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2025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2025全文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論 專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卞耀武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論
專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卞耀武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部分 緒論 專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在我國,專利制度的形成、發展、趨于完善,都是與專利法律制度的建設進程緊密地結合為一體的,并且又集中地體現在專利法的制定、修改、再修改上。專利制度的一項最為重要的特點,就是專利制度是建立在人類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基礎上的,同時又是依附于法律的,即這種智力成果是經國家法律直接確認并由法律保護的。實際上是將人類智力活動中發明創造所產生的權利與法律形式聯系在一起,形成以確認專利權、保護專利權為基本內容的專利法律制度,而在這項制度中,其基本規范是由專利法來確立的,專利權的確認和保護都是以專利法作為基本法律依據的,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到,專利法是專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人們要了解專利制度、運用專利制度,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必須掌握專利法的內容,包括它的基本規范和這項法律制度新的進展。
2000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進行第二次的修改,在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建設上具有重要的意義,是這項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也使專利法這部法律得到充實與更趨成熟。
一、專利法的制定、修改
我國的專利法是1984年3月制定的,當時正積極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經濟的發展需要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調動和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鼓勵發明創造,亟待制定專利法;同時,企業的改革也要求將其財產權利從有形財產擴大到無形財產,并能以市場的方式取得所需的智力成果。在對外經濟科技交流中,無論是為了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還是保護我國的發明創造,都需要確立專利法律制度。在此情況下,不但有了制定專利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了制定專利法的良好環境,于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專利法便應運而生。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被確定為是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在專利法制定之后,由于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們又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加深了對專利制度的認識,同時考慮了專利制度的國際協調的狀況,于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的修改,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出修改決定,共有十九項,主要是擴大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將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以及藥品,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均列為專利法保護的范圍;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其中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進一步提高了專利保護水平,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比如,將專利方法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增加了對專利權人進口權的規定,廢除異議程序而采用了撤銷專利權的程序,將專利強制許可分為請求強制許可和國家需要強制許可等。這些修改標志著我國專利制度的不斷發展,表明了專利法在一定階段的充實與完善。
同樣,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擴大和改革的深化,專利法在實施過程中又積累了新的經驗,也遇到了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需要對專利法進行又一次的修改,于2000年8月,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出了再一次修改專利法的決定,共有三十四項內容,修改的幅度是相當大的。這次修改是科技進步與完善法制相結合的可喜成果,是專利法制建設又一個重要進展。這次專利法修改的明顯特點是,立足于貫徹科技興國的戰略方針,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立足于在發展中完善專利制度,為專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作出法律上的努力;立足于總結專利保護和專利管理方面新的經驗,將其體現于法律之中。
對專利法所進行的第二次修改,增加或者充實的主要內容如:
一是,強調了專利管理體制是集中統一的,明確統一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是,在明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的同時,又確立了對專利權的歸屬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規則。
三是,規定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不但給予獎勵,而且在其實施后,應當給予合理的報酬。
四是,規定對專利審查和復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
五是,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
六是,刪除了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的有關規定。
七是,取消了有關撤銷程序的規定。
八是,加大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增加了司法保護的措施,同時增強了行政保護的作用。
九是,強化維護專利管理秩序,增加了懲治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規定,對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表述。
十是,增加了防止外觀設計與在先權利沖突的規定。
十一是,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作出了規范。
以上僅是對修改內容的一些列舉,應當說,這次修改的內容是對專利法這部法律又一次的充實與完善,修改的各項內容與其他的各項規定是融合的、協調的、結合為一體的。
二、專利法的積極意義
專利制度的基本規范集中體現在專利法中,或者說,專利法以規范的形式體現了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所以,制定與實施專利法就可以有效地發揮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認識并肯定這種作用,將是理解并實施專利法的必要思想基礎。
制定并實施專利法的積極作用主要是:
1.鼓勵和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專利法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也可以說這是專利法的基本作用,最重要的作用。發明創造是一種高級的腦力勞動,它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信息加工的過程,發明創造所產生的成果是智力成果,要獲得這種成果或者說要推進發明創造,必須鼓勵調動發明創造人員的積極性,吸引他們、鼓勵他們,為他們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形成激勵發明創造的氛圍。專利法律制度正是達到這一目的有效經濟方法和法律手段,它為發明人提供法律保護,保護他們發明創造的專用權,使他們通過自己的使用或者通過允許他人有償使用,收回發明費用并可以獲得超額價值。這是一種有效的激勵創新的機制,從而極大地鼓勵和調動了廣大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這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必不可少的基礎條件和積極力量。
2.合理調整發明創造的利益關系,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
專利法以法律形式調整了發明創造中獲得智力成果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專利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專利使用人三者之間的權益關系,保護了專利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專利所有人、專利使用人的應有的權益。在保護專利權的同時,及時要求對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也就是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發明的成果。在專利制度中將保護與公開這兩者結合了起來,以專利的保護換取發明內容的公開,公開是以保護為條件的。這樣不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為社會各方選擇合適的發明創造成果提供了有利條件,可以推進發明創造成果的應用、實施。專利制度還確定,超過了專利保護期限的發明將進入公有的領域,成為社會公共財富,這對社會發展與進步也是有利的。
3.是形成尊重知識、尊重智力成果、公平競爭機制的有力保障
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尊重知識、促進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和機制,專利法就是以通過法律形式保護專利權,為形成這種環境和機制提供保障。在專利法中,保護專利權是它的核心內容,只有有效地保護發明創造活動中產生的智力成果,保護專利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專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促使人們尊重知識,尊重發明人付出了艱辛獲得的智力成果,尊重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通過公平競爭推進科技進步與創新。這種機制是符合科技發展要求的,也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
4.促進科技信息的傳播,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動科技研究和科技創新
保護專利權,這就為科技信息的公開和傳播創造了條件,具體表現為專利文獻的公開和傳播。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等文件,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同時在專利法中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該法要求的,予以公布。專利說明書是專利文獻的主要內容,它們的特點是傳遞信息快、系統詳盡、實用性較強,這就加快了科技信息傳播速度,提高了科技研究的效率,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節約了科技費用,對科技進步和創新是有積極意義的。
5.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有利于改革、開放和發展
專利法的制定與實施,保障了專利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科學技術領域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則使專利技術在一個有利的環境中加快了推廣應用,促使了科技成果的轉化,顯現出了更好的經濟效益和更多的經濟成果,專利制度的這種積極作用應當得到肯定。對這種情況,也可以作以下的表述,即專利技術在法律的保護下,進入了市場,專利技術的交易既激勵了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又推動企業引進技術,產生了實際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這種效益并且是日趨增大的。
上面著重從專利制度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闡述了主要之點,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遠不止這些,還有許多內容、許多事實,但是,只有有了這些基本認識,才能有助于理解專利法。
三、專利權的取得
專利權根源于發明創造中獲得的智力成果,只有有了智力成果才會產生以這種成果為基礎的權利。在專利法中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就是發明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擁有了某項專利技術(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這是一種智力成果。然后依照法定的條件、法定的程序,對所獲得的智力成果予以確認,被授予專利權。所以,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技術,也就是依照法定條件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專利權的主體,就是被授予專利權的人。
專利權是一種由法律所規定的獨占權、專有權,或者說是專利權人對其權利具有獨占性,這種獨占性并不是限定其專利技術只能由自己使用,而是它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也可以轉讓,允許他人使用,只是不允許第三人自由地使用,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中對專利權的獨占性有完整的規范,就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有關外觀設計的規定,除沒有關于專利方法的規定外,其他規定與上述相同。在專利法中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這項規定又進一步地表明了專利權的獨占性,實際上就是由專利權人獨占專利技術加以利用的權利,而并不是使專利技術處于被封鎖的狀態。
發明創造過程中產生的智力成果并不是都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專利權,而必須是以專利法的規定為根據,具體衡量是否可以被授予專利權。按照專利法的要求,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必須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如果是不屬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則不在授予專利權之列;如果屬于是專利法上所稱的發明創造,則又必須符合一個基本的條件,即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所以,專利法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這項規定也表明,專利制度所保護的發明創造不是無條件的,而是合法的、符合社會公德、符合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才在保護之列。
取得專利權,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即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1.新穎性
專利法的規定,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眾所周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這項規定實質上是要求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應當是首創的、新穎的,衡量新穎的具體標準是在世界范圍內未以書面形式公開過,在國內未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公開過。這種對新穎性的要求,不是要求在世界范圍內是否使用過,而只是要求未在出版物上公開過。是否屬于新穎,在時間上則以申請日作為標準,申請日之前在現有技術中沒有的,未公開的,則被視為具有新穎性。
2.創造性
專利法的規定,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項規定是要求,能夠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僅應當是新穎的,而且應當是先進的,所以創造性又稱先進性。創造性還要求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技術,與其參照物現有技術相比,應當有實質上的不同,至于如何將這種條件具體化,則應有進一步的規則。
3.實用性
專利法的規定,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這里所表明的意思為,要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必須是能夠實際應用的技術,不能是純理論性的。能實際應用的專利技術,就是能在實踐中實現的發明創造。如果它是一種產品,就必須是能制造出來的產品;如果是一種方法,就必須是能在實踐中使用的方法。不能在實踐中應用的發明創造,不應成為專利技術。
專利權的取得,在符合基本條件和實質條件之外,還必須強調的是它的取得程序,就是必須按照專利法所規定的程序,經過提出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實質審查,批準授予專利權等程序。應當指出的是,專利權取得的程序是嚴格的、細致的,專利權取得的過程是很復雜的,專利法的規定是有必要的,也是專利權的特點所要求的。當然在這些程序中,應當有利于保護專利申請人的積極性,保證有必要的效率,也是應該的,所以在這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申請和請求的規定,防止不必要的拖延,或者是因為效率過低而影響專利申請人的利益。
與專利權的取得相聯系的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在新修改的專利法中也有了新的規則,這就是在明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的同時,還明確了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增加的規定,它確立了專利權的歸屬可以由合同約定的原則,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有利于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去創造條件搞發明創造,對充分利用已有的物質技術條件也屬于是積極的措施。
四、專利管理體制
專利管理實行集中統一的原則,在專利法制定之初就已經確定,但是它在專利法中沒有明確的表述,而僅是在具體規范中有所體現。在專利事業迅速發展,專利管理涉及到其他一些方面,地方專利管理機構已有設立的情況下,對專利管理體制應當有明確的表述就是必要的、有益的。所以在修改專利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增加了以下規定:
一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這是表明專利管理是集中的、統一的,并不是分散的、各行其是的,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反映了專利管理的基本特點。
二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這是表明專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只能是集中統一的,不能分散,并且在法律上確定只能由專利行政部門統一進行。
三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授予專利權。這是表明專利權屬于是國家確認和授予的權利,并不是由某一個中介機構或者事業單位授予的權利,權利的性質決定授予權利的單位,專利權是應當由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所以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
四是,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職責只應是在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下履行,這是專利法確立的原則。
在專利管理體制方面,應當明確的是專利管理部門的具體名稱可以有所變動,但專利管理集中統一的原則不應改變,專利權的基本性質不應改變。
五、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權的保護是專利法的一項基本內容,是集中體現專利制度保護功能的。只有切實有效地保護專利權,專利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才能鼓勵和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支持經濟的發展。因此在專利法的制定和修改中,逐步充實了保護專利權的法律規范,強化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關于專利權保護的主要規范如:
一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就是專利權效力所及的范圍,只有在這方面界定清楚,才能有效地進行保護和判斷是否侵權。專利法規定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按照這些規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可以加以界定的,也就是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清楚的,能夠予以公正、有效的保護。當然在具體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還要遵循一些更具體的原則和分析一些具體的事實。應當看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界定總是與一定的有形產品相聯系的,即使方法專利也是同樣地要與一定的產品聯系起來。
二是,明確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也可以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以罰款。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損害具體的專利權人的利益,但是它所損害的是專利制度和專利管理秩序,因此應當受到懲處。
四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在這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如下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所以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作這樣的規定,因為專利侵權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對于所受損失和所得利益的計算是不容易的,尤其是侵權人的設法掩蓋事實和惡意的毀滅、隱藏證據,更使這種計算從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實際上難于操作,因此有了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辦法,實行這種辦法仍有一定的復雜性。
五是,專利法修改中增加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使其受到難于彌補的損害。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項措施的積極作用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它的特點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侵權或者即將侵權。從實踐中,保護專利權需要有這種臨時措施,在國際上,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可以采取的制止專利侵權的法律措施。
六是,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也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給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處分,并將對這種情形的處置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的一項內容。
七是,在專利權的保護中,有幾種情形是不能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這種界限應當分辨清楚。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因為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在正當的利益關系中進行的活動。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這種行為同樣是不產生侵犯專利權人權利的問題,以專利權保護的時間標準來界定,則不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
(3)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雙邊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因為這種使用并不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所以不將其界定為侵權行為。
在區分是否為專利侵權行為時,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應當有所區別,避免一概而論,所以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項規定中,其用意并不是否定專利侵權行為,而是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證明后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難于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市場上的產品中是否含有專利侵權的成分,因而不宜一概都承擔賠償責任,應該免除的給予免除,這樣才是合理的。
六、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的起源是由于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專利權保護中的一項內容,因為它有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同時在專利法修改中又作了重要的修改,因此單獨進行介紹分析。
專利法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法的這項規定中,明確了一系列的程序,在各個程序中又表明了它們相互聯系的法律關系,對不同的法律關系又清晰地加以區分,這樣對保護專利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是有實際意義的。下面分層次地加以分析:
1.專利侵權糾紛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當事人按民事糾紛協商解決,但是不愿協商解決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協商不是起訴的前提條件;如果先協商而協商不成的,也不影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即走行政處理的途徑,這也是允許的。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部門當被告。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后,侵權人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是有強制力作為后盾的。
5.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專利糾紛當事人的請求,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調解與處理不同,行政部門只是一個工作有否效果的問題,并不是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不應當被告,而只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第三人。
6.在上述過程中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發揮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作用,對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也給予選擇司法途徑和行政渠道的權利,目的是有利于實施對專利權的保護。
上述幾點問題的介紹分析,只是希望有助于讀者了解專利法,專利法的內容是很豐富的,更深層次的理論分析,更詳盡的程序運用,則需要讀者用更多的功夫進一步的研究。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
