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為征地時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年滿16周歲在冊農村居民, 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長政辦發〔202
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長政辦發〔2020〕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在冊農村居民。補貼對象年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具體認定辦法由各縣(區)政府制定。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村(居)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統一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一)失地范圍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
2.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
計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積÷二輪承包時的面積(尾數保留兩位小數)
3.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
4.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
(二)補貼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由于并戶、分戶、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員變動的,補貼對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當天的在冊農村居民為準。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不納入補貼范圍)。首先確定保障人數,根據保障人數測算補貼資金,隨后,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原則上向年齡偏大及特困人員予以傾斜。
計算方法:
保障人數=本次所征農用地面積÷(二輪承包時農用地總面積÷符合參保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尾數四舍五入)
若有特殊情況,各縣(區)政府亦可自行制定保障人數計算辦法。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1.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籌資標準為保障人數乘以本縣(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的139倍。
(二)資金管理
1.屬單獨選址項目的,在征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市、縣兩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縣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多余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原渠道退還。
2.屬分批次項目的,在征地報批前,由屬地政府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區域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市、縣兩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縣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與同級政府據實結算,多余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原渠道退還。
3.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還。
4.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5.潞州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預存管理制度按原渠道執行。
6.根據《長治市關于加快推進主城區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17〕35號)文件精神,已基本完成整村拆除的城中村,在辦理涉及該村集體土地的報批、征收、供應手續時,由項目所涉及縣(區)政府出具承諾,從該村經市政府批準的城改用地所返還的土地出讓金中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再單獨繳納。經市政府確定的參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實施的單獨地塊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參照執行。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相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原則上仍按原規定執行。
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當地政府加發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
2.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資金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征收補齊,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準確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發待遇。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項目用地(不含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均應按照《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原則,由于各縣(區)情況不一,具體標準、資金籌集、支付方式等由各縣(區)政府參照《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研究制定。
(三)過渡期間(2019年1月31日至《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實施之日)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若已經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意見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則按本意見執行。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成立長治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為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經局、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的分管負責人。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
(二)落實工作職責
各級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初審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或批次征地面積的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經費。農經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等事項的變更。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及身份的確認。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保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各縣(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組,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的復核與最終確認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會議紀要中要予以確認和說明。
(三)堅持“先保后征”
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以及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按城改政策執行的項目用地需出具政府承諾,并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補貼金額,方可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組卷上報。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區)政府也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如國家及省政府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按國家及省政府規定執行。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山西省《長治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重點改造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養失修設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小區: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為征地時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年滿16周歲在冊農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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