國家的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協調發展,影響重大。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也證明,各級領導干部在國防教育中處于主導地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關鍵在領導。只要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重視國防教育,把國防教育工作擺到應有的位置,重要工作親自過問,重大活動親自參加,重點問題親自解決,這個地區、這個部門的國防教育就搞得好,工作就富有成效。反之,國防教育就排不上位,工作難以開展。正是由于領導干部在國家政權建設中,在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中,在國防教育中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條在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之后,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這是國防教育法賦予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責任,是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履行好的一項法定義務。
根據各地的經驗,領導干部要履行好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應當注意發揮好三個作用:一是決策作用。領導干部在國防教育中的決策作用發揮的如何,直接影響著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的發展水平。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干部應當把國防教育工作擺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注重統攬國防教育工作的全局。對于涉及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的全局性問題,要加強決策,并通過及時、正確的決策去推動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工作的發展。二是協調作用。國防教育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黨、政、軍機關,宣傳、教育、民政、文化等各部門,工、青、婦等各社會團體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因此,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在國防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加強對各方面的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有關方面和部門在相互配合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各機關、各部門在抓國防教育工作中既有明確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形成強大的合力。三是表率作用。領導干部既是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者、組織者,也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領導干部在組織、領導國防教育的同時,必須遵守國防教育的各項制度,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通過自己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影響和帶動本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本部門的所屬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自覺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所有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企業事業組織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數量最大,人數最多,搞好企業事業組織的國防教育,對于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教育的整體水平極為重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事業組織機制的轉換,企業事業組織的獨立性越來越強,自主權越來越大,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已經成為企業和許多事業組織的共同追求。為了使企業事業組織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又適應國防建設的要求,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本條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兩項基本要求:一是要求所有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企業事業組織通過制定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再教育,既是提高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自身素質,滿足企業事業組織不斷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推動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步驟。國家的生存與發展,要求全體公民必須具備并不斷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質,而以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為主要標志的國防素質正是公民基本素質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任何企業事業組織都有責任、有義務按照國家的要求,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職工教育計劃,加強對職工的國防教育。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要求和本企業事業組織的實際情況作出安排。二是要求企業事業組織開展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業務技術培訓以及各種文化體育活動進行。這樣做,可以把國防教育與企業事業組織的日常活動融為一體,使全體職工都能參與國防教育活動,接受必要的國防教育,保證國防教育的效果。
從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看,企業事業組織要抓好對職工的國防教育,首先要求企業事業組織的主要領導要正確認識開展國防教育對本單位發展的重要意義。特別是對企業領導來講,要正確認識搞好國防教育與完成生產任務的關系。許多單位的實踐證明,企業開展國防教育不僅有利于國防建設,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企業在職工的國防教育上舍得花力氣,舍得投入,在經濟效益上必然會得到應有的回報。這是因為,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可以激發廣大職工的愛國之心、報國之志,能夠激勵廣大職工以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完成生產任務,使國防教育所煥發出的精神力量轉化為巨大的生產力。其次,企業事業組織的黨委、武裝部門和工會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督促和檢查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應當說明是,本條所講的企業事業組織也包括外資企業。外資企業雖然其所有制的形式不同于中國的其他企業,但它只要在中國注冊,作為中國的企業法人,就要受中國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外資企業應當同中國的其他企業一樣,貫徹國家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依法組織對所屬職工的國防教育。這不僅是我國法律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本條第二款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特殊要求。上述企業事業組織,由于直接參與國防建設,在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方面應當與一般企業事業組織有所不同。因此,本款規定:“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按照這項規定,相關企業不僅要把國防教育列入本單位職工教育的總體計劃,而且還要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本單位專門的國防教育計劃,包括教育的內容、時間、形式、要求和目標,并嚴格按照教育計劃組織實施。這里應當強調的是,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必須注重針對性,講究實效,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確保本單位圓滿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
國防教育法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也是相互銜接的。如1995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施行的《國防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國防交通教育包括國防觀念的教育和國防交通知識技能的教育。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既要重視增強職工的國防觀念,也要加強對國防交通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的培訓,這樣才能適應完成平時各項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的國防交通順暢。
本條第三款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既包括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也包括其他群眾性的社會團體;既包括法人團體,也包括非法人團體。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展社會國防教育中也負有重要責任。社會團體擔負的任務和工作具有多樣性,涉及領域廣泛,參加人員眾多,對社會影響面較大。因此,本款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根據社會團體的活動特點,其國防教育可以分為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和對其所聯系的社會群體的國防教育。社會團體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象企業事業組織一樣,將國防教育內容列入本單位的教育計劃,并按照教育計劃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確保自身國防教育的落實。社會團體對其所聯系的社會群體的國防教育,是其在國防教育方面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也是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實現國防教育社會化的必然要求。國防教育實踐證明,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等社會團體能夠利用其自身密切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優勢,在開展和推動社會化的國防教育中發揮巨大作用。因此,一切具有社會教育和宣傳功能的社會團體,都應當根據國防教育法的規定,適應本團體社會活動的特點,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優勢,對其所聯系的人民群眾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為普及和加強全社會的國防教育作出貢獻。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干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釋義】 本條是關于軍區、省軍區系統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規定。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編入民兵組織和未編入民兵組織的其他預備役人員是人民解放軍的后備力量。民兵、預備役人員肩負著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雙重任務。因此,加強民兵、預備人員的國防教育,對促進我國的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把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作為全民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本條第一款首先明確了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負有組織領導責任。軍區是省軍區系統的上級軍事機關,應當對所屬省軍區系統內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作出統一部署,并加強指導。省軍區系統應當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組織實施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是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工作部,也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因此,省軍區系統的各級軍事機關組織開展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必須緊緊地依靠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支持和關心軍事機關的工作,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與軍事機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