所謂“專利權”,是指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獨占權或專有權。專利權具有以下特征:(1)專有性或獨占性。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或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2)地域性。在某一國家依照該國專利法取得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受該國法律的保護,在其他國家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得到他國的保護。要想在其他國家也得到專利保護,必須依照該國的法律向該國申請專利,取得該國的專利權。(3)時間性。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一旦期限屆滿或者因出現法律規定的提前終止事由而被公告終止,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即行消滅,該項發明創造即成為社會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無償利用。(4)法定授權性。專利權不是基于發明創造的事實自動產生的,而是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批準授予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須向法定的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專利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合格后,授予其專利權。專利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已有300多年的歷史。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專利制度,通過制定本國的專利法律,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加以保護。我國專利法專設了“專利權的保護”一章,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鼓勵發明創造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專利權人享有專有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自行實施專利取得收益,也可以通過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取得許可使用費,還可以用專利權作為投資取得股權,當然也可以通過轉讓其專利權而獲得轉讓費。總之,通過專利法所確立的專利制度,使得那些具有實用價值和經濟意義,被依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成為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專利權人可以依此在經濟上得到利益,這對于鼓勵發明創造,調動人們開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資金、人力投入發明創造活動,會產生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已被國外實行專利制度300多年的歷史所證實,也為我國專利法實施以來在鼓勵發明創造方面所產生的重大作用所證實。
三、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
制定專利法,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不僅著眼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鼓勵發明創造,而且還著眼于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專利法對發明創造推廣應用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他可以通過自行實施其專利而取得收益,也可以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過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而取得被許可人支付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一般來說,專利權人得到的經濟利益與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程度成正比的關系,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越廣,說明該項專利的經濟意義和實用價值越大,專利權人能夠得到的收益也越多。這顯然有利于調動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努力使其發明創造得以推廣應用的積極性,而沒有必要對其發明創造進行保密、封鎖,妨礙其推廣應用。同時,為了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防止對專利技術的壟斷,專利法還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制度,即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其專利,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其專利的,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他人的申請,給予實施該項專利的強制許可。此外,我國專利法還規定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即過去所稱的“計劃許可”)制度,即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對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也可以參照適用該項制度。當然,不論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還是指定許可,被許可實施者都應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這既保護了專利權人利益,又可以避免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不適當壟斷,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
2.在法律保護下的專利技術公開,是專利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將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按照清楚、完整,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的要求,寫成說明書,提交給專利管理機關,并由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公布。由于有了這項法定的公開制度,可以實現有關發明創造信息的全社會共享,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這一途徑查到所需要的技術,對已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與專利權人聯系,取得使用許可,從而有利于發明創造得到推廣應用。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世界上90%~95%的發明都可以在公開的專利技術文獻中查到。這無疑對技術信息的交流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正如以上所述,制定專利法,實行專利制度,對于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上專利技術公開制度對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避免研究開發工作中的重復,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從而對于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的客體即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的范圍的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
1.發明
專利法意義上所說的發明有特定的含義。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對發明所下的定義,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思想,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上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產品發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種有形物品的發明,如新的機器、設備、材料、工具、用具等的發明。方法發明是指關于把一個物品或物質改變成另一個物品或物質所采用的手段的發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的發明等。由于發明是可以產生一種全新的產品或者方法的技術方案,是科技含量和創造性都較高的一種發明創造,因此,各國專利法都將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基本對象。
2.實用新型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按照這一定義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應具備以下特征:首先,實用新型的客體必須是一種產品。非經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一切有關的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第二,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而言,即必須是對產品的外部形狀、內部結構或者二者的結合提出的一種新的技術方案。單純以美感為目的的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設計不屬于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第三,實用新型必須具有實用性。即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并且在產業上能夠制造。第四,實用新型必須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屬于一種“新的技術方案”。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原國家專利局在其發布的有關專利審查的公告中,具體列舉了不屬于實用新型的各種情況。由于實用新型必須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其實質也是一種發明,只不過其創造性和技術水平的要求要低于發明專利,因此,通常將實用新型的發明稱為“小發明”,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被稱為“小專利”。
3.外觀設計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根據這一定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其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可作為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應具備的特征作了具體闡釋:一是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等,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二是構成外觀設計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結合。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三是該外觀設計能應用于產業上并形成批量生產。四是該外觀設計是一種富有美感的新的設計方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行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專利工作。這里講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本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全國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研究起草有關專利的法規草案,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章;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中國專利局承擔),對符合本法規定的授予專利的條件的,依法授予專利權;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處理當事人有關專利事務的復審請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處理及指導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的行為;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事宜;組織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絡規劃;組織、推動專利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等。
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這里講的省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是本級政府所設的專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專利局或知識產權廳(局),也可以是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科委等部門。具體由哪個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確定。按照本法的規定,省級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的行為;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本條只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責。在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認為,對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只規定到國務院和省級政府還不夠,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政府也可以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專利工作。立法機關經過研究,考慮到專利制度具有全國統一、涉及的技術領域相當廣泛和復雜的特點,專利管理的權限應當適當集中,不宜層層設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復審等,都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一負責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例。至于對專利侵權糾紛的查處,由于有些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確權程序問題,也不是所有的市、縣政府都能夠準確把握和處理的。在專利法中只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理職責作出規定是適當的。同時,考慮到有些專利管理工作量較大的城市的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于專利法(草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提出,“對侵犯專利權糾紛的處理和對假冒、冒充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一些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實施”,并據此對草案中關于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罰假冒、冒充專利行為的行政部門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至于這些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的問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關于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自行確定,不需在專利法中再作規定。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密問題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利申請的保密問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里講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也包括國務院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行政法規中的規定。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8年9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該法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該法對保守國家秘密的基本制度作了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的,應當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對國防專利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受理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國務院還于1990年7月發布了《國防專利條例》,該條例規定,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國防專利申請統一由國防科工委國防專利局受理和審查;經國防專利局審查認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國防專利權。國防專利局受理的國防專利申請,在受理、審查、復審、授權、轉讓、實施、調處糾紛和訴訟的過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絕密級涉及國防利益的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該條例還對國防專利的實施、國防專利申請權及國防專利權的轉讓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一條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制定專利法,對發明創造給予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法律當然不予保護,不能授予其專利權。
二、本條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
1.違反國家法律的。這里講的“國家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謂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是指該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例如,專用于賭博的設備或工具;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的設備等都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如果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屬于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例如,以國防為目的的各種武器、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和以娛樂為目的的棋牌等。此外,按照我國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僅因法律禁止專利產品的銷售,或者禁止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銷售,那么對這種產品的發明創造或者制造這種產品的方法發明不應拒絕授予專利權。
2.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社會公德”,是指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并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非醫療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與動物交配的方法等發明創造違反道德風俗,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共秩序等。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是指該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響。例如,一種可使盜竊者雙目失明或者會給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盜竊裝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一種因其實施或使用會導致嚴重環境污染的發明創造,也不能授予專利。但是,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僅由于被濫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則不應認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4.如果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一部分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按照原國家專利局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要求,審查人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刪除違反專利法規定的部分。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刪去違反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三、各國專利法和一些有關專利的國際公約都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否則勢必與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相悖,不僅不利于社會發展,反而對社會造成危害。例如,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為保護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或為避免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所必需,各成員可排除某些發明于可獲得專利之外。日本專利法規定,妨礙公共秩序、良好風俗或公共衛生的發明,不授予專利權。其他一些國家的專利法也都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其專利權的歸屬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如計算機錄入人員、實驗員、描圖員等,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應指出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設計人只能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完成本單位所下達的科研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完成的新產品設計或新的工藝方法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人、設計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于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公司、企業的雇員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或者完成雇主專門分派給他的工作中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于雇主。我國專利法關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的規定,與各國的規定大體相同。至于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屬于單位內部的關系,應由本單位妥善處理。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例如,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向本單位支付物質技術條件的使用費,而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發明人、設計人所有的,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專利申請的權利和專利權由雙方共有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這一款的規定,是在本次專利法修改時新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鼓勵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作用,避免閑置。
五、在本次修改以前的專利法規定,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取得的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由該單位持有;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取得的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由該單位所有。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有企業實行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有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增值、保值的責任,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按不同所有制,規定國有單位對其專利權只是“持有人”,其他單位對其專利權才是“所有人”,而只需要明確誰是“專利權人”就可以了。因此,經修改后的本條規定,對因職務發明創造由單位取得的專利權,不再因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區分為專利權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而一律稱為“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壓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項發明創造,如果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既不是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所完成的,又不是為執行本單位特別分派的任務所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這樣的發明創造就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對于充分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條特別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包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壓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剝奪或者限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自己的非職務發明創造依法申請專利的權利;不得強行要求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因完成非職務發明創造影響本職工作的,不能以影響本職工作為借口給予處分。即使因發明人、設計人在履行本職工作上存在的問題而應當給予處分的,也不得壓制其對非職務發明創造依法申請取得專利的權利。對違反本條規定,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將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釋義】本條是關于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的規定。
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幾方。如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應屬于合作各方共有。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對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由各完成方共同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實際操作中可選定一方為其他各方的代表,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中一方或幾方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專利申請。對此,合同法上述條文中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關于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其辦理委托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其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于委托人。委托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因此,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屬于委托方。而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一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歸屬于受托方。當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協議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于委托方或者由雙方共有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有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釋義】本條是關于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
