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2025全文, 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2025全文 (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223號)對該文件內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214號)對該文件內容作出修改。
第一條 為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審批和資金監管,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工商、鐵路、電力等部門、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
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對與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跨春節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并支付應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給農民工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至少保存3年。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并向開戶銀行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委托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九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申請開立銀行保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出現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經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并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二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完工并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取回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三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周轉金。在發生政府投資項目因財政資金撥付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
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應當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建設工程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履行監控義務,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因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和公安、監察機關及工會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電話、網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都有權舉報,農民工認為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資的有權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發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列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民工比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記錄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建立預警機制,發現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等行為時,應當及時立案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可能引發社會治安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工資支付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依法支持和幫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資的農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違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由監察機關實施行政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而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規定所稱建設領域,是指從事建筑、交通、鐵路、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行業。
本規定所稱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領域內與農民工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等用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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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2025全文,云南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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