鑒于我國現行的《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有比較全面的規定,因此,本條第一款要求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與民兵、預備役人員所擔負的任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以增強國防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是省軍區系統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工作中一條基本經驗。為此,本條第一款特別強調,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 、執行勤務、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進行。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適應其所擔負任務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和總政治部《關于在民兵預備役中加強國防教育的通知》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分為一般國防知識和后備力量知識。一般國防知識主要包括:國家與國防的關系,我國國防的歷史和現狀,我國的國防現代化建設,未來戰爭特點及戰爭動員等;后備力量知識主要包括:人民戰爭思想和現代戰爭條件下的全民防御,我國民兵的歷史和在新時期的重要作用,我國后備力量建設的法律法規,我國后備力量的體制和組成,未來戰爭對后備力量建設的要求,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性質、任務,現代國防的精神準備等。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內容,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使民兵、預備役人員真正掌握一般國防知識和后備力量知識,不斷增強自身的國防素質。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并對抓好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落實提出了要求。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加強分類指導,做到分類施教,在教育計劃的安排和實施上,應當突出重點對象的教育。根據《兵役法》和《預備役軍官法》的規定,本款將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確定為三類人員:一是基干民兵,即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被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二是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即在預備役部隊任職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三是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在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中,很多都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中的領導干部,他們的國防教育工作搞好了,不僅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在民兵、預備役部隊中擔負的領導職責,而且可以通過他們直接影響和帶動其所在單位的民兵、預備役人員以至所有人員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 ,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為什么要對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作出規定?首先,根據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任務就是向居民、村民宣傳國家的各項政策,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而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向公民宣傳國家的國防政策和國防法律法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本身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因此,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是國家法律在創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同時,賦予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一項法定職責。其次,國防教育是全民的教育,是所有社會組織的共同責任。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會組織的構成單位和重要成員。這就決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不僅應當參與全民國防教育,履行作為社會組織應盡的責任,而且能夠在全社會的國防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
本條第一款對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提出了兩項基本要求:第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 1996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明確提出,“要以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為目標,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要以提高農民素質、奔小康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活動”。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程,是提高公民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有責任把對居民和村民的國防教育作為創建文明城市活動和創建文明村鎮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第二,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征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節日、紀念日活動涉及全社會,把國防教育與這些工作和活動結合起來,既便于國防教育活動的組織和開展,吸引千家萬戶、男女老幼共同參與,又可以促使居民、村民通過國防教育活動的熏陶和影響,積極履行公民的國防義務,使社區和村鎮的國防教育落到實處。
本條第二款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向居民、村民宣傳和普及國防知識,需要具備一定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的人員參與。從目前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情況看,這方面的人員還比較缺少。因此,為了保證城市社區和農村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聘請退役軍人如軍隊離退休干部、轉業干部、退伍士兵等,協助其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被聘請的退役軍人應當把協助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作為自己一項應盡的義務,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為受聘的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當好國防教育的參謀、助手,在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做好對當地居民、村民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原則要求。在我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是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傳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陣地。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這些部門和單位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要任務,就是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從黨和國家賦予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任務看,向公民普及和宣傳國防知識,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是它們的一項重要職責。國防教育是一項覆蓋全社會的教育活動,它不僅要求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也要求黨和國家的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工具的重要作用,創造濃厚的愛國、愛黨、愛軍、愛社會主義的社會氛圍。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利用自身的優勢,面向社會、面向人民群眾,在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主力軍的作用。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在全民國防教育中,應當明確各自的任務和分工,有組織、有計劃地采取多種形式,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普及國防知識,宣傳國防精神,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根據當前國防教育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文化、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國防教育題材的選材和創作工作,要多出思想性和藝術性統一,具有強烈吸引力和感染力,深受廣大群眾歡迎的優秀作品;大眾傳播媒體要加強國防時事的宣傳,突出對國家安全形勢、國防政策和國防領域中重大事件的宣傳報道,增加國防教育優秀節目和作品的播放。近兩年,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一些地方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國防教育網站,登載和發布國防教育信息,向人民群眾宣傳國防知識,這是一種新的國防教育的途徑和形式,根據國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對這一新事物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使其健康地發展。
在宣傳和普及國防教育活動中,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注意把普及國防教育同國家安全和國防建設的形勢教育結合起來,同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起來,使國防教育貼近人民群眾,貼近社會生活,增強國防教育對公眾的吸引力、感染力,使人民群眾在耳濡目染和潛移默化中受到生動深刻的國防教育。
