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蚌埠市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 蚌政〔2013〕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
蚌政〔2013〕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要求和有關規定,《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五河縣城鎮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和《固鎮縣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關于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12〕166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下發后批準的征地,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新標準進行公告、補償。本通知下發以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標準執行。
二、切實做好區劃調整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本通知下發后,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的行政區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市轄區Ⅲ類地區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市轄區標準執行。
三、妥善解決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矛盾糾紛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開展好新標準實施后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各級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舊標準銜接工作,積極加強政策解釋和宣傳,嚴格執行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妥善解決好征地拆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糾紛,確保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2013年7月3日
附件
安徽省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二條 《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征地事務機構負責征遷土地的業務性工作。有關鄉鎮政府(管委會)、村(居)委會以及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管委會)及村(居)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新建建(構)筑物等。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安置爭議期間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第八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征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與農業人口安置
第九條 安徽省懷遠縣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一類(城關鎮、渦北新城區、荊涂風景區、荊芡鄉)每畝1680元;二類(常墳鎮、唐集鎮、找郢鄉、萬福鎮、蘭橋鄉、馬城鎮)每畝1610元;三類(其他地區)每畝1520元。
(二)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1.一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6960元。
2.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3810元。
3.三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1920元。
(三)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
1.一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8480元。
2.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6905元。
3.三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5960元。
4.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征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補償。
5.征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土地,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
(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及交通、能源等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內部承包土地的農民所有,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總額的30%支付給被征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其使用管理由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監督;
(二)總額的70%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土地的農民,用于生產生活。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全額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附表1標準支付;零星樹木按附表2標準支付;其他附著物按附表3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
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公告時間為準。
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后,由有關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人社、財政、公安等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可以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安徽省懷遠縣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根據不同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不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詳見附表4。
第十七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十六、十八、十九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價款,并結算差價。
第十八條 安置房屋結算價格由縣國土和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安置房屋由各鄉、鎮(管委會)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35平方米(含135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第十九條 安徽省懷遠縣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標準確定;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等面積部分和差額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按建安價結算;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按成本價結算;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結算。
在征地拆遷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產權調換: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農轉非”時在冊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四)超計劃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育費的;
(五)戶主的配偶及子女屬于城鎮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六)已落實節育措施的雙女戶,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員。
