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制定的。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制定的。
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同時,該法對學校國防教育和社會國防教育的內容、形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還規定了國防教育的保障措施,包括國防教育經費的保障、軍事機關和學校的協助等。同時,該法也明確了違反本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一部旨在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制定的。
其目的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其發揮作用提供保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公民拒不履行接受國防教育義務,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標志著中國國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軌道,對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普及和加強公民國防教育,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激發全民的愛國熱情,提高全民的綜合素質,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目的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八條 教育、退役軍人事務、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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