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呂政辦發〔2019〕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
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呂政辦發〔2019〕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我市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關于成立山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晉政辦函〔2019〕74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1.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承包到戶制度的村(居),應將已承包到戶面積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初審。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
2.農村集體土地未實行承包到戶的,其保障人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在本地《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3.補貼對象年齡以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發布的《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公告日為基準日。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統一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村(居)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1.征收承包到戶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市、 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戶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籌資標準為保障人數乘以本縣(市、 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
(二)資金管理。
在征地報批前,屬分批次項目的,由縣(市、區)政府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屬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全額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區域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縣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縣(市、區)政府據實結算,分別進入相應的縣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多余資金和產生的利息原渠道退還;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還。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相關部門通知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相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級農保中心根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花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根據土地歸屬分別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承包地補貼”項目及“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補貼”項目下。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級農保中心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舊策銜接
晉政辦發〔2009〕72號文件出臺前,原按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籌資進行的項目,繼續按原標準原政策執行,亦可由縣級政府確定一次性處理。
晉政辦發〔2009〕72號文件出臺后、本意見實施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當地政府加發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資金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征收補齊,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準確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發待遇。
集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并入縣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原所有市、縣兩級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賬戶(收入戶、支出戶、財政社保專戶、預存款戶)全部注銷。
七、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機構。為加強對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市政府成立呂梁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
組 長:李建國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王小明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智平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
成 員:王玉斌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趙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長
陳義明 市民政局副局長
趙 龍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力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陰海斌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胡志爾 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李建明 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副局長
趙利寶 市醫療保障局副局長
郭萬明 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力軍(兼),常務副主任:郭萬明(兼),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人擔任。
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擔任,分管人社與自然資源的副縣長擔任副組長,人社、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農經)、民政、公安、發改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2.發揮領導小組作用。各縣(市、區)政府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的復核與最終確認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會議紀要》中要予以確認和說明。
縣(市、區)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
市級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審核系統,逐步將人社的參保基礎信息與農業農村(農經)、自然資源、公安、鄉村兩級的承包地、耕地、人口數據聯網,實行市、縣、鄉、村四級網上審核業務,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
各縣(市、區)政府要于2019年12月30日前制定出臺本地的《實施辦法》,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嚴格執行《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41號)和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經辦流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42號)。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 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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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山西省呂梁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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