本條第二款對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設區的市”是指較大的市;“報刊”主要是指綜合性的報紙和刊物。在我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是黨和國家的宣傳工具,是密切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人民群眾進行思想道德和科學知識教育方面,比其他媒體更有權威性,也負有更重要的責任,國家對這些媒體開展的國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絕大多數都設有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節目和欄目;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多數也設有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節目和欄目。這些節目和欄目在各地開展的國防教育活動中,發揮了輿論宣傳的主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條第二款根據國防建設的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這是一條硬性規定。按照這條規定,從中央到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已經開設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的,應當持之以恒,繼續辦好;沒有開設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的,應當盡快開設。在落實這項規定上,不能有任何的例外。當然,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開設國防教育的節目和欄目的名稱及具體編排,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自行決定,在這方面國防教育法沒有統一的要求。不設區的市和縣、鄉的廣播電臺(站)、電視臺、報刊是否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國防教育法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根據本法積極鼓勵和提倡的立法精神,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立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積極開展國防教育的宣傳和普及活動,加強對人民群眾的國防教育。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面向社會大眾,其國防教育應當著眼于在人民群眾中普及國防知識,使每個公民熟知依法享有的國防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國防義務,關心和支持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從國防教育的實踐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開展國防教育的宣傳方面,還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堅持正確的方向,始終把社會效益擺在第一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作為黨和國家的宣傳工具,向人民群眾普及和宣傳國防知識,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必須無條件履行。這種責任也是黨和國家實現其組織全民國防教育職能的重要體現。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但這種權利不能影響其承擔的責任,更不能影響其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宣傳任務。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有關國防教育的宣傳中,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第二,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宣傳,必然涉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情況,對于這方面的情況,有些是可以公開報道的,有些是不宜和不能公開報道的。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進行國防教育宣傳,包括向媒體提供宣傳題材和信息的部門、單位及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保密規定,嚴格遵守紀律,防止失密和泄密,避免給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場所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作用的規定。
國防教育要實現社會化,需要為人民群眾接受國防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和氛圍,也需要有一大批國防教育場所為依托。這是在全社會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保證全民國防教育順利開展的必然要求。
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陸續建立了許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這些場所初步滿足了對群眾進行國防教育的需要,在當地國防教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新形勢下大力普及和加強社會國防教育的要求,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對國防教育場所的需求相比較,我國國防教育場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國防教育場所接受國防教育的社會需求,加快我國國防教育社會化的進程,國防教育法從進一步挖掘現有國防教育場所的潛力,充分發揮其對社會大眾應有的教育功能和使用效能的角度,對國防教育場所提出了明確要求。
首先,本條規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接受國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為了保證公民能夠順利的行使這種權利,履行這種義務,國家管理的國防教育場所有責任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安排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當盡可能便于大多數的群眾前來參觀;安排的教育內容,應當盡可能與一般群眾的接受能力相適應,易于群眾了解和掌握;場所內的各項服務設施應當盡可能齊全配套;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受教育的群眾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學校等單位組織所屬人員到國防教育場所接受國防教育,是一種有組織的集體活動,在社會國防教育中能夠產生規模化的效應,是國家予以支持和鼓勵的。因此,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各地的國防教育場所應當給予優惠或者免費。至于如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國防教育場所可以根據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
其次,本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根據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防教育場所具備了該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由于國防教育基地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和必要的經費保障,因而在社會國防教育活動中可以發揮國防教育場所主陣地的作用。同時,中小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為了適應中小學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給中小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提供最優化的社會保障,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予以免費,不得收取任何與接受國防教育有關的費用。此外,全民國防教育日是全民共同參與國防教育,全社會集中組織國防教育活動的日子,為了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配合全社會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社會免費開放。也就是說,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這一天,全國各地的國防教育基地都應當向公眾開放,不得對到基地接受國防教育的公民收取任何與國防教育有關的費用。為了落實本條的規定,各地的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在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盡快制定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的具體辦法。
由于國防教育場所承擔了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和免費的義務,國防教育基地承擔了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進行國防教育以及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對社會免費開放的義務,為了保證國防教育場所和國防教育基地自身的發展,持續不斷地為社會國防教育提供良好的服務,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從政策扶持、財力和物力支持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為本地的國防教育場所和國防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本章共九條,分別對國防教育的總體保障、國防教育的經費保障、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國防教育的捐贈、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國防教育大綱的制定與教材的編寫、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以及軍隊、武警部隊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對國防教育的總體保障以及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的規定。
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要保障國防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必須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來謀劃和設計,以便為解決各項具體保障問題指明方向,確定原則,提供指導。基于這一思想,本條首先明確了國家對國防教育的總體保障,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首先,根據本條規定,國防教育總體保障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這是因為領導國防教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國家利益的忠實代表,作為國防教育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應當對保障國防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負主要責任。本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又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根據本條規定,國防教育總體保障的方式是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一方式,有著豐富的內涵和要求。其一,國民經濟是指一個國家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總體,包括各個生產部門和為生產服務的流通部門。社會發展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有意識地擴大其所構成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發展規模。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就是預先將國防教育作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行統籌安排,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將國防教育作為一項必要內容納入其中,而不是排除在外。開展國防教育是提高全民族、全社會國防意識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公民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基礎工程,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其二,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一般分為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防教育的對象類別、規模大小、布局遠近的不同情況和實際要求,綜合考慮,分別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其三,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有不同的層次要求。一般而言,上級人民政府的計劃比較宏觀、長遠,下級人民政府的計劃比較具體、現實;上級人民政府的許多規劃需要下級人民政府具體貫徹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國防教育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使國防教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國防教育工作。