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附大連市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2022年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
關于印發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2〕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連市普蘭店區實際,制定《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城鄉規劃建設局作為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其工作機構為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土地儲備中心負責舊城區改建及其他儲備項目的土地收儲工作。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及房屋征收的補助和獎勵政策,并報區政府批準;
(二)編制評估機構名錄;
(三)受區政府委托,對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政府擬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查;
(四)發布擬征收告知書,并向相關部門出具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函;
(五)指導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六)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檔案。
第四條 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政府可受區政府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五條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土地儲備中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
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及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列入區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發布擬征收告知書。告知書的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對拒不配合調查登記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登記簿記載信息予以登記。
第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擬征收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5日內,根據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提供的評估機構名錄,自行協商并按多數人(50%以上)的意見確定評估機構。期限屆滿,被征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的方式隨機選定。公開搖號或抽簽時,應邀請公證機關參與監督。
選定的評估機構受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委托,開展評估工作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地點、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區政府組織發改、法制、財政、城鄉規劃建設、土地儲備中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有關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時,應邀請監察、審計參加。論證通過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圍內應以區政府名義現場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交。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經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同意后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布。
對舊城區改建項目,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區政府應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政府委托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由區政府指定部門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存儲到用于征收補償的銀行專戶,??顚S?。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戶數在400戶以上的,應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同時,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設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征收公告發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搶建等不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將上款所列事項向有關部門出具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認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與登記機關登記簿記載的不一致的,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認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與登記簿記載的不一致的,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計戶單位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賃合同認定。房屋所有權證屬共有性質的,按1戶計算。
第十八條 征收產權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利用住宅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地上附著物按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臨時建筑經評估后,根據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征收公告發布后搶建的臨時建筑等不予補償。
產權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按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作為基礎安置面積,基礎安置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
地上附著物的參考指導價格見附表。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產權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含裝修費)以征收時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標準;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未達到鄰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的,按該征收項目鄰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計算(銷售平均價格:指發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該地段前六個月鄰近普通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
對評估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共有權證持有人、繼承人、被贈與人不作為獨立戶補償,其共有的貨幣補償由房屋共有權證持有人與繼承人、被贈與人自行分配。如房屋共有權證持有人與繼承人、被贈與人對此存有爭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該補償款提存,待爭議方達成一致后再行發放,爭議方不得以此影響征收工作。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對實際回遷安置建筑面積小于協議面積的,按該地段征收時貨幣補償價返還面積差價;對實際回遷安置建筑面積超出協議面積的,按回遷安置房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被征收人按搬遷交房的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回遷樓位置和樓層;同時搬遷交付房屋的,以抽簽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三)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征收產權住宅房屋補助政策
1.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每戶搬遷補助費1000元,并按20元/平方米/月/戶的標準(不足900元/月/戶的,按900元/月/戶計算),一次性支付每戶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計戶單位)。
2.選擇產權調換進行現房安置的,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1000元,并按20元/平方米/月/戶的標準(不足900元/月/戶的,按900元/月/戶計算),一次性支付每戶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計戶單位)。
3.選擇產權調換自行在外過渡安置的,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1000元,并按20元/平方米/月/戶的標準(不足900元/月/戶的,按900元/月/戶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計戶單位,不足月的按整月計算)。支付至發布回遷安置通知后再延長3個月止(延長的3個月期間,仍按此款規定標準執行)。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采取過渡安置的,應在補償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超過2年;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超過3年。
如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過渡期限延長,延長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仍按原標準執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過渡期限屆滿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超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超期在1年以上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過渡期限屆滿或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收到辦理安置手續的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安置手續。被征收人辦理完安置手續或逾期不辦理安置手續的,均不再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征收產權住宅房屋的獎勵
1.征收瓦平住宅房屋的獎勵
選擇產權調換的,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基礎安置面積上,每戶免費增加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的80%;選擇貨幣補償的,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基礎安置面積上,每戶免費增加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的70%。
具體搬遷期限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征收住宅樓房的獎勵