一、專利權是獨占權、專有權。對一項發明創造,只能向一個特定主體授予一項專利,即所謂的“一發明一專利”原則或稱“專利不重復”原則。如果對同一項發明創造向兩個以上的不同主體授予專利權,顯然與專利權的獨占或專有的性質相悖。那么,當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并都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國際上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辦法稱為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不論提出申請的先后,專利權授予最先發明的申請人。這種處理辦法,有利于保護先發明人的利益,但是,也有其明顯的不足。一是不利于充分發揮專利制度鼓勵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因為按照先發明原則,不論先發明人是否提出專利申請,都不影響其在后提出申請時可優先取得專利的權利。因此,先發明人完全可以先不提出專利申請,對其發明保密,一旦他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先發明人仍可因其發明在先而申請并取得專利。二是對已取得的專利權而言,也會因發明在先原則而影響其穩定性。同時,也給專利審查造成很多麻煩。因為查清誰的發明在先往往比較困難,會增加審查的費用,降低審查效率。目前實行先發明原則的只有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另一種辦法是先申請原則。即當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不論誰發明在先,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克服先發明原則的弊端,有利于鼓勵發明人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同時,由于只需要看誰的申請在先,而不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確定誰是先發明人,可以大大提高對專利申請審查的效率。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按照本條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在處理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也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
二、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如何確定申請時間的先后,各國的規定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國家按時點計算。在同一日提出的專利申請,按照提出申請的時點的先后確定申請的先后。有些國家則按日計算,同日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分先后,作為同時提出的申請。按照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實行按日計算的辦法。而根據“專利不重復”的原則,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向一個主體授予一項專利權,那么,在按日計算先后的情況下,如出現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機關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各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各方作為共同申請人。如果各方協商不成的,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則只能駁回各方的專利申請。
三、對于如何判斷兩個以上主體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分別對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判斷標準作了具體規定,應按此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
1.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任職的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擁有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權轉讓他人。轉讓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申請權人,繼受取得原專利申請權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2.專利權是依法取得的財產權利。專利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處分其專利權,既可以收取轉讓費有償轉讓其專利權,也可以以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其專利權。專利權轉讓后,專利權的主體變更,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對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同時應履行專利權人的義務,如繳納專利年費等。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這里講的“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講的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因本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于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須按規定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轉讓。
2.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合同。該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除本法或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3.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辦理登記,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轉讓專利權的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使轉讓不生效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補辦登記手續。
4.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防專利條例》的規定,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只能向國內的中國單位或者中國公民轉讓,禁止向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屬于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須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屬于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須經國防專利局批準。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須向國防專利局提出申請,由國防專利局報國防科工委批準。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已經登記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應當予以公告,使公眾可以知曉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主體的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所享有的專有權的規定。
一、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或稱獨占性的權利,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實施”享有專有權。何為專利法所稱的專利的“實施”,本條對此作了界定:
1.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按照本法有關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可以涉及產品和方法兩個方面,而實用新型則只涉及產品而不涉及方法。如果一項專利是關于產品(及其改進)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則該專利的實施就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的行為;而如果一項專利是關于方法(及其改進)的發明,則該專利的實施就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顯然,方法專利的實施范圍要相對大于產品專利的實施范圍,這也被稱為“對專利方法的保護延及產品”。當然,僅僅是延及“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在本次專利法修改中,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行為中增加了“許諾銷售”(offering for sale)的規定,從而使我國的專利制度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接軌。所謂許諾銷售,是指通過在商店內陳列或在展銷會上演示、列入銷售征訂單或拍賣清單、列入推銷廣告或者以任何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確表示對其出售某種產品意愿的行為。與許諾銷售相同或類似的概念,已經在不少國家的專利法中有所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使專利權人在商業交易實際發生前及時制止侵權、防止侵權產品的傳播、防止專利權人因侵權而蒙受損失的發生與擴大。
2.關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因而,外觀設計專利僅涉及產品而不涉及方法。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所謂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二、所謂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的獨占實施權即專有權,并不意味著只有專利權人自己才可以實施其專利,而是如本條所規定的,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要實施他人的專利,都必須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利權的行使,可以表現為積極性與消極性兩個方面。所謂積極性,是指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主動狀態,即他可以自己實施其專利,也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所謂消極性,是指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被動狀態,即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又稱“禁止權”。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而擅自實施其專利的,均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方法實施的專有權,本質上是專利權人的私權。但是為了在專利權人的私權與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之間實現平衡、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實施的專有權不是絕對的。本條對專利權人的專有實施權作了“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的限制。這里所說的“本法另有規定”,一是指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經國務院批準的推廣實施(見本法第十四條);二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所給予的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只有在這兩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下,按法定條件和程序,才可不經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而實施專利。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實施許可的規定。依照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無論其專利實施權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利人給予(稱為約定許可),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給予(稱為法定許可),這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依照本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種帶有壟斷性的私權,為協調其與公共利益可能發生的沖突,本法還規定了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指定(推廣實施)許可。
二、依照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推廣實施)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嚴格地說,許可特別是法定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并不完全解決許可關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關系問題。法律要求專利實施人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其實際意義在于:第一,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并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的成立;第二,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人實施專利的合法性;第三,即使是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有些具體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通過合同加以約定(例如強制許可的使用費數額、指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使用費支付方式與時間等);第四,在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作為他方追究該方違約責任的依據。按照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是被許可實施專利的人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專利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法定許可)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只是在不同的許可方式下,該使用費的金額確定方式不同。在約定許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約定金額;在強制許可的情形下,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約定不成則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裁決;在指定許可的情況下,由國家規定。當然,專利權人也有權放棄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由于支付使用費是被許可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專利權人放棄權利應當是明示的才能有效。
四、無論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獲得專利實施許可,他都沒有超越合同的權利,都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這一規定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使合同約定以外的專利權的其他權利依然保留在專利權人手中。被許可人只能依據實施許可合同取得專利的實施權,不得行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任何權利。同時,該規定實際上也體現了被許可人“親自實施”的義務。專利實施許可一般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部分許可和交叉許可等不同類別,每一類別的許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都不盡相同。選擇何種許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之外,則完全由許可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被許可人超越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不僅構成違約,而且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給予“臨時保護”的規定。
一、本法規定專利權的期限是從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的,但專利權的取得卻以專利權的授予為條件。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到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其權利主張者僅僅是申請人,而不具有專利權人的身份。因此,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被授予前,專利申請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專利權,而僅僅是一種被稱為臨時保護的“準專利權”。這種現象是由于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單純的“初步審查”不同,我國專利制度對發明不僅進行初步審查,而且還采取“實質審查”原則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原則。所謂初步審查,又稱為“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看專利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請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只要經過初步審查被認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并且將申請內容公開。因此,它們的授權與公開是同步的。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之前,公眾并不能了解專利申請的內容。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而言,申請內容的公開與專利權的授予卻是不同步的。在經過初步審查后,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發明申請的內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請內容,但專利權并不同時授予,而是要等到通過實質審查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所謂實質審查,就是對發明申請是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授權條件進行審查。這樣,就會產生如下矛盾: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就已經被公開,因此公眾在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后、專利權被授予前就能夠了解到該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并可以根據被公開的專利申請來實施該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此時,專利權并沒有被實際授予,申請人還不具有合法的專利權人的身份,他無權行使禁止權,阻止他人對發明的實施。但是,由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的,至少在理論上,發明專利的申請日與授權日之間的這段時間應當是專利權人可以享有權利的期限。而且,由于此時專利權并沒有被實際授予,因而在理論上也存在著申請人不能最終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而專利制度本身的作用在于既保護發明人或專利權人的利益,也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科技進步、提高全社會的科學技術水平。這就要求在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一方面,不能由于一項已經公開的技術尚未取得專利權,就禁止公眾善意地實施該技術方案,從而以犧牲公眾利益與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為代價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無視申請人自身的正當利益而放任公眾對申請人發明的掠奪性實施,從而以傷害申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代價片面追求技術的進步。因此,就產生了本條規定的“發明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種臨時保護措施。
二、本條規定的“臨時保護”,是對一項尚在申請程序中的發明的專利權處于不確定狀態下的“費用請求權”。在這種情形下,法律首先承認公眾和社會享受科技進步成果、實施發明技術方案的權利,同時也充分考慮申請人可能最終獲得專利權的實際利益,保障公眾在享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所提供的技術成果的同時,給予申請人適當的經濟補償。在專利權被正式授予之前,申請人對其享有的這種費用請求權的實現,只能依賴對方的自動履行,尚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借助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但是,一旦專利權被實際授予,則專利申請人即轉變為專利權人、臨時保護期也轉變為專利權有效期。屆時,專利權人則有充分的權利,將這種臨時保護下的費用請求權轉變為強制性的權利,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其費用要求權。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專利指定許可即過去所稱的“計劃許可”的規定。
一、指定許可是我國專利制度中的一個特有的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本條第一款關于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可成為“指定許可”客體的專利,只限于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一般來說,發明專利是專利法所保護的三種發明創造客體中技術進步意義最大,技術難度最大,往往也是社會、經濟價值最大的一種。因此,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相比,通常只有發明專利可能會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具有重大意義,因而有必要通過法定的指定許可來推廣實施。由于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一種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才可允許采用。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必要一定要采取指定許可的辦法。因此,本條將指定許可客體僅限于發明專利。
2.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原則是只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國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享有法人財產權。而專利權作為財產權的表現與存在形式之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權的最終所有者也是國家,國家有權根據其所代表的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其作為終極所有人的發明專利權的實施。
3.國家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只能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應當享有的自愿許可權利的一種例外。這種指定許可必須具有明確的合理性,必須考慮作為專利權人的國有單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指定許可的如下法定條件:第一,被采取指定許可的專利,必須是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不采取指定許可的實施方式。第二,指定許可的決定權,只能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報經國務院批準后行使。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決定指定許可。第三,指定許可的實施范圍,只限于在批準推廣應用的范圍內,由指定實施的單位實施。個人不能作為指定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實際推廣與實施過程中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這里所說的范圍,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包括時間范圍、地域范圍和行業或專業領域范圍等。非指定實施單位,不得擅自實施該發明專利。
4.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二、根據本條規定的精神,專利實施指定許可的對象,原則上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考慮到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的有些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也會有重大意義,也需要在一定范圍內推廣應用。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對國有單位發明專利指定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的標記權的規定。
一、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在自己的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是表明該產品是專利產品的標志,通常是表明“專利”或者“中國專利”的文字或者符號,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統一的樣式,專利權人可以自己設計。專利號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的序號。專利權人行使標記權,在自己的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一方面可以起到宣傳的作用,表明自己的產品是經過嚴格審查后獲得專利權的產品,從而增加消費者對該產品的信賴,以增強該產品的競爭能力,擴大產品的銷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該產品是專利產品,享有專利權,是受到專利法保護的,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隨意仿造。
二、有些國家是把權利人在專利產品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作為一項義務來規定的,專利權人如果未在其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他人仿制該產品不作為侵犯專利權,權利人不能要求賠償。這樣的規定,對便于公眾認識專利產品,簡化對專利侵權的認定和取證工作,確有一定作用。但是,這一規定有時很難操作,有些專利產品,如小的零件、散裝的、粉狀的產品,就很難在其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因此,我國專利法把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規定為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專利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專利權人未在其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并不意味著權利人放棄專利保護,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仿造該專利產品,一樣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不能以產品上沒有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不知其為專利產品為理由,要求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規定。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根據這一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授予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于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后,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這里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獎勵。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以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后,應當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問題,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作了具體規定。該細則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05%~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實施細則還規定,對上述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的規定。