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要求“深入開展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意識”,這表明中央從宏觀戰略上已經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結合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將加強國防教育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認真做好國防教育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本條在明確了國家對國防教育的總體保障之后,緊接著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這項規定確立了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的原則,有兩層含義: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確定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開展國防教育不能沒有經費保障。各地國防教育的實踐表明,必要的財力支持,是保障國防教育順利進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對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項目方面有不同的需求,國防教育法不可能逐一列出具體的需求標準,只是提出一個總的要求,即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確定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劃撥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數額時,都應當按照這一要求執行。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既要考慮需要,也要考慮可能。一方面,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中應當有相對固定的、必需的國防教育經費,以保障國防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國防教育經費還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有所增長,以適應國防教育的發展需要。另一方面,國防教育經費的規模不能超越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國防教育應當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只有國民經濟發展了,財政收入增加了,國家才能拿出更多的經費滿足國防教育的需要。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也就是說,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是通過財政預算的途徑加以保障的。財政是指政府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和參與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是政府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實現職能的基本形式。預算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對未來一定時間內收入與支出的計劃。將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就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時,應當充分考慮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保證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其中。從國防教育的實踐看,為保證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的落實,有的地方不僅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而且還在預算中單獨列項。根據國防教育法關于加強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的立法思想,這種做法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首先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預算經費是指列入國家預算,收入有穩定來源、支出有規定用途的財政資金。國家對預算經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包干、收支掛鉤、權責結合、事權與財權統一的管理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這是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性質所決定的。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也稱政權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沒有生產收入,由國家經費開支,不進行經濟核算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性組織的總稱,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群眾性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經費使用方面的共同特征是:本身沒有生產經營收入,而是每年列入預算經費,由國家實行財政撥款維持其正常工作和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我國的財政預算體制是: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因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應當首先列入本單位預算,經所在部門預算直至政府預算通過后,由國家財政撥款,保障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本條第一款還規定,“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企業是指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的部門,如工廠、礦山、鐵路、公司等,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其特征是:本身從事經濟活動,具有經濟收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納稅,開展活動。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有義務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應當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而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又來源于工會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一)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這些法律規定,為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提供了必要的經費保障。
本條第二款規定:“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01年6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中對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經費保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該《意見》規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由國家財政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撥款;地方所屬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根據學生軍訓工作的實際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要將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內予以保障。同時該《意見》還要求,學生軍訓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集中訓練期間參加學生及派遣軍官、幫訓戰士的伙食補助;訓練器材、資料的購置;參訓學生訓練服裝補助;學生在軍訓基地訓練期間的水電費補助等。
上述《意見》以及近年來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就學生軍訓經費保障問題制定下發的其他規定,都是與本條第二款相銜接的配套規定,各地、各學校在組織實施學生軍訓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這些規定保障軍訓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于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廣泛開辟國防教育資金來源渠道,充分肯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積極意義;二是表明國家鼓勵、倡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奉獻愛心,支持國防教育事業。其目的在于,充分調動社會上的一切積極因素,支持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動員社會力量,資助全民國防教育,在我國現階段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其一,可以彌補國防教育經費的不足,在國防教育的經費保障方面,發揮拾遺補缺的重要作用。我國的國防教育是一項全民性的教育活動,過去主要靠人民政府的撥款支持,但還不能滿足全民國防教育的實際需要。有些地區由于國防教育經費短缺,保障困難,難以進行深入、持久的國防教育活動。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開展國防教育遇到的經費籌措困難更多。各級人民政府,雖然可以在財政預算內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但也只能解決人民政府計劃內的一些重點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活動。從我國的經濟狀況和國防教育的實際需求看,用于國防教育的經費不足與全民國防教育發展需要之間的矛盾將長期存在。因此,提倡和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能在一定程序上緩解這一矛盾,是一個利國、利民的好辦法。其二,通過鼓勵社會力量資助國防教育,可以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加強國防建設的愛國熱情。舊中國的近代史是中華民族備受帝國主義侵略和壓迫的屈辱史。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深深懂得“弱國就要受人欺侮,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顯示出強烈的愛國主義熱情和富國強兵的愿望。如在抗美援朝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和海內外同胞,紛紛捐款捐物,購買飛機大炮,支援前線,情動山河。近些年來,全國國防科普委員會曾會同有關單位,利用重大紀念日舉辦了5次全國國防征文、國防知識競賽等活動,許多企業事業組織聞訊后紛紛捐資合辦,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這些事實充分表明,廣大人民群眾和海內外同胞蘊藏著支持國防教育事業的巨大潛力,充分挖掘和發揮這種潛力,可以在全社會進一步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民族的凝聚力。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資助國防教育財產的管理制度。這項規定表明:第一,在今后的國防教育實踐中,為加強對資助國防教育財產的管理,可以依法成立國防教育基金組織;第二,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應當由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國防教育基金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了興辦、維持、發展國防教育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者專門撥款,主要用于宣傳國防知識、購置國防教育資產、獎勵開展國防教育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組織國防教育活動等。國防教育基金組織則是指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自愿捐贈的國防教育基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其活動宗旨應當是通過對國防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動國家國防教育事業的發展。