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主旨
本條是關于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分三項。
本條第一項是關于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罰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深入群眾,努力創作和表演思想性、藝術性統一,具有強烈吸引力、感染力,為廣大群眾所歡迎的優秀節目。國家禁止舉辦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或者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徠觀眾的演出活動。因此,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其行為特征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組織、脅迫、誘騙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通過糾集、控制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或者以雇傭、招募等手段讓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誘騙”是指行為人利用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年幼無知的弱點或親屬等其他人身依附關系,或者利用殘疾人的自身弱點,以許愿、誘惑、欺騙等手段使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
第二,組織、脅迫、誘騙的對象必須是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屬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易受不法分子的脅迫和誘騙,因此,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殘疾人是一個困難群體,由于身體的殘疾影響他們與外界的交往,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常常處于某種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而且他們受教育程度通常較低,就業機會少,對殘疾人的保障關系到國家發展、社會穩定和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這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因此,《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的是恐怖、殘忍表演。這里所說的“恐怖”表演,是指營造兇殺、暴力等恐怖氣氛的表演項目,如碎尸萬段、刀劈活人、大卸人體組織等。“殘忍”表演,是指對人的身體進行殘酷折磨,以營造殘忍氣氛的表演項目,如腳踩女孩、人吃活蛇、蛇鉆七竅、油錘貫頂、釘板打石、汽車過人、鐵釘刺鼻等。這些表演項目嚴重摧殘了滿十六周歲的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發育。
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恐怖、殘忍表演行為與一般雜技表演的界限。中國雜技源遠流長,是我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它不僅具有強身健體的作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雜技還常常作為一種頗具觀賞性的表演節目展現在人們面前。雜技表演雖然也有一些驚險、離奇的動作,但其宗旨是以科學、文明體現自身價值的。而恐怖、殘忍表演是以表現恐怖、暴力為內容,所追求的是感官刺激、恐怖氣氛,并且這類表演大多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極易發生危險,尤其是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表演這類節目,對其身心健尿會帶來極大傷害。
本條第二項是關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罰規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牛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對于任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利,應當予以懲處。強迫他人勞動主要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所謂“暴力”手段,是指行為人對他人人身實行毆打、捆綁等強制手段,使他人不得不按行為人的要求進行勞動;“威脅”手段,是指行為人對他人實行恐嚇、要挾等精神強制手段,如以人身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相要挾,使他人產生恐懼,不敢做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按行為人的要求進行勞動;“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他人不敢抗拒、無法抗拒的強制手段,如禁止離廠、不讓回家等。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這種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且違背他人的主觀意志,強迫他人進行勞動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并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進行勞動,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中進行嚴格要求,或者勞動者自愿超時間、超負荷地工作,行為人并未對其進行強迫,則不屬于強迫他人勞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本條第三項是關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這里包括了三種行為:一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拘傳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懲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或者違法犯罪后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的,不能認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等行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依法執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務而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搜查、檢查而進人他人住宅的,則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三是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進行搜查。本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根據法律的規定,搜查、檢查他人身體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檢查。這里的“非法搜查”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另一層意思是指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主要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2020年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怎么規定的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什么罪名
●2020年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治安處罰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侮辱誹謗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治安處罰: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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