一、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時,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二款關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的規定,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也是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對于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并不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這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執行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對象的依據。
署名權是一種精神權利,屬于人身權的一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一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二、署名權是法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而認為其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一、允許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和獲得專利,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公約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各國專利法律一般都遵循這一原則。允許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和獲得專利,有利于實現國家之間在科學技術方面的交流,有利于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但是各國對于如何允許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和獲得專利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的國家是無條件的允許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專利,如美國;有的國家則是按照互惠的原則來對待外國人在本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如法國發明專利法規定,在不損害實施《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各條款的情況下,凡住所或營業所位于法國領土外的一切外國人,均可享受本法權益,但條件是,法國人在上述外國人之所屬國家內要享有對等的保護。
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并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在對待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的問題上,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享有與中國公民和企業組織同等的權利;第二,對于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主要根據互惠的原則,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本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辦理。這里講的協議,主要是指我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如果該協議規定,互相允許對方的自然人和企業、組織在本國申請專利,那么應按照此規定辦理。
2.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我國已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這兩個條約都規定了各成員國應允許互相申請和獲得專利,并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對上述兩個公約的締約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專利,我國應給予其國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則辦理。互惠原則又稱對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一國允許我國的公民或者企業、組織在該國申請和獲得專利,那么,我國也允許該國公民或者企業、組織在我國申請和獲得專利。反之亦然。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委托專利代理以及對專利代理機構基本執業準則的規定。
一、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他們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的行為。
專利制度的復雜性決定了專利代理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從專利申請、審查到批準,手續復雜,格式嚴謹,專業性強,一般人難以完全掌握,可能會影響專利權的獲得和保護,這就客觀上要求有一批經過嚴格訓練,精通技術、法律、經濟的專門人才幫助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處理專利事務。目前不少國家的專利法中都有關于專利代理的規定。我國專利法也在本條對專利代理問題作了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托代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托代理問題作了規定。
1.考慮到各國專利法規定的申請本國專利及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國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難以完全了解,對于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需要在我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由我國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既可以為有關外國當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及時、準確地處理這類專利事務,包括在我國專利管理機關與外國當事人之間進行有關文件、資料的交換、送達等等。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目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已經指定了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部、中國專利與商標(香港)代理公司、香港永新專利代理公司、上海華東專利事務所、柳沈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一批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并發布了公告。
2.考慮到國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條件熟悉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有些單位或者個人有能力也愿意自己直接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而有些單位或者個人也可能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自己直接辦理,而愿意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這兩種情況都應當允許。因此,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當然也可以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由自己直接辦理。對中國單位或者個人來說,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是否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哪家專利代理機構,都由其自行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或是強迫其選擇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基本執業準則。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專利代理機構為委托人辦理專利事務,必須遵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法代理,不得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最基本的要求。
2.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專利代理機構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代為辦理專利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的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專利代理機構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授權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在委托權限內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專利代理機構不按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的,屬于無權代理或者越權代理,其行為的后果應由專利代理機構自行承擔。
3.專利代理機構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過程中,會了解到委托人發明創造的情況,其中有些情況是屬于委托人的技術秘密,是專利文件中沒有披露的。這些技術秘密的泄露,會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因此,專利代理機構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過程中,還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以外的有關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
四、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本法授權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已于1991年頒布《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于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應遵守的要求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首先應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中國專利。允許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可以使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發明創造在外國取得專利權后,也能得到外國的保護并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科學技術交流。要求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外國申請專利以前,必須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主要是因為:第一,要求先在我國申請專利,可以使該項發明創造首先在國內公布,并有可能首先在國內得以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第二,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認為依法應當保密的,將通知申請人按保密專利的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條關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執行,避免發生因向外國申請專利而損害我國國家利益的情況。
2.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只適用于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專利申請。我國學者、留學生或者其他人員在國外學習或者工作期間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專利國際申請。
1.專利國際申請是1970年締結的《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所建立的一項制度,其宗旨在于簡化專利申請人需要向多國申請專利時的手續。申請人根據該條約,可以在本國專利局用一種語言按照統一的格式,提出一個在各指定國都產生正規效力的國際申請,從而避免因需要分別在各國提出專利申請而造成的許多不便和大量的時間耗費。同時,在專利國際申請進入國內階段后,各國專利審批機關可以收到國際申請文件的譯本、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這就大大減少了有關國家專利審批機關的檢索和審查工作量,從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對于沒有技術或者經濟力量進行檢索或者審查的國家,可以依賴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結果進行審查,在客觀上促進了各國專利機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2.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國際專利的,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應當先申請中國專利,在操作上,如果向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也可以在申請時同時指定或者選定中國和其他《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作為其申請獲得專利的國家。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委托國務院專利主管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事項,并遵守本法第四條有關保密問題的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根據本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適用法律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這里講的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于1994年加入的《專利合作條約》,中國專利局是《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應申請人的申請,可能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所稱的指定局或者選定局。(2)本法,即我國的專利法。(3)國務院有關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具體規定。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此,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順序上,應依次為我國已參加的《專利合作條約》、我國專利法、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處理專利申請或者請求時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規定,包括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處理專利申請和履行保密義務兩方面的要求。
一、本條第一款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處理專利申請或請求時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作了規定,即“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法定8字準則。這一款的規定,是本次修改專利法新增加的內容。在審議修改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過程中,有些部門和專家提出,目前專利行政部門對一些專利申請的審批時間過長,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一些專利復審請求作出決定的時間過長,這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不利于保護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利益,不利于及時處理專利權糾紛。建議在專利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及對復審請求作出決定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也有意見認為,目前對專利審批和復審中存在處理時間過長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此也十分重視,正在采取多項措施加以解決,并已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專利法中規定具體的審查時限,則應慎重。目前各國尚無在法律中規定專利審查時限的先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在專利法中還難以對專利審批和專利復審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但是應當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處理專利申請或復審請求時,在保證客觀、公正、準確的前提下,作到“及時”,將其作為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由專利行政部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工作中具體落實。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了這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法律委員會的意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的這一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努力改進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增加審查力量,進一步提高審查人員素質,保證審查質量,盡可能縮短審查時間,力爭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專利申請審批和復審時間偏長的問題。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即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在專利申請依法公布前,專利申請的內容屬于申請人的技術秘密,負責處理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可能在專利申請公布前了解專利申請內容的人員,都應在專利申請公布前,對專利申請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否則,勢必給專利申請人造成損失,使專利申請人認為沒有安全感而不愿意申請專利,同時也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為此,本條對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專利申請的保密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釋義】本條是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通常所說的專利“三性”要件。這是各國專利法普遍采用的準則,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所確認的準則。
二、本條第二款對“新穎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包括三層意思: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界限,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基準。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專利法規定的標準。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請日之前現有技術中沒有的,或者未被公眾所知,就是新技術,即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由于公眾不能得知,因此不屬于現有技術。
2.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已經公開,成為已知技術為準。凡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則符合新穎性條件。這里講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本條講的“公開”包括:(1)出版物公開。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出版物公開的地域范圍是全世界,既包括國內,也包括國外。在申請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個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該發明創造即不具有新穎性。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雜志、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等等,還包括采用電、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盤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對于一些標有“內部刊物”等字樣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圍內要求保密的,則不屬于公開出版物。(2)使用公開,是指由于該項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項技術的內容,如新產品的制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表演等。使用公開的范圍僅限于國內。(3)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這主要是指能夠為公眾所知的其他公開方式。包括口頭公開,如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者電視的播放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這種公開方式的范圍也只限于我國國內。
3.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專利文件中,即習慣上所稱的“抵觸申請”。由于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出現抵觸申請時,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則視先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后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后一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
三、本條第三款對“創造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里講的“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1.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這里講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他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如果通過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該發明,則該發明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這里講的“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包括:(1)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2)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發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4)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2.判斷一項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相對于發明專利來講,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顯著”。
四、本條第四款對“實用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能夠制造。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應當是可以實現的,即如果該發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種產品,那么這一產品就必須能夠按照發明的技術方案制造出來。
2.能夠使用。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必須能夠實施。如果發明是一種工藝方法,則這種工藝方法應當可以在工業生產中使用。
3.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現有技術相比,其所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者資源、損害人身健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4.必須具有再現性。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應當可以重復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達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果是一種產品,應當可以重復制造出來,如果是一種方法,則應當可以反復使用。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釋義】本條是關于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的條件的規定。
一、外觀設計應當具有新穎性。即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開的范圍為國內和國外,公開使用的范圍為國內。這里講的“公開使用”,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實物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穎性方面,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標準是一樣的。
二、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即與現有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這里講的“不相同”,是指產品不相同和設計不相同。產品不相同,是指產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設計不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三個要素不相同。應當指出的是,相同的設計,用在不同的產品時,不應認為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三、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在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是指外觀設計人在申請專利以前,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這種在先權主要是指:商標權、著作權(主要是指美術作品)、肖像權等等。由于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所以,外觀設計容易與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相沖突,因而,法律規定不得與這些權利相沖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經取得了上述合法權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便不得以這些商標、美術作品等作為產品的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這一規定是本次修改專利法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避免權利的沖突,造成糾紛,損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權利的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創造的公開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如在申請日前已經公開,便失去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權,這是一條基本的原則。但這一基本原則并非絕對,也有例外。許多國家專利法都規定,在申請日前的一定期限內,發明創造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公開,可以不喪失新穎性,即所謂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本條即是我國專利法對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規定。