本款所說的“依法成立”、“依法管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關于依法成立國防教育基金組織。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第三條規定:“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二)有人民幣1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資金;(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第十一條規定:“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進行業務活動。”成立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關于依法管理社會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國防教育基金設立后,應當成立國防教育基金會,以加強對國防教育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基金會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于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于捐贈者的自愿,嚴禁攤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第八條規定:“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根據上述規定,國防教育基金會的職責應當是:1.根據全民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劃,擬定籌集項目,動員和組織國防教育基金捐款活動;2.擬定國防教育基金資助項目指南,接受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要求資助的申請,進行評議,擇優支持,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的普及和深化;3.組織力量對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的國防教育項目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于未按要求使用的資金,應當減少、停止或者收回;4.定期公布國防教育基金收支帳目,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資助項目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本條第三款是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問題作出的規定,它包含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考慮到除了國家現有的國防教育場所保存的實物外,一些社會組織和個人還擁有不少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這些散布在民間的實物,其社會教育價值尚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為了廣泛挖掘儲存在民間的國防教育資源,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于國防教育。通過在更為廣闊的社會空間內展示這些實物,使更多的人民群眾受到直觀的、生動的國防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在法律關系上“提供”不同于“捐贈”,對于屬于社會組織和個人擁有而又愿意提供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要求人民政府及使用單位在使用該實物期間,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損壞、丟失;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不能用后不還,更不能強行征收。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必須用于國防教育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經費及其財產使用和保護的規定。
本條規定旨在強調,無論是國防教育經費,還是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都必須專款專用,必須用于國防教育事業。
本條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克扣”的規定,是關于保護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的禁止性規定,強調了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克扣。在這里,挪用、克扣的對象既包括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也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挪用是指把應當用于國防教育的經費和財產轉移到其他方面使用;克扣是指私自扣減應當用于國防教育的經費和財產,將其全部或部分非法占為己有。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是國家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的物質保障。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將嚴重影響國防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國防教育法在強調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時,還為此專門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關于國防教育經費及其財產使用和保護的規定,有利于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正確對待、使用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保障其專門用于國防教育事業,有利于鼓勵、動員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地資助國防教育,促進國防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也為防止發生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和財產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命名。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基地的產生范圍、必備條件、命名的批準權限,以及國防教育基地自身建設和管理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國防教育基地的產生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其命名的批準權限。首先,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屬于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場所范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根據本條規定,國防教育基地只能從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中產生。第二,并非所有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都可以作為國防教育基地,只有同時具備了下列5項條件的國防教育場所,才能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這5項條件是:1.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國防教育基地對外展示或活動的內容可以各有特色,形式也可以多種多樣,但它必須緊扣國防教育這個主題。2.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國防教育基地應當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有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3.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具有適應開展活動所需的各種配套設施。4.有必要的經費保障。不論是政府撥款還是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捐款,國防教育基地應當有固定的能保證其長期正常運轉的經費來源。5.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按照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部署和要求,國防教育基地能夠經常地開展各種國防教育活動,并能在當地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第三,具備了上述5項條件的國防教育場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國防教育法把命名國防教育基地的批準權限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考慮是,國防教育基地是各地方開展社會化國防教育的重要陣地,對各地國防教育場所建設具有很強的示范性,對地方國防教育的發展也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因此,對于國防教育基地,不僅要規定嚴格的條件,在其命名的批準權限上,也應當體現權威性、嚴肅性。
本條第二款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自身建設提出了要求,即“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為了保證國防教育基地在國防教育場所中始終發揮主陣地的作用,維護基地的聲譽,保持名實相符,本款還規定:“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其命名。”也就是說,已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若喪失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即可由原批準命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撤銷其命名。
在多年來的國防教育實踐中,各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以及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比較重視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在規劃布局、經費投入、制度建設等方面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果,促進了當地國防教育的發展。目前,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的類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綜合性國防教育基地。主要是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駐軍及其人武部門專門建設的用于國防教育的國防教育館、國防園、國防宮、國防教育訓練基地、少年軍校等,這類國防教育基地有很強的目的性和針對性,在普及和加強公民的國防教育中發揮了主陣地的作用。第二類是紀念性國防教育基地。主要是由民政、文化部門管理的革命遺址、烈士陵園、博物館等。如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孟良崮戰役紀念館、臺兒莊大戰紀念館等。這類國防教育基地主要是運用革命歷史題材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國防教育基地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組織管理體系不夠協調。各類國防教育基地或隸屬或掛靠于不同的部門,很難實行統一管理。二是制度建設不夠健全。雖然各地也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些規定起不到應有的規范制約作用。三是沒有可靠的經費保障。有些基礎設施陳舊,教育資料缺乏;有些內容老化,缺乏時代感和現實感,特別是缺乏高科技制作的聲、像、圖方面的內容,科技含量比較低,教育感染力不強。上述問題,應當根據國防教育法的規定,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協調國防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門與各有關方面共同研究解決。
