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6月23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工作,保障被預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建設,結合烏當區實際,起草了《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現公開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8日,征求意見期間,可通過電話、郵箱書面反饋意見。
烏當區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聯系人:吳顯剛;聯系電話:18785149159;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貴陽市加快城市“三變”改革推進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試行)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筑府辦發〔2019〕10號)《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貴陽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筑建通〔2022〕49號)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工作,保障被預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烏當區實際,制定《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實行預征收的,適用《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房屋預征收應充分尊重民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陽光操作。
第三條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預征收和預征收轉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預征收和預征收轉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預征收和預征收轉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管,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區財政、自然資源、空間規劃執法五科、住建、發改、房屋征收、棚改、市場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與配合,共同推進房屋預征收和預征收轉為正式征收后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預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年度棚改啟動計劃,向烏當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方可啟動。
第七條 房屋預征收范圍,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劃定棚改范圍后,報烏當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房屋預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預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棚改部門根據所確定的棚戶區改造范圍,負責開展居民的改造意愿調查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所確定的房屋預征收范圍,負責改造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工作。改造意愿調查結果和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及時公布,改造范圍內居民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未經登記建筑,報請烏當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條 在規定期限內,同意改造的戶數和房屋面積應不低于改造范圍內總戶數的85%或房屋總面積的4/5,低于總戶數85%或房屋總面積4/5的,終止啟動預征收。
第十一條 同意改造戶數和房屋面積達到改造范圍內總戶數的85%(含)以上或房屋總面積的4/5(含)以上的,由烏當區人民政府在改造范圍內發布房屋預征收公告,公布預征收實施單位、預征收期限及范圍、正式征收啟動條件、工作步驟、咨詢及投訴電話等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房屋預征收公告作出后,烏當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暫行)><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貴州省國土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黔府辦發〔2011〕116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號)等規定程序和要求同步開展被預征收房屋評估和預征收補償方案的擬定、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修改等工作。
第十三條 被預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公布實施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之日被預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預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預征收評估結果送達給被預征收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報烏當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五條 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預征收的范圍、實施時間或簽約期限、簽約生效條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六條 補助和獎勵標準,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筑府辦發〔2014〕5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在向公眾公布修改完善的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組織與被預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預征收補償協議。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
預征收簽約期限屆滿,簽訂附生效條件的預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改造范圍內總戶數的95%(含95%)以上且棚戶區改造范圍土地成功摘牌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烏當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預征收補償方案即作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附生效條件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并與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附生效條件預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低于改造范圍內總戶數95%或棚戶區改造范圍土地未能成功摘牌,終止預征收,已簽訂附生效條件預征收補償協議不生效。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預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情況以及相應結果等在預征收范圍內實時公布。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烏當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安置房落實到位。
第二十一條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對具備征收條件的,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簽約期限、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烏當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由開展預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參照前期評估的查勘情況和測算結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征收評估結果與預征收評估結果出現差異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價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價格。
第二十三條 烏當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開展與未簽訂房屋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在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對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烏當區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對補償決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報請烏當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棚改部門、房屋征收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的指導下,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居民可以成立自治改造委員會,協助做好入戶調查、宣傳動員、簽約搬遷等工作。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收集和反映棚戶改造范圍內居民對改造項目的意見與建議,配合做好摸底調查工作;
(二)宣傳棚戶區改造的意義及政策;組織群眾積極分子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改造范圍內居民尤其少數不配合搬遷工作的居民進行宣傳教育,引導居民積極支持和配合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安置補償方案提出意見及建議;
(四)配合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簽約與搬遷工作;
(五)積極做好安置房屋建設的監督工作;
(六)向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居民及時通報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相關事務,接受住戶的質詢和監督;
(七)配合做好棚戶區改造居民的返遷入住工作。
自治改造委員會由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居民民主選舉產生,以棟或單元為單位推選出群眾基礎較好、政治素質過硬、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和時間精力的住戶代表作為自治改造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啟動房屋預征收工作所產生的調查摸底、測繪與評估、購買勞務等工作經費由烏當區人民政府匹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前述工作經費列入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總成本;終止預征收的,啟動房屋預征收工作所產生的前述工作經費,由烏當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六條 《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棚戶區改造以外的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實行預征收的,參照《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未盡事宜由烏當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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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預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6月23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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