選擇產權調換的,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基礎安置面積上,每戶免費增加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的50%;選擇貨幣補償的,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基礎安置面積上,每戶免費增加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的40%。
具體搬遷期限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征收公有住宅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一)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規定
征收與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參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按租賃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未作具體約定的,按下列選擇方式給予補償安置: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安置房屋承租人。承租人享受被征收人的補助政策。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承租人享受被征收人的補助政策。
3.經被征收人同意,符合普蘭店區房改政策的承租人按相關政策向有關部門繳納一定費用后,承租人享受被征收人的權利和補償政策。
4.對歷史遺留的自管產房屋(自修自住房屋),屬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戶口、別處確無住房的,對符合普蘭店區房改政策的,由出現遺留問題的單位或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并協調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本條3款規定執行。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征收與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房屋承租人屬于公有制(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承租房屋為原房產等管理部門的直管用房,且持有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書的,貨幣補償金的30%支付給被征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賃關系終止。
其他租賃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問題,按租賃協議的約定或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征收商業用房(網點)、辦公性用房、企業用房等非住宅的補償
(一)征收商業用房(網點)、辦公性用房及企業用房(以合法有效手續為準)等非住宅,所涉及的房屋、廠房、構筑物、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輔助設施)、因搬遷發生的運輸費和設備安裝費及停產、停業等損失,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均按評估作價予以貨幣補償。
對評估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獎勵
1.征收有房屋所有權證非住宅房屋建筑物的獎勵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系數基準值為1.0,在此基礎上,被征收人可在以下兩種獎勵系數中任選其一:
(1)獎勵系數選取0.5的,停產停業損失按本條(三)款規定予以補償;
(2)獎勵系數選取0.8的,停產停業損失不再補償。
2.征收無房屋所有權證非住宅房屋的獎勵
無證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系數基準值為1.0,并按以下條件調整:
(1)有規劃審批手續的,征收補償系數增加0.1;
(2)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征收補償系數增加0.1;
(3)有立項批復和招商引資批復或其中之一的,征收補償系數增加0.1。
(三)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征收時已經停產歇業或未經營超過1年(判定標準為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1年被征收人報送稅務部門報表中無經營收入)的被征收人以及未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被征收人,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被征收人可在以下兩種補償方式中任選其一:
(1)按凈利潤和職工工資補償
?、賰衾麧櫻a償:年凈利潤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決定公告前3個納稅年度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平均額度確定,補償期限結合重置建設時間按8—12個月確定。
?、诼毠すべY補償:對能提供勞動合同、勞動保險連續繳費證明、企業連續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按3個月工資的1.5倍補償;僅繳納工傷險、醫療保險的(須提供勞動合同、職工身份證原件,數量不得超過正常用工數量),按2個月工資補償;職工工資標準按征收決定公告時上年度普蘭店區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2)按房屋租金和職工工資補償
?、僮饨鹧a償:按可給予補償的房屋建筑面積,根據重置建設時間以8—12個月計算房屋租金。
房屋租金標準由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會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普蘭店區實際情況確定。
?、诼毠すべY補償:對能提供勞動合同、勞動保險連續繳費證明、企業連續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按3個月工資的1.5倍補償;僅繳納工傷險、醫療保險的(須提供勞動合同、職工身份證原件,數量不得超過正常用工數量),按2個月工資補償;職工工資標準按征收決定公告時上年度普蘭店區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相關設備補償
1.可搬遷、利用的設備: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拆卸、搬運、安裝調試等費用后,根據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2.無法搬遷恢復使用的設備:由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評估后,根據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不可搬遷設備經評估補償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登記造冊,統一管理,或按相關規定拍賣處理,所得收入按現行有關財經制度處理。
(五)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可參照地上附著物參考指導價格或根據實際情況按評估作價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搬遷時,需保持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完整,不得損壞各種設施(包括門、窗、水表、電表等),否則被征收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未涉及到的補償項目和標準,參照同類地上(下)物的實際價格進行資產評估后確定補償金額。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四條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以及被征收人不明確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征收補償方案擬定補償決定,報區政府批準后,以區政府名義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施行前已開展但未完成的政府實施的征收項目,對未完成的征收區域被征收人的補償,可按原補償標準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調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未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項,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地上附著物補償參考指導價格
序號
項 目
單 位
價格(元)
備 注
1
臨時建筑
平方米
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2
簡易棚廈
平方米
40
無墻有蓋
3
地下室
平方米
1000——1200
層高2.2米以上1200元
層高2.2米以下1000元
4
室外水泥地面、臺階、
地磚、陽臺、包臺
平方米
100
5
門 洞
平方米
200
6
門樓、門垛
個、垛
600——3000
搗制蓋大門樓每個3000元
普通門垛每對600元
7
地(菜)窖
立方米
50-300
8
院門
付
1000
9
墻
立方米
200——300
磚墻200元;石墻300元
10
廁 所
個
500
11
下水井、沉水井
眼
400
12
普通飲用水井
眼
4000
含設備
13
狗窩、雞窩
個
100
14
動力電
處
20000
動力電報廢,不再利用的,
采取評估方式補償。
15
水 表
塊
3000
16
電 表
塊
3000
17
電話遷移
部
200
不含串聯
18
有線電視
戶
360
19
網絡遷移
戶
50
20
從事經營的廈子/住宅
4000——10000
正在經營且需持有效營業執照等手續或提供納稅證明
房前屋后樹木
序號
種類
單位
樹齡(年)
補償標準(元)
備 注
21
蘋果樹
株
1-5
20-80
6-8
100-600
9-25
800-1200
26年以上
700元以下
26年以上每株補償70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300元
22
梨 樹
株
1-5
20-80
6-8
100-400
9-25
600-1200
26年以上
700元以下
26年以上每株補償70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300元
23
櫻桃樹
株
1-2
20-50
3-7
400-1000
8-20
1000-1800
21年以上
1500元以下
21年以上每株補償150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600元
24
桃 樹李子樹杏 樹
株
1-3
20-50
4-6
100-300
7-15
600
16年以上
450元以下
16年以上每株45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50元
25
棗樹
株
1-3
10-50
4-8
100-400
9-30
550-1000
31-50
1000
51年以上
900元以下
51年以上每株補償90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200元
26
雜果
株
1-3
10-50
4-10
60-100
11-25
200-600
26年以上
600以下
26年以上每株600元起,每年遞減10%,最低至50元
27
葡萄樹
株
——
50-180
食用:180元
造酒:50元
28
住宅周邊樹(楊\柳\榆\槐等)
株
——
——
按樹齡每年補償5元/株
29
樹籬
——
——
——
樹籬每延長米補償10元
30
銀杏樹
法桐樹
松柏杉等
株
1-3
10-30
4-6
40-100
7-9
160-240
10年以上
300-400
備注:1.未涉及的補償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或評估后給予補償
2.如對此表價格有異議的,可申請評估作價補償
●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大連土地使用稅稅率: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張先生等人訴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旅順口分局其他行政行為一案開庭公告
●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8:40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附大連市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2022年現行有效,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