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2025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軍分區(警備區): 現將《河北省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軍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軍分區(警備區):
現將《河北省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軍區
2024年6月23日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根據《民兵政治工作規定》《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河北省“十四五”時期民兵建設發展計劃》等規定,結合河北省民兵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河北省民兵組織在編民兵,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編兵單位)。民兵和編兵單位依據有效憑證享受優待和權益保障,其中基干民兵有效憑證為河北省基干民兵證,普通民兵有效憑證為優待編組證明,編兵單位有效憑證為優待證明。
第三條 基干民兵憑有效憑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先服務。相應單位、機構、場所應當設置基干民兵服務窗口或優先服務標識。
(一)在各公路客運站和民航機場,享受優先購票、值機、安檢等服務,可進入軍人候車(候機)區域候車(候機)。
(二)在省內公立醫療機構就醫時,享受窗口優先掛號、優先取藥。
(三)在各級不動產登記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籍服務大廳、車輛管理業務綜合服務大廳、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享受優先業務辦理和優先就業援助服務。
(四)倡導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條 民兵憑有效憑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基干民兵優惠待遇:參觀公立博物館、公立紀念館、公立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享受免票待遇,參觀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名勝古跡、景區,享受門票減免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指導景區結合實際制定;在編組地所屬縣(市、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票價減免等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在省內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銀行辦理基干民兵專屬保障卡,享受辦(用)卡費用減免、貸款優惠、保險贈送、加油打折等優惠,具體服務條款由各相關銀行結合實際制定;在省內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通信運營商辦理河北民兵專屬優惠套餐,享受現用套餐折扣優惠,具體服務條款由各相關通信運營商結合實際制定;參加軍事訓練、應急力量備勤,以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可在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保險公司購買專屬意外傷害保險,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享受專屬優惠,具體服務條款由各保險公司結合實際制定。
(二)普通民兵優惠待遇:在省內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銀行享受貸款優惠等,具體服務條款由各相關銀行結合實際制定;在省內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通信運營商辦理河北民兵專屬優惠套餐,享受現用套餐折扣優惠,具體服務條款由各相關通信運營商結合實際制定;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可在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保險公司購買專屬意外傷害保險,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開設相關服務業務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享受專屬優惠,具體服務條款由各保險公司結合實際制定。
鼓勵民辦博物館、景區等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民兵門票減免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為民兵做好下列榮譽激勵工作。
(一)各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每年為行政區域內基干民兵舉行出、入隊儀式。
(二)在省軍區組織的民兵比武競賽中獲得綜合成績前10名、在軍分區(警備區)組織的民兵比武競賽中獲得綜合成績前5名的民兵,應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發放獎金獎品,經費由同級民兵事業費列支。
(三)民兵參戰支前、參加政府或軍事機關統一組織的軍事訓練,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海上維權、聯演聯訓等多樣化軍事任務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軍事機關通報表揚,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條件的,可在量化審批定兵辦法中賦予合理分值。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利用戶外公益宣傳平臺和相關媒體積極宣傳民兵和編兵單位先進典型事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時優先聘請先進基干民兵擔任編外輔導員、講解員。
第六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為民兵做好下列權益保障工作。
(一)各市、縣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每年春節向本行政區域內基干民兵家庭發慰問信,走訪慰問家庭困難民兵,做好民兵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二)民兵參戰支前、參加政府或軍事機關統一組織的軍事訓練,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海上維權、聯演聯訓等多樣化軍事任務,組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訓練補助標準發放補助,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三)民兵參戰支前、參加政府或軍事機關統一組織的軍事訓練,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海上維權、聯演聯訓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編兵單位按規定落實其工資、福利等相關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勞動關系。
(四)對于加入民兵組織2周年以上,且表現優秀、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軍事機關通報表揚的民兵,當遭遇突發性事件導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時,所在地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幫扶援助。
第七條 編兵單位持有效憑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生產經營扶持激勵政策,具體由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各相關企業結合實際制定:
(一)用于開展武裝工作的經費,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武裝工作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軍事機關通報表揚的,享受項目、用地審批優先政策。
(三)符合銀行相關政策的,享受貸款利息優惠、延期、展期、無還本續貸等服務。
(四)認定為河北省軍民融合重點企業(單位)時予以重點考慮。
(五)武裝工作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通報表揚的,編兵單位出資人、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在推薦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時,根據人選的標準條件和結構比例,優先推薦。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條件的,可在量化審批定兵辦法中賦予合理分值。
第八條 河北省民兵及編兵單位有效憑證優先使用紙質憑證,在確保安全保密前提下,逐步過渡到優待卡、手機實名注冊和基于互聯網認證的電子身份證件等方式。紙質憑證執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基干民兵證》由河北省軍區統一設計、編號、制作,各縣級人民武裝部負責審核、發放、回收、銷毀。
(二)《基干民兵證》每年審驗一次,由編組地縣級人民武裝部負責,每次審驗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內享受相關優待和權益保障,證件到期未經審驗自動失效。基干民兵出隊后應及時將證件交回發證機關注銷。
(三)基干民兵有違法行為的,取消其基干民兵資格并調整出隊,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基干民兵證》。
(四)《基干民兵證》僅限本人使用,使用時需同時出具個人身份證。對涂改、轉借他人使用的,由發證機關沒收其證件。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報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或換新。
(五)對偽造、變造、騙取《基干民兵證》、優待編組證明、編兵單位優待證明等優待憑證的人員,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六)普通民兵參戰支前、參加政府或軍事機關統一組織的軍事訓練,執行搶險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海上維權、聯演聯訓等多樣化軍事任務且表現較為優秀的,可申請開具優待編組證明,按照縣級人民武裝部集中提報申請、軍分區(警備區)審批、省軍區核準程序進行,核準后由所在行政區域縣級人民武裝部統一出具,一般在軍事任務結束后30日內辦理完畢。編組證明要清晰表述普通民兵身份信息,并加蓋縣級人民武裝部公章。
(七)編兵單位開具優待證明,按照縣級人民武裝部會同地方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編組人數和企業信用等情況、縣級人民武裝部集中提報申請、軍分區(警備區)審批、省軍區核準程序進行。核準后由所在行政區域縣級人民武裝部統一出具,每年辦理一批。優待證明要清晰表述企事業單位基本信息,并加蓋縣級人民武裝部公章。
第九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的監督執行工作,對因落實不到位引發投訴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河北省軍區根據上級政策調整和形勢發展,及時組織修訂本辦法,河北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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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北省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2025全文,河北省民兵訓練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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