本條關于國防教育基地的條件、命名及其建設的規定,為規范和推動國防教育基地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國防教育基地是重要的國防教育場所,以法律形式規范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是新形勢下開展國防教育的客觀要求和重要舉措。抓好國防教育基地建設,有利于促進國防教育基地向社會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有利于抓好主題性國防教育活動,為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拓展了廣闊的活動空間。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國防教育基地建設和管理以及收集和保護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有規劃、建設和管理國防教育基地,并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保障的職責。要發揮國防教育基地在國防教育中的作用,規劃是前提,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保障是原則。本款規定包含以下四層含義: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每個地方需要建立國防教育基地的種類、數量、規模、布局等,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綜合考慮,納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不論采取計劃內宏觀調控方式,還是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都應當立足當地國防教育的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從國防教育今后的發展看,革命領袖和先烈的舊居、革命烈士陵園、軍事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戰斗遺址遺跡、軍事訓練基地和展示國防科技成果園區的建設,應當成為國防教育基地建設的重點。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國防教育基地是國家進行國防教育的重要設施,其建設不是哪一個機構、哪一個部門可以單獨完成的,而需要各有關部門、各個方面積極配合。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在國防教育基地建設上發揮好統籌協調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由政府財政撥款,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職責明確由某一個部門或單位負責承建;二是由企業事業單位自籌經費,自建或者合建;三是由地方單位與當地駐軍聯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的建設模式,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建設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管理。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國防教育基地建設在短時期內還很難一步到位。因此,立足于現有國防教育基地的建設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就顯得非常重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防教育法對建設國防教育基地提出的5項條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統一管理,準確把握國防教育基地的發展方向。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總結推廣國防教育基地管理中的經驗,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級民政、文化、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抓好國防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國防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要使國防教育基地充分發揮國防教育主陣地的作用,就必須重視解決國防教育基地的保障問題,尤其是當前國防教育基地的自身發展面臨較大困難的情況下,更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從長計議,采取得力措施扶持國防教育基地的發展,為國防教育基地提供自身“造血”的機制,以保證國防教育基地在維持正常運轉的基礎上求得更大的發展空間,最大限度地發揮國防教育基地的使用效能和社會教育功能。
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文物是指歷代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筑、碑刻、武器、工具、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同時,該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使文物得到保護的、搶救文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是祖先和革命前輩留給后人一筆珍貴的文化遺產,對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產生強烈的教育效果,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做好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工作,并將不同的文物進行分類整理,反映相應歷史事件的真實狀況。文物作為具有特定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結晶體,是不可再生資源,也是為國家所有的國有資產,理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一方面,文物的管理機關、保護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文物存放于重要的國防教育場所,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制定嚴謹周密的管理制度,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發揮其在國防教育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破壞、侵占、損害國防教育文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條款的客體是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這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客體不同。該款規定的客體是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文物與實物二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相關國家政策也有所不同。對提供用于國防教育的實物的規定是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對用于國防教育的文物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其加強收集、整理和保護。但是,文物與實物在國防教育方面都是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物質載體,都可以為國家的國防教育事業服務。這兩個條款從不同的角度作出規定,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目的在于充分發揮各種具有國防教育價值的物質載體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十條 全民國防教育使用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大綱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
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由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依據國防教育大綱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組織編寫。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國防教育大綱、編寫國防教育教材的規定。
國防教育大綱是國家組織實施全民國防教育的綱領性文件,它直接關系到全民國防教育的質量、發展水平和各階段性目標的實現,在全民國防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國防教育法調整和規范的是全民國防教育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環節,它不可能全面規定不同類別的教育對象接受國防教育的具體標準、要求和辦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防教育大綱又是落實國防教育法的實施細則,是具體指導全國進行國防教育的重要文件。本條第一款關于國防教育大綱的規定,有二層含義:一是全民國防教育應當使用統一的教育大綱。這是因為,全民國防教育是由國家統一組織進行的,是服從服務于國防需要的,由國家制定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可以使大綱所規范的各項內容更好地體現國防建設對全民國防教育的總體要求,使全國各地在組織實施國防教育工作中,形成一盤棋,更好地反映和維護國防的整體利益,保證全民國防教育的長遠發展。二是國防教育大綱應當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這樣規定與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地位和職能是相適應的。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是其依法履行職能的要求。
國防教育大綱的基本框架,應當包括實施全民國防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和階段性目標,國防教育對象的分類及其教育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國防教育的途徑、方法和步驟,實施國防教育的各項保障措施和要求等。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主體和編寫原則。國防教育的實踐證明,只有區分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教育對象,編寫比較系統、全面、具體的國防教育教材,把國防教育大綱的要點分解細化,才能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教育對象,更好地進行國防教育。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防教育大綱是編寫國防教育教材的依據,國防教育教材是落實國防教育大綱要求的施教材料。由于國防教育實行分類施教的原則,國防教育教材要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教育對象。因此,國防教育材料的編寫主體不同于國防教育大綱的制定主體,它可以由國家和軍隊的有關部門或者各地方組織編寫。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編寫國防教育教材,應當把握兩個原則。一個是分類原則,即分別針對領導干部、大中小學生、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職工、普通公民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等不同對象,編寫適合于教育對象需要的國防教育教材。另一個是結合原則,即編寫國防教育教材應當依據國防教育大綱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多年的國防教育實踐中,各部門、各地方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有許多成功的做法,對這些經驗和做法應當認真總結提煉,并充分地反映在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中。
從立法角度講,本條關于國防教育大綱和教材的規定還有一層意義。即將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教材納入法制范疇,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走上系統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的軌道。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
【釋義】 本條是關于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選拔國防教育教員的規定。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在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方面,負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的職責;二是選拔國防教育教員的基本條件是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
國防教育師資是指擔負國防教育任務的專職和兼職人員。能夠成為國防教育師資的,既可以是國防教育機構的專職人員、軍隊干部、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退役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干;也可以是離退休干部及其他適合擔任國防教育教員的人員。國防教育師資的范圍相對比較廣泛,主要是由于國防教育對象的多類別、多層次的特點所決定的。