二、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時間界限,本條規定為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這一期限又被稱作寬限期,即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本法規定的情形,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再提出專利申請,就不再具有新穎性,不應授予其專利權。
三、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本條規定為三種: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必須是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門主辦或者國務院批準由其他機關或者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即雖不是由中國政府舉辦,但經中國政府認可的在國內外舉辦的展覽會。二是必須是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舉辦國的產品以外,還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在不是中國政府主辦,也沒有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發明創造,就不再具有新穎性。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這里講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須是“規定的”,有一定的規模和規格。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國務院各部委或者全國性學會委托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第一次發表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即他人違反申請人本意的公開。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其發明創造的內容的方式可以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將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他人用威脅、欺詐、偷盜、間諜活動等不正當手段從發明人或者經他告訴而得知發明創造內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后公開。這兩種情況的公開都是違反申請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成果的規定。
一、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定范圍內的智力活動成果。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發明創造,屬于專利保護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專利權。同時,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幾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于專利保護的范圍,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已經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這些發明和認識的本身并不是一種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所說的發明創造,不能直接實施用以解決一定領域內的特定技術問題,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判斷和記憶,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比如,交通行車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速算法或口訣、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比賽規則等都不能獲得專利。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作為直接實施對象,目的是為了治療疾病,由于涉及人體健康,因而不能為少數人所獨占。這里講的“疾病的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這里講的“疾病的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恢復或獲得健康,進行阻斷、緩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這類治療或診斷方法無法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備實用性,因而不能獲得專利權。例如,超聲診斷法、針灸、麻醉、按摩等治療方法,外科手術方法等等。TRIPS協議對此也作了規定,即成員可以將診治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治療方法及外科手術方法排除于可獲專利之外。
4.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是指以生物學方法培養出來的動植物新品種。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產物,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不能以工業方法生產出來,因而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對此,TRIPS協議規定,成員應以專利制度或有效的專門制度,或以任何組合制度,給植物新品種以保護。對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世界上許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我國已于1997年由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植物新品種的定義及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等問題作了規定,對符合該條例的植物新品種予以保護。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通過核裂變、核聚變等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關系國家安全,不宜公開,各國大多對此類物質不授予專利權。
二、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這里所講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這類方法由于有技術成分的介入,并對最終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對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內容要求的基本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的目的在于啟動受理專利的法律程序,記載和描述并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明確申請人對該發明創造請求保護的范圍,也是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基礎。作為發明創造的申請人依法必須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以及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專利如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要求享受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的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申請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等。
二、請求書。請求書是申請人就發明創造提出的書面專利請求。按照本條第二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請求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的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如人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應有含糊不清的詞語,如“及其他”、“及其類似裝置”等,也不能使用籠統的詞語,如僅用“方法”、“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的名稱。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應當是單位或者集體。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應當用真名。
3.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即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單位。申請人是單位時,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名稱應當與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假名。請求書中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地投遞的要求。
4.如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全稱。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局登記的編碼。
5.其他事項。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1)申請人的國籍;(2)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3)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5)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6)申請文件清單;(7)附加文件清單;(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三、說明書。說明書是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作的書面說明,是專利申請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基礎。因而,對于說明書的撰寫有嚴格的要求,按照本條第三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這里講的“清楚”,是指主題明確,用詞準確。主題明確,即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為達到該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用詞準確,就要求說明書應當使用技術用語,準確表達主題,用詞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應當符合規范。這里講的“完整”,是指說明書不得缺少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內容,這些內容是理解、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內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內容,都是不完整的說明書。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5)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6)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7)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8)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發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應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2.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這里講的“所屬技術領域”,指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這里講的“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3.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必須有附圖。附圖可以有助于直觀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發明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4.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說明書摘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內容提要,它的作用僅僅是供來檢索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屬于原始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后修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根據,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主要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還應當附上一幅最能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圖。摘要應當簡要。
四、權利要求書。即申請人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按照本條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1.以說明書為依據。指的是權利的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與說明書所反映的內容相一致,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語在說明書中應有所反映,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有記載,且實質內容應當一致,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
2.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由于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被授予專利之后,是判斷專利侵權的依據,也是提出專利權撤銷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的依據。因而,認真撰寫權利要求書中的專利保護范圍,對于申請人來講,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就要求申請人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技術特征完整地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的專利文件的要求的規定。
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由于專利保護的對象不同,因此,專利法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所提交的文件與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所不同。申請外觀設計請求書的內容與格式原則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類似,區別主要在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
二、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可見,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的提供,對于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果是申請立體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申請產品的平面外觀設計,當要點涉及兩個面時,應當提交兩面視圖。各視圖的名稱應當標注在相應視圖下面。如果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1)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的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
四、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這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一項特殊的要求。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也就是要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該名稱應當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產品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1)產品的名稱應當符合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2)產品的名稱應當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3)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構造的名稱,不能使用附有產品規格、數量單位的名稱,不能使用以產品的形狀、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稱、省略寫法的名稱、以外國文字命名的名稱、附有外觀設計內容的名稱。
要求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請求書中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類別為準,只要在相同或同類產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外觀設計,就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如果相同的外觀設計使用在完全不同類的產品上,就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申請日的規定。
一、申請日,即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是指專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1)申請日是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新穎性的時間界限。所謂新穎性,必須是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一項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2)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時間界限。即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確定專利申請的先后。即按照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4)確定優先權存在的期限。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5)確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時間。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6)確定專利權的期限。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二、依照本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指收到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請文件不齊的,不能確定為申請日。
三、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的郵戳日,是指申請人發出申請文件當地的郵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能夠提出證明以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對取得優先權的條件的規定。
一、優先權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本法所稱優先權,包括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甲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后,根據甲國同乙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發明向乙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時,有權將在甲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來在乙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后,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有權將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一次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于專利權的授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即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間內,有其他人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的,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處于優先的地位。二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請日為界限的。由于優先權人后來提出的申請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優先權日,因此,在這一期限內涉及其發明創造的任何公開,都不影響該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
二、本條第一款是對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外國優先權的設立,是基于建立超國家的世界范圍內專利制度的一種嘗試,即同一發明創造可以在實行專利制度的所有國家取得排他性的獨占權。有了這一制度以后,使得希望在多個國家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實際利益,申請人不必在國內和國外同時花時間克服語言障礙經辦復雜的手續逐個提出所有的申請,他可以在六個月、十二個月優先權期限內放心地充分考慮有必要在哪些國家尋求保護,又不致因在這個期間該發明創造被公開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樣的申請而喪失取得專利權的可能。本條關于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優先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享有。按照本條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本法的規定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必須是在外國,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請前沒有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對于第一次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尚未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該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專利機關受理并給予了申請日的正式申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也稱為優先權日。
2.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必須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相同,即兩次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相同,技術特征相同,技術方案相同。對于后一申請中超出第一次申請內容的部分,不享受優先權。
3.外國專利申請在我國取得優先權,以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為前提。即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在對方國家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在本國取得優先權。
三、本條第二款對本國優先權的取得作了規定。即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本國優先權僅限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能取得本國優先權。取得優先權的條件是:(1)申請人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已在中國提出過一次申請,并且該申請符合條件,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并確定申請日;(2)優先權的期限為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超過十二個月再提出申請,則不能享有優先權;(3)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后,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的主題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人取得優先權的程序的規定。
按照本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在書面聲明中應當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二、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專利申請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
三、如果申請人要求優先權而沒有提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則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和合并申請的規定。
一、一項專利申請只限于一項發明創造,即通常所說的“單一性原則”,是世界上多數國家處理專利申請時所采用的原則,我國的專利法也確立了這一原則。采用這一原則,有利于方便專利申請的審查,便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申請進行有效的分類、檢索,可以安排不同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可以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對專利申請人也有利。同時,也有利于合理收費,避免有的申請人以一件申請請求保護幾項發明創造,從而達到少繳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目的。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即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中只能包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僅限于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只有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或者在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之下還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是符合單一性的原則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只能包含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
三、按照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一件專利申請只限于一件發明創造。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例外。