第二十條 安徽省懷遠縣生產、經營性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除按《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補償外,另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經營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按房屋拆遷區域類別確定。
(一)門面房:
1.主要道路:每平方米1980—2420元;
2.次要道路:每平方米880—1320元;
3.小街小巷:每平方米440—660元。
(二)經營房:每平方米110—220元。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證照;
(二)具有與被拆遷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征地公告發布時,該房屋實際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1年以上。
生產、經營用房部分與農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復補償。
第二十二條 門面房的認定:除符合《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的條件外,還必須是第一自然間12米以內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 沒有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積極主動配合拆遷的,按2005年6月30日以前同類房屋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安置:
(一)在2008年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地籍圖上有標注的;
(二)房屋建成時間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的(不含2009年1月1日),具體比例為:2005年7月—12月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95%;2006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90%;2007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80%;2008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70%。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十六、二十條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結算差價。
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參照附表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結合區位等因素進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應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應不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18個月的,按雙倍支付。
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臨時過渡補助費、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臨時過渡補助費:認定的被拆遷房屋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家庭作坊、倉庫和辦公房每月每平方米7元;營業房和小街小巷內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1元;次要道路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主要道路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7元。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9元。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集體土地上2009年1月1日后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二)城鎮居民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五)其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九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獎勵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拆遷人可根據需要對在公告拆遷期內搬遷完畢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獎勵。超過公告期搬遷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拆遷人在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時確定。
第三十一條 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縣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拆遷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表1
安徽省懷遠縣集體土地征收青苗補償費標準
單位:元/畝
名 稱
補償金額
備注
蔬 菜
900
水 稻
850
旱地作物
750
小麥、油菜、黃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 花
1100
藥 材
1500
魚 塘
2000
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水生作物
1000
指藕、菱角、蒿瓜等
石榴園
3500
成片石榴園(掛果的)
2500
成片石榴園(未掛果的)
果 園
2500
茶、桑、葡萄、桃、李、柿、杏等成片果園
苗 圃
3500
林 地
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附表2
安徽省懷遠縣集體土地征收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名 稱
單 位
金額(元)
說 明
初果
盛果
石榴、葡萄
墩
60
120
1.胸徑在離地面1.3米處丈量;
2.相鄰樹木間距在2米以內的不予補償;
3.觀賞花卉不予補償。
其他各類果樹
株
40
80
一般樹木
單 位
胸徑
(厘米)
金 額
(元)
各類雜樹
株
5
5
6—10
10
11—20
30
21—30
50
31以上
60
附表3
安徽省懷遠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
名稱
單位
單價(元)
24厘米磚院墻
平方米
35
其他磚院墻
平方米
22
碎石院墻
平方米
11
平臺花墻
平方米
11
護坡墻
砼
平方米
30
磚石
平方米
22
下水道
磚石
米
18
涵管
米
45
墳墓
單棺
500
雙棺
900
豬圈
有蓋
間
300
無蓋
間
200
蔬菜大棚(頂高≥2米)
鋼結構
平方米
22
砼結構
平方米
22
竹木結構
平方米
17
溫室磚石墻
平方米
33
室外水泥地坪
平方米
28
室外磚地坪
平方米
11
手壓水井
眼
200
機井(深10米以上)
眼
800
廁所
磚石
簡易
150
有蓋
座
200
無蓋
座
100
自來水設施
一戶一表
500
含水表
170
照明設施(有戶)
戶
300
動力電(有戶)
戶
1500
變壓器
臺
6600
浴缸
大套
個
220—440
小套
個
180
水池
普通
個
22
噴釉
個
45
簡易棚
間
200
面盆
套
150
坐便器
套
300
蹲便器
套
60
商用煤爐灶(含內膽、水箱)
個
500
家用煤爐灶(1米×1.2米)
眼
150—200
老式高灶
眼
150
液化氣臺(小型)
米
40—50
液化氣臺(大型)
米
80—160
雨搭或遮陽蓬
米
60—80
金屬樓梯
米
90
金屬欄桿
米
30—50
單扇木院門
平方米
60—80
雙扇木院門
平方米
50—60
單扇鐵院門
平方米
60—90
雙扇鐵院門(普通)
平方米
60—90
卷閘門
平方米
66
防盜門窗(普通)
平方米
45
防盜門窗(不銹鋼)
平方米
70
樓梯(含扶手)
層
600(木、金屬)
層
400(砼制)
門樓
個
200—500
地面磚(板)或墻面磚
平方米
30—100
移裝補助費
有線電視
戶
100
寬帶
戶
150
電、燃氣熱水器
個
60
太陽能熱水器
個
220
抽油煙機
個
50
移
裝
補
助
費
窗式空調
個
100
掛式空調
個
150
柜式空調
個
240
監控
套
200
說明:1.內外裝飾能用的自行拆除,不能用的由雙方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2.本表未列入的項目,另參照定額計算。
附表4
安徽省懷遠縣集體土地征收住宅房屋拆遷重置價標準
房屋結構
重 置 價
備 注
磚混樓房
平 頂
680元/平方米
1.房屋面積為建筑面積。
2.房屋成新補償比例:5年內100%;6—10年95%;11年以上90%。
3.持有證照的補償比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房執照100%;有土地證無建房執照95%;無土地證有建房執照90%。
瓦 頂
640元/平方米
磚混平頂平房
600元/平方米
磚瓦房
520元/平方米
半磚瓦房
440元/平方米
簡易房
180元/平方米
說明:房屋補償包括門、窗、雨蓬、室內水泥、磚地坪等;外陽臺、外走廊按50%計算為房屋面積;封閉陽臺按100%計算為房屋面積。
●?上訴人懷遠縣工業園區魏崗村第六村民小組因與被上訴人劉竹賢等40: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徽省《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