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是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一個前提,也是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因此,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的職責,抓好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本條第三款規定,“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這是從思想、知識和技能三個方面規定了選拔國防教育教員的條件。國防教育是以廣大人民群眾為對象的,它需要有更多有志于這項工作的人加入到國防教育師資隊伍中來,以滿足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師資的需求;國防教育重在普及人民群眾的國防知識,它對擔任國防教育教員的條件,不需要像學歷教育那樣,有嚴格、具體的要求。因此,只要是熱心國防教育,掌握了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都可以被選拔為國防教育教員。當然對于選拔國防教育的機構和單位來講,它可以根據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實際需要,擇優選拔和聘用國防教育教員。
由于國防教育的內容豐富、知識面廣,而且是一項不斷發展的事業,因此,從提高國防教育教員的素質上講,也需要對國防教育教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國防教育教員的培訓通常實行專門院校培訓和工作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為了重點培養專職國防教育教員,1992年1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文件精神,國家教委與解放軍總參謀部聯合發文,委托軍隊院校為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學舉辦了國防教育專業本科班,其招生對象是在軍訓試點高校、高級中學工作兩年以上,45歲以下,具有大專學歷的專職和兼職教師,經學校推薦均可報考。學制為全脫產兩年,成績合格,授予大學本科證書,學員畢業后回原單位工作。這項具體措施為完善國防教育師資隊伍結構,提高國防教育教學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軍營開放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具體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軍隊、武警部隊有義務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本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江澤民同志曾指出:“軍事部門和各級人武部在全民國防教育中有著特殊的地位,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職責。除以主要精力抓好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外,還應積極給各級地方黨委、政府當好參謀,與地方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抓好全民國防教育。”軍隊、武警部隊作為國家的武裝力量,在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活動中,具有自身優勢,應當起到骨干作用和示范作用,積極協助地方做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二是軍隊、武警部隊協助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這樣規定,目的在于既要保證部隊完成自身擔負的任務,又能使其協助地方開展國防教育,做到二者兼顧。一方面,地方開展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可以向當地駐軍提出予以支持和協助的需求;另一方面,軍隊、武警部隊在不影響完成正常戰備、執勤、訓練任務和保密的前提下,盡其所能地為地方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提供相應的支持和協助。在做好軍隊、武警部隊協助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工作上,需要軍地雙方相互支持和理解。三是軍隊、武警部隊協助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主要方式是選派軍事教員和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這是軍隊、武警部隊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最大的優勢,也是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最缺少、最需要的方面。因此,軍隊和武警部隊根據需要和可能,做好選派教員,提供軍事訓練場地、設施的工作,就是對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最大支持,必將有力地提升地方開展國防教育的整體水平。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這是國家為了發揮軍隊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特殊作用而設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目的在于通過開放軍營、介紹部隊榮譽史、展示武器裝備、提供國防和軍事知識咨詢等,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軍營開放制度在國外早已實行,一些國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就設立了軍營開放日活動。我軍進駐香港后,也建立了軍營開放制度,在國慶節、香港回歸紀念日等重大節日、紀念日,駐香港部隊的部分軍營對社會開放,歡迎香港居民參觀軍營,體驗軍營生活,與部隊官兵進行聯誼活動,既展示了駐軍威武之師、文明之師的形象,又融洽了駐軍與當地居民的關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國家確立軍營開放制度,可以使公民了解和學習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奉獻精神與犧牲精神,增強國防觀念,也有利于增進軍政軍民團結,促進部隊自身建設。根據本款規定,軍營對社會開放是有條件的。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由于軍營是國家的重要軍事場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因此,軍營開放應堅持既不影響部隊戰備工作,又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的原則,同時還要考慮方便群眾參觀,有利于擴大教育效果。向社會開放的軍營應當經軍隊主管機關批準,軍營開放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共5條,分別對拒絕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單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政、軍機關和工、青、婦團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這不僅是憲法、國防法的原則要求,也是本法的具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根據國防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負有依法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義務。例如,“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在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的同時,還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第八條、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第二十二條)上述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不執行本法有關規定,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可以視為“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包括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國防教育的的領導者、組織者和管理者。根據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不僅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而且也是國防教育的領導者和組織者。上述人員如果不“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第十八條),理應受到批評教育,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設置的法律責任,是保證國防教育活動正常開展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和行政處分作為法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立法實踐的普遍做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預備役軍官拒絕或者逃避登記、軍事訓練,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從各地制定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的內容看,也大多將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作為行政處分之前的必經程序,實踐證明這是完全必要的。
本條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受到批評教育后仍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主管人員實施行政處分,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即受處分人的單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已經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了惡劣影響;受處分人是對本單位國防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人員不是此類行政處分的主體。此外,受處分的“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可以接受行政處分的資格。對不能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如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的主管人員,則不適用行政處分項目,對這類人員,除適用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外,可通過其單位內部的章程或紀律加以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保證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的正常開展,國防法和本法專門對國防教育經費保障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國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大對國防教育經費的投入,為國防教育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法依據國防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防教育經費的保障問題。這里所講的“違反本法規定”,具體是指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和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的上述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條規定的處罰主體是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負有掌管國防教育經費“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的“主管人員”,是指可以批準、調撥、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國防教育經費的人員,主要由領導人員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管理國防教育經費的有關業務人員。