1.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來講,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稱為合并申請。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上述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1)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2)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3)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4)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5)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6)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2.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對于外觀設計符合合并申請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使用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屬于同一類別。這里講的“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二是使用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是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這里講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比如成套的茶具,就可以依法提出合并申請。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人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可以撤回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依法提出專利申請,是申請人的民事權利。申請人對這一權利有權自行處分。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后,可能會出于各種考慮,而撤回專利申請。比如,申請人可能會認為自己的申請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因而不會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自己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在經濟上沒有太多的經濟效益,不值得因此繳納有關費用等,可以撤回申請。撤回專利申請的時間,可以是被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任何時間。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撤回專利申請時,對于已經繳納的申請費和其他費用,專利局不予退還。
二、本法其他條款還規定了一些視為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情況。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該國對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后,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督促申請人及時履行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修改權的規定。
一、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是法律賦予專利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后,被授予專利權以前,可能因多種原因,需要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比如,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些地方寫的不清楚,不準確,或者有些數據還需要經過重新測算,更改等等。因此,法律允許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里規定的申請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其專利申請的修改是不同的,這里是申請人主動提出的修改。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對原來的文字、圖示進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準確;或者可以對原來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補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二、關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范圍。按照本條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范圍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和對申請予以公布的規定。
一、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采取的是“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即專利行政部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先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者,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予以公開,并在一定期限以后,應申請人的請求或自行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授予專利權。這一審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及時公開發明技術,促進科學技術的交流與發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有的申請人因各種原因(如在申請后認為其發明還不成熟,或認為發明已喪失新穎性,或認為發明缺乏經濟價值)而不再請求實質性審查,從而減輕專利部門的工作負擔,避免申請案的積壓。
二、根據本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以后,首先要對其進行初步審查。這里講的“初步審查”亦稱形式審查,是指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審查兩個方面:(1)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各項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要求,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2)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明顯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是否屬于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規定,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一件發明只能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規定,等等。這些審查雖然涉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但不是對該申請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專利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只是審查其是否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經過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申請,應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同時,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公布的內容主要是發明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的專利申請文件。公布專利申請的方式,各國規定不同。我國采用的是在專利公報上登載發明專利申請請求書中記載的事項和發明的摘要,另外還出版發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單行本,允許公眾查閱。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由于該發明還沒有經過實質審查,還不能確定其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因此,他人實施早期公開的申請中的發明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不能認為是侵權。但同時為了保護申請人的權益,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人實行臨時保護,即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對于不支付適當費用的使用人,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授予后,請求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啟動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序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采取由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審查請求的方式予以啟動,專利行政部門一般不主動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也無權要求對他人的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申請人提出進行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間,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年以內,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隨時向專利行政部門請求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自申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未提出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該申請即被視為自動撤回。法律的這一規定,一是對專利申請人有利。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是要交納審查費的。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認為其發明還不成熟,或者認為其發明已喪失新穎性,或者認為其發明缺乏經濟價值時,可以不再請求實質性審查,也不用再繳納實質審查的費用。二是可以大大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工作負擔。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相當復雜,如果專利行政部門對每一件發明專利申請都要主動進行實質審查,必然造成專利審查工作量過大,不利于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也可主動對一項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如認為某項申請專利的發明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不必經專利申請人提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可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的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的過程中,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所參考過的現有技術資料,如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和期刊等。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這主要是因為,在當今科技技術迅速發展的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多,涉及領域廣泛,而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人員精力有限,不可能對每一領域的技術狀況都十分了解。而申請人作為發明的主體,對其發明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的了解和對相關資料的掌握上,相對而言有一定的優勢。由其提供相關的資料,可以有利于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負擔,縮短專利審批的時間,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和質量,最終更有利于對發明人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上述資料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發明專利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上述資料的,應當于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時候向專利行政部門申明,并在得到該資料后補交。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經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是指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等可授予專利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
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授予專利的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以后,如果自己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要求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意見陳述書,充分說明和論證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取得專利的條件;如果認為其申請需要修改,就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通知的要求修改其申請文件,同時說明修改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自動撤回。如果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答復的,如遇到了不可抗力,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其不能按期答復的正當理由,請求延長答復期限。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
專利行政部門在發明專利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以后,仍然認為所申請專利的發明不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專利的條件,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不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的;申請專利的發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屬于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不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對同一發明已經有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等,應當駁回其申請,不授予其專利權:
專利行政部門在駁回發明專利申請時,應當列舉理由,并引證材料。發明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批準授予發明專利權的規定。
一、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后,如果沒有發現依法應當駁回申請的情形的,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后,即應向申請人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規定時間內辦理專利權登記和領取專利證書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向授予專利權的人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還應說明的是,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前提,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實質審查沒有發現應當予以駁回的理由。這并不一定表明該發明實際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也可能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但專利行政部門沒有發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都可以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和授權的規定。
一、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取的是形式審查制度,也稱登記制度,即只要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該申請手續完備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就授予專利權。采取形式審查制度,主要是因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內容較為簡單,只作形式審查可以加快審批速度,使這些實用技術盡快為社會所利用,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對于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而取得了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以通過以后的無效申請和宣告程序宣告其無效。
二、這里講的初步審查,同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基本一樣,即主要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進行審查。即審查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二是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主要是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規定;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一件發明只能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規定;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等。
三、專利行政部門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以后,如果沒有發現依法應當駁回申請的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并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規定時間內辦理專利權登記和領取專利證書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向授予專利權的人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專利申請的復審以及對專利申請人的司法救濟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復審,是指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對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依法進行的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設立專利復審委員,受理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按照專利法專利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書面提出復審請求,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先要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是對請求人的資格、請求期限、請求書的格式等進行審查。完成形式審查后,還要將復審請求轉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而后再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復審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復審理由不成立,維持原駁回決定;(2)復審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3)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設立專利復審制度有利于糾正專利審查中可能出現的錯誤,更好地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為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只有對涉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不利于對各類專利的申請人的一體保護,也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在本次對專利法的修改中,對原有的這一規定作了修改。按照修改后的本條規定,各類專利申請,既包括發明專利申請,也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如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類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期限的規定。
一、專利權具有時間性,這是作為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同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相區別的特征之一。對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來講,如果財產本身不消滅,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是始終存在的。專利權則不是這樣,法律規定的專利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盡管發明創造的技術本身還存在,但專利權卻不存在了。也就是說,對該項技術的獨占使用權不存在了,該發明創造成了社會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法律對專利權期限的規定,既要考慮充分適當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規定的保護期限不能太短,否則不利于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又要考慮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專利權的保護周期不能過長,否則不利于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我國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規定為15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規定為5年,并可以申請續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15年,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是一致的,與世界各國關于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相比也是較長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當然,對專利權人來講,在法定的專利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本專業技術發展的周期及專利技術的實施情況,通過不繳納年費或者聲明放棄專利權的辦法,自行決定其實際受保護期的長短。
二、依照本條規定,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即自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專利行政部門實際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這里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這里規定的,只是計算專利權期限起算日期,至于專利權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給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應依法按期繳納年費的規定。
一、所謂年費,又稱為專利維持費,各國專利法都規定專利權人應當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可以使專利權人從經濟的核算的角度放棄一些沒有經濟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專利權;另外,國家為專利權人的專有權提供保護,要求專利權人繳納一定的費用也是合理的。
二、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除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該年度年費數額25%的滯納金。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情形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兩種情形:
1.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依照本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按期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是維持其專利權效力的必要條件。專利權人要想在保護期限屆滿前保持其專利權的效力,就必須按期繳納年費。否則,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履行按期繳納年費的義務,就不能繼續保持其享受專利保護的權利。考慮到專利權人沒有按期限繳納年費有可能是由于其失誤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為慎重對待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一個補救辦法,即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還應繳納金額為該年度年費數額25%的滯納金;期滿仍未繳納的,其專利權終止,由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專利權人有權依法取得這項民事權利,也有權處分包括放棄這項民事權利。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是要盡力維護專利權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比如,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迅速更新換代,其擁有的專利已經失去存在的實際價值,或者專利實施的效益與逐年增加的年費相比,專利權人認為在經濟上不合算等,專利權人也會自動要求放棄其專利權。一旦專利權人在專利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該專利權終止,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但從道理上說,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同他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權,應當征得被許可人同意,否則會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規定。
一、專利權是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批準授予的權利。盡管專利主管機關對專利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但由于各種原因,并不能絕對保證所授予的專利權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的。特別是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專利主管機關并不對其進行實質審查,難免在以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定授予專利權條件的情形。為對這類情形有必要的補救措施,本法規定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程序。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使公眾與專利審查機關相結合,糾正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失誤,取消本來就不應當獲得的專利權。
二、依照本條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當然,實踐中,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多是與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請求書和有關文件,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依照本條規定,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應是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本法的有關規定,例如: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已公開發表或者已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屬于違法、違反公德和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等等。
