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戶不需要調查有無其他住房, 關于印發《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同政發〔2015〕1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
關于印發《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同政發〔2015〕1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快大同市區內棚戶區改造及環境綜合整治的力度,規范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立足于實際,對《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同政發〔2011〕43號)文件,特制定以下補充規定:
一、對單位產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出具證明,上級主管部門加注意見,就可按同政發〔2011〕43號文件精神進行征收安置補償。產權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負全責。
二、對宗教產、廟產的房屋,參照上述單位產政策進行征收安置補償,需產權單位出證明,宗教局加注意見。產權單位及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負全責。
三、對于一契有多間房屋的情況,原則上每兩間住房按一戶政策進行征收安置補償;對一契有多間住房多戶居住的情況,可根據實際居住情況經調查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實際居住情況按戶分別享受優惠進行征收安置補償。
四、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戶,不需要調查有無其他住房,按同政發〔2011〕43號文件精神進行征收安置補償;對土地證范圍記載既有其他產權房屋,又有實際居住人自建房屋的情況,其他產權的房屋按對應政策進行征收安置補償,實際居住自建的房屋按國有土地證政策進行征收安置補償。
本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山西省《大同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按略高于被征地時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山西省《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戶不需要調查有無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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