對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本條設置了兩項法律責任:一是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限期歸還;二是根據行為的情節和后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關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指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給予刑事處罰。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與本條有關的規定主要有兩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五條 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和損毀國防教育展品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和國防教育展品,是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物質載體。這些設施、展品,特別是具有國防教育主題內容的軍事設施、軍事訓練場地、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陳列的展品,如果遭到非法侵占、破壞和損毀,不僅影響國防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甚至會危及國家的國防利益。近些年來,有些地區的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對這類違法行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破壞”,是指人為地使建筑物遭受損壞。“損毀”包括損壞與毀壞兩種情形。“損壞”,是指使物品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部分喪失,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毀壞”,是指使物品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喪失殆盡,無法修復還原,如燒毀、砸毀等。侵占、破壞行為均為主觀故意,損毀行為既可以是主觀故意,也可以是出于過失。但違法行為無論是主觀故意,還是出于過失,其行為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對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有關責任人,除了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外,還應當依法責成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種類和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違反國防教育法規定,侵占、破壞和損毀國防教育設施、場地和展品而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實施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
一、警告。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輕微的處罰。這種處罰雖然帶有教育性質,但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質。它與本法第三十三條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的主要區別在于:警告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責令違法者本人改正;本法第三十三條的批評教育則是一種思想教育,是用說服教育的辦法,啟發有關單位和人員提高認識,自覺改正錯誤。作為行政處罰的警告,與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給予的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二者雖然同屬于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但前者是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所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后者則是由行為人所在的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給予的一種行政處分。
二、罰款。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金額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一般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罰款是一種經濟性的制裁手段,同樣具有強制性質。
三、拘留。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是最重的治安管理處罰種類。治安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本條第二款規定,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的相關條款和罪名較多,主要有: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4)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 (5)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 (7)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8)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等。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犯罪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和刑法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綜合分析,依法定罪量刑,從而運用法律懲誡手段,保護國防教育基地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保證國防教育工作的正常進行,保持國防教育活動的良好秩序,維護國防教育應有的純潔性和嚴肅性,是公民支持和參加國防建設應盡的義務。由于國防教育涉及面廣,舉辦活動大多在公共場所進行,參與人員數量多,如果不法分子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不僅嚴重妨礙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的正常開展,破壞國防教育的莊嚴氣氛,而且也容易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近些年來,隨著各地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重視和國防教育活動的蓬勃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著“國防教育”的幌子,借機進行詐騙;有的還以興建“國防教育基地”、“國防娛樂園”為名,非法出售、出租、出借、買賣和展示軍事裝備、設施、制式服裝等,造成惡劣影響。例如,1999年6月23日,團中央中國少先隊事業發展中心向全國新聞界發表聲明,揭露“‘99'暑假全國少年軍事夏令營”是一起盜用該中心名義的欺詐行為,提請各有關學校、少先隊組織提高警惕,嚴防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暑假活動非法牟利。再如,湖北省某縣一名鄉村中醫以“湖北省鄂東特種學校”和“鄂東青少年軍校”兩塊招牌為幌子,10天之內就在省內外騙招200多名學生,獲取了大量錢財,這個非法辦學機構還偽造了“中央軍委首長接見學校師生”的假照片,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此類現象在《國防教育法》貫徹實施過程中還可能出現,必須引起重視,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打擊。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可以依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拘留、警告等處罰;構成犯罪的,則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七類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也規定了對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應當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認定“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犯罪行為時,刑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第二百九十八條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等等。“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冒充國防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借“國防教育”之名兜售偽劣商品,盜印書刊資料;有的以舉辦“國防教育師資培訓班”、“少年軍校夏令營”等名義,大肆聚斂錢財;有的偽造、盜用國防教育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坑蒙拐騙、敲詐勒索活動;有的為撈取錢財不惜采取政治欺騙手段,造成極其惡劣的政治影響。認定上述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刑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等。
第三十七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和范圍,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本條所稱的“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按照國防教育法的規定,應當履行特定的國防教育工作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做好國防教育工作。任何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行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是指該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防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國防教育事業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的行為是由行為人的主觀過失造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不希望發生危害國防教育工作的后果,然而根據其所擔負的職責和行使的職權范圍,事先應當預見到任何工作失職、消極怠工、擅離職守的行為都可能造成損害后果,卻因行為人主觀上疏忽大意、掉以輕心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但卻抱著僥幸心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最終釀成事實上的危害后果。例如,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上述規定都表明本法對于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中的安全問題予以高度重視。如果負責學校國防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以及學校領導對組織學生軍事訓練、軍事夏(冬)令營或少年軍校活動,未做周密計劃,措施不力,管理松懈,致使發生學生傷亡、財產受損等嚴重后果的,就應當給予相關瀆職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該人員利用從事本職工作的便利條件,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或者濫施權威,隨心所欲地作出決定,致使國防教育事業遭受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大多出于故意,往往與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聯系在一起。因此,對在國防教育中濫用職權的相關責任人必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該人員出于私情或者受其他個人利益的驅使,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國防教育事業遭受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罪的,規定了比一般責任人更重的法定刑。
第六章 附則
本章只1條,規定了國防教育法的施行日期。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開始施行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條加以規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據該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準備工作確定。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有兩種方式確定法律生效的起始日期。一是法律公布之后間隔一段時間,才正式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法律的生效日期與公布之日同步。法律的生效日期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都是為了適應法律實施的需要。由于國防教育法在全國各地實施已具備良好的群眾基礎,因此本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布于幾年
●國防教育法于哪年修正
●國防教育法修正并頒布實施
●國防教育法公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布于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國防教育法是根據什么制定的: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釋義2025全文,國防教育法公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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