四、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起始時間,為授予專利權的公告之日。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應在公告授予專利權滿6個月后提出。同時又規定,在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專利局申請撤銷。考慮到專利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都是為了糾正專利行政部門不當授權而設置的,而專利撤銷程序完全可以通過無效程序來實現。因此,為了進一步簡化程序,避免因程序重復導致專利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在本次專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撤銷程序,同時相應將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起始時間修改為自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即將原規定的專利撤銷程序與無效程序合并,修改為新的無效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無效的請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對專利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對專利無效請求的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請求書中是否說明了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格式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對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請求將不予受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不得擴大原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對專利無效請求的實質審查,是指審查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審查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否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的情形,包括審查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已公開發表或者已公開使用過外觀設計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違法、違反公德和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等等。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及時進行審查,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以及時處理專利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2.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依法審查完畢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經審查確認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審查確認請示宣告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
3.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決定后,應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使公眾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無效。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程序。即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通知后,如果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即如果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是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起訴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即發生效力。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發明專利無效的請求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訴。考慮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專利權一樣,都屬于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一體保護;當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應當與發明專利一樣,都有權請求司法救濟,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規定的原則。為此,本次修改刪去了原專利法中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規定。
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所謂“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認定該專利權從授權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無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對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條在第一款規定專利權無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時,又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對幾種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對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專利權人以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經人民法院根據當時尚屬有效的專利權,作出有關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并已執行的,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對該項已作出并已執行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決、裁定侵犯專利權而給予的侵權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
2.對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期滿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或者已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其后作出的專利權無效的宣告,沒有追溯力。
3.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對因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支付的專利使用費或者因履行專利權轉讓合同而支付的轉讓費,當事人都不得請求返還。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因行使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既然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則專利權人應當將不當得利返還相對人。但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及授權情況的復雜性,很難保證每一項被授予的專利權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無效。如果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還要溯及到法院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判決、裁定,溯及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并已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處理決定,會使法院判決、裁定及行政機關決定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行為來講,被許可人和專利權受讓人由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已經因專利權受到保護而獲得了實際的利益,其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和專利權轉讓費不予返還也是合理的。
當然,依照本款規定,如果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三、按照本條第二款關于專利權無效的宣告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規定,對因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支付的專利使用費或者因履行專利權轉讓合同而支付的轉讓費,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本條第三款又規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例如,當履行實施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不久,被許可實施專利的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還未實施有關的專利或者實施了較短的時間,該專利權就被宣告無效。在短時間內他們還沒有從專利實施中取得實際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與支出的專利使用費和受讓費相比相去甚遠,出現了明顯的不公平現象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釋義】本條是關于依申請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一、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的實施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按照本法規定,原則上說,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實施他人的專利,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是,為防止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不適當的過分壟斷,促使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決定給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我國專利法對此也作了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分為三類,一是依申請給予的強制許可;二是依特殊情況或公共利益需要由專利行政部門主動給予的強制許可;三是根據不同專利之間相互關系依申請給予的強制許可,即從屬專利許可。本條是關于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申請人的申請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二、按照本條規定,依當事人申請給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獲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個人不能申請獲得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同時,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必須具備實施所申請的專利的條件,包括具備實施該項專利的技術條件、經濟條件等。
2.申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客體,只能是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對外觀設計專利不能申請強制許可。
3.申請獲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理由。包括:一是申請人已經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提出了實施該專利的請求,要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二是申請人是以合理的條件向專利權人提出了請求。所謂合理的條件,是指申請人提出實施專利的條件,與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將其專利許可他人實施時所能滿足的條件相同或者相類似。對是否構成“合理的條件”,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不同專利的具體情況加以判定。三是申請人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獲得專利權人的實施專利的許可,即專利權人在這一時間內明確表示不同意申請人的許可實施的請求,或者對申請人的請求未予答復。對于多長時間即構成“合理長的時間”,本法未作具體規定,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各項專利的不同情況作出判定。
4.申請獲得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5.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本條規定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被授予滿3年后方可提出。
三、對申請人提出的請求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申請,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本法規定給予強制實施許可條件的,應作出給予強制實施許可的決定。經審查確認不符合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條件的,應駁回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作出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給予申請人以實施專利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釋義】本條是關于依特殊情況或公共利益需要給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可作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情況有兩類:
1.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例如,爆發戰爭、爆發大規模疫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為了公共利益對一項獲得專利的污染防治技術方案給予強制實施許可。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給予的強制實施許可,只能用于非商業目的。
二、本條規定的強制許可,可以不經任何人提出強制許可的申請,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直接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技術互相依存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即對所謂從屬專利的規定。
一、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前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與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相互依存的,后一項專利如果不利用前一項專利中的某些專利技術就無法實施。在此情況下,如果兩個專利權人互相之間不能在合理的條件下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則其中的專利技術就不能有效實施。顯然,這既不利于專利權人,也不利于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此,本條對相互關聯的不同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作了規定。
二、依照本條規定,給予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兩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是相關的、從屬的,后一項專利的實施又有賴于前一專利的實施,否則后一項專利將無法實施的。
2.后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本次專利法修改將原專利法規定的“在技術上先進”,修改為“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主要是考慮到“在技術上先進”的標準過于寬泛,通常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多少都會比原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有所進步,否則就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具備“三性”中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條件。只要后一專利“在技術上先進”,就可給予其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也不利于保護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利益。
三、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后一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實施從屬的前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專利權人提出給予實施后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的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給予其實施后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規定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四、本條規定的強制許可,只能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相關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能主動作出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強制許可的申請人負有提出有關證據的義務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三種情況作了規定,其中,除了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強制許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直接作出決定而無需申請人提出申請外,其余兩類的強制許可,均規定了需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后作出決定。為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能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本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即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申請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這就要求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之前,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先與有關的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如果能夠與專利權人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依賴于強制許可,在實施專利的過程中,通常更容易得到專利權人的積極配合,掌握有關實施專利的技術訣竅,有利于保證專利實施的成功。
如果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就專利實施許可沒有達成協議,申請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申請,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有關證據,證明其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況。至于什么樣的條件才算是“合理條件”,包括實施范圍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等,應由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斷。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許可決定的通知、登記、公告和終止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后,應當將該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因為這一決定直接影響專利權人的專有權,涉及專利權人的重大利益,應當讓專利權人及時知道這一情況。專利權人也可據此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協商,要求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此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后,還應予以登記和公告,以便讓公眾了解這一情況。
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時,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范圍,應當限定在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申請人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后,只能在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實施專利,而不得超越強制許可決定中規定的范圍和時間。
三、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一旦不存在,就應當終止強制許可,以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維護其應有的專有權利。為此,本條第二款中規定,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按照這一規定,終止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應由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人一旦提出終止強制許可的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應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已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即應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釋義】本條是對依強制許可取得專利實施權的單位或個人權利限制的規定。
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享有實施專利的權利。但為合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對依強制許可取得專利實施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權利應當加以限制。依照本條規定,對依強制許可取得專利實施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權利限制,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不享有獨占實施權。也就是說,取得強制許可實施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權限制專利權人自己或者再許可其他的單位、個人實施該項專利。其他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是通過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得到強制許可的實施權,還是通過專利權人許可得到的實施權,都受法律保護,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權加以限制。專利權人在被強制許可某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自己所有的專利后,仍然有權自己實施該項專利或者自愿許可第三者實施該項專利。強制許可本來就是對專利權人的獨占權的一種限制,如果允許取得強制許可實施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許可其實施的專利有獨占的實施權,與強制許可的目的相悖,對專利權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將會從根本上破壞專利制度本身。
二、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雖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取得了實施專利的權利,但是其權利僅是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實施專利。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并不是專利權人,他沒有權利允許他人實施該項專利。否則,也將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規定。
一、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不適當壟斷,并沒有使專利權人失去其專利所有權,這不是專利權的“征用”。因此,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仍然享有請求實施其專利的人包括取得強制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權利。而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因實施他人的專利而獲得利益,也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實施其專利的使用費。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取得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向專利權人支付的專利使用費數額,應由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專利權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雙方經過協商,對使用費數額達成了一致的,即應按雙方協商的數額作為強制許可使用費,由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給專利權人。如果雙方沒有就使用費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使用費數額作出裁決,并以裁決的數額作為強制許可使用費,由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按此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訴訟的規定。
一、為了防止不適當的技術壟斷,鼓勵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本章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專利權畢竟屬于專利權人的民事權利,行政機關雖然可以通過強制許可的形式進行適當干預,但這種干預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符合嚴格的法定條件,如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切實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了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專利權人不服強制許可決定提供了一個司法救濟的途徑。
二、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如果專利權人與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就使用費數額無法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即不愿接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的數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和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都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對這兩類行政決定不服的,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依照本條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規定。
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法律明確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劃清專利侵權與非侵權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損害專利權人以外的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
1.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范圍。
2.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
三、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這一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體現該產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基本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范圍,應當是同類產品的范圍;不是同類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認為是侵犯了專利權。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的糾紛的解決方式的規定。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是指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及其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非法行為。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外,都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本條規定了如下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在此對本條的這一規定作幾點說明:(1)專利侵權糾紛,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通常應通過司法程序加以解決,而不應由行政機關處理。但我國專利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規定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專利行政機關進行處理。這對于發揮專利行政機關業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的優勢,減少專利訴訟案件,方便當事人,是有利的。但是,究竟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采用哪種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判斷,選擇權在當事人,或者說是在被侵權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只能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處理,當事人沒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能主動進行處理。(2)可以作出本條規定的處理的機關,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時,按照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專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的有關說明,也可以包括依法設立的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一級政府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依據,是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內容,主要是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認定,并對認定為侵權的行為進行處理,即按照本條的規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作出的處理,屬于行政處理,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侵權人既不履行,不停止侵權行為,又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由于這一處理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理,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作出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超過15日的,除有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內容,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條第二款就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證據的提供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
1.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按照這一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的人即被告來承擔。被訴侵權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樣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充分證據的,推定其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這一規定是本次專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規定。增加這一規定,有利于處理專利糾紛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準確認定事實,對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斷,依法公正處理糾紛。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假冒他人專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假冒他人專利,是指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的非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以達到欺騙消費者,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產生的不良后果,一是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欺騙了廣大的消費者;三是擾亂了國家正常的專利管理秩序。對這一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應承擔下述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同時又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應依法承擔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一是責令假冒者改正并予公告,即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予以銷毀或者將產品上假冒標注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去掉等;同時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的假冒專利行為及責令其改正的決定予以公告。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可以處罰款。其中對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是否處以罰款的決定,其罰款數額為違法所得的三倍(含三倍)以下;對沒有違法所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罰款決定的,其罰款數額為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下。
3.刑事責任。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冒充專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實踐中一般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稱為“冒充專利”。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的區別在于,冒充的專利是根本不存在的;而假冒他人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只不過不屬于假冒人所有,而是他人的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偽造的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后,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以及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銷售專利權期限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二、根據本條規定,冒充專利應承擔下述法律責任:
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即要求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人停止自己的冒充行為,同時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的冒充專利行為及責令其改正的決定予以公告。
2.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否處以罰款,處罰多少,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行為人違法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時,應當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本條規定了三種計算方法: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如何具體計算專利權人因他人侵權所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為: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按照侵權人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即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按照本條的規定,在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時,首先應當按照上述的兩種方法計算。只有當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及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才應適用按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額。這里講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應是指普通專利使用許可的使用費。至于“倍數”的具體數額,本法未作具體規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能夠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得到充分的賠償,使侵權人不能因侵權行為得到任何好處的原則,合理確定。
二、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時適用。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應當準許。
三、本條規定的賠償費用中沒有具體列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的其他費用,如權利人為調查侵權情況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聘請律師的合理費用等。這并不等于這些費用不在賠償請求之列。對此,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即發侵權行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
一、本條是在本次專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并與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相銜接。依照本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的臨時措施有兩項:一是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即申請法院責令停止申請人認為是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二是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權產品等。其中關于當事人在起訴前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中已有規定,在本條中只是增加了當事人可以在訴前申請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規定。
二、依照本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如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2.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并且證明這種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三、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處理有關專利保護的臨時措施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包括:1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申請。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臨時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所采取的臨時措施。
4.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5.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6.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當事人對采取臨時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和要求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和專利權人要求支付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訴訟時效均為兩年;兩年的起算日期均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時,但是關于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訴訟時效,如果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二、除了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外,其他應執行《民法通則》的規定,比如《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的規定應予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侵害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本法規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幾種情況的規定。
一、按照專利權的獨占性質,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應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法律上不認為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法律上這種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規定,是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性規定,目的是在合理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同時保護社會及公眾的利益。
二、依照本條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包括: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即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其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依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經在市場上第一次售出后,專利權人的權利即為用盡,他人再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需再經專利權人許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如果專利產品的每一次使用、銷售都要經過專利權許可,將會阻礙專利產品的流通,對社會公眾不利。而如果專利產品不能在市場上與其他商品一樣正常流通,對專利權人實現自己的利益也不利。
2.他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種情況下稱之為“先用權人的實施權”。先用權是對專利權的又一種限制,這種限制可以消除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已經投入人力、物力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沒有先申請專利而帶來的不能再實施自己的智力成果的不“公平”結果。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先用權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只限于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超過原有的范圍內制造和使用的,則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對專利權的這一限制,是為了保證國際交通的國際慣例,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其目的是為了鼓勵進行科學技術研究。但限于“專為”進行科學研究和科學實驗,即僅限于不是為了生產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科研活動。
三、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這種情況下本屬于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這種行為屬于非惡意行為,故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本款規定,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應當能夠證明:第一,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使用或者銷售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第二,產品屬于合法來源。否則將不能適用本條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情形,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為而免于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否則就構成故意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必須遵守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不遵守上述規定,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凡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并根據被泄露事項的密級和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損害后果的;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非法收入,應當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三、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二款關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的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享有申請專利和取得專利權的權利。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依法取得專利后,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一樣,對其專利享有專有權,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并獲得報酬,也有權轉讓其專利權并取得轉讓費等等。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這些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所隸屬的單位及單位領導人,都不能予以侵奪。
二、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在實踐中可能有多種表現,比如: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強行要求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作為職務發明創造,只能以單位的名義申請專利,不允許發明人、設計人自己申請專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不顧發明人、設計人的意愿,強行要求實施其非職務發明專利;或者強行要求非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轉讓給本單位等等。對這種侵奪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依照本條規定,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應由侵奪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侵奪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如果是單位負責人決定的行為,則應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處理)依照本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責任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以及違反這一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為依法對專利工作實施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公正地履行對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反專利法的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產品的好壞,應當由市場和消費者來判斷,不應由某個國家機關來確定、推薦,否則,可能影響市場上的公平競爭。至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其他方式參與專利產品的經營活動,更與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性質不符,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客觀、公正性,還可能產生腐敗行為。為此,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對違反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條的規定,并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過舉行專利技術成果展覽會或其他方式,無償向社會宣傳推薦優秀的專利技術成果。這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而且應當做的工作。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應承擔下述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收入。即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要求違法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停止自己的行為,收回自己已經作出的推薦文件或者口頭要求,消除產生的不良影響。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違法收入的,該違法收入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沒收,沒收的非法收入應按規定上繳財政。
2.行政處分。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法參與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照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瀆職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忠于職守、嚴格依法辦事是本法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這些人員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其行使職權時必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行為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條所講玩忽職守,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條所講濫用職權,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權限行使職權的行為。本條所講徇私舞弊,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個人或者親友私利而弄虛作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的規定。
一、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專利行政部門需要為申請人提供專利審查、登記、發證等一系列專門服務。行政機關這類為特定當事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務,當事人應當付費。參照國際通行作法,本條明確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二、按照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現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繳納的費用包括:申請費、申請維持費;審查費、復審費;年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等。辦理專利國際申請應繳納的費用還包括:傳送費;國際費,包括基本費用和指定費;檢索費和附加檢索費;手續費;初步審查費和附加初步審查費;確認費;滯納金等費用。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還對應繳費用的標準、支付方式、繳費時間等作了具體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生效時間,也稱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從何時起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本法規定的是從何時起開始生效。本法開始生效的時間是公歷1985年4月1日,即從該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說明的是,該施行日期僅僅對沒有修改的部分適用,不適用以后修改的部分,經1992年9月4日修改的條款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條款自2001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修改決定中都有相應規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本法的修改決定生效前發生的專利管理、專利申請等問題,應執行當時法律的規定。
二、本法和對本法的修改決定自頒布至施行均間隔一段時間。本次修改決定自頒布到施行間隔十個多月的時間(頒布日期為2000年8月25日、實施日期為2001年7月1日)。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次修改決定施行以前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需要依據修改后新的法律規定對原來的一些規定進行修訂,而修訂工作則需要一定的時間;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修改后的法律也有一個學習、掌握的過程;修改決定頒布以后也有一個向社會宣傳、普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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