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訪條例最新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訪條例最新版 (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
(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落實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信訪工作機構)、人員及其職責,為信訪工作機構、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激勵、保障機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設立信訪接待場所或者聯合接訪場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信訪調解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投訴、辦理、查詢、跟蹤、監督、評價于一體智能高效的信訪信息平臺,依法有序推進各級、各單位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引導群眾通過信息網絡反映訴求。
第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利用多種群眾工作載體,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排查調處化解機制,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協調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聽證評議等方式,整合力量,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事項的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信訪信息員制度,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格體系,保障矛盾隱患及時發現、就地化解。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參與信訪工作制度,暢通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渠道,對通過人大代表接訪收集到的群眾意見和訴求,建立臺賬,分類分級,按照職權范圍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
第七條 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壓制、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提供與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二)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三)查詢其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
(四)委托代理人進行信訪;
(五)要求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六)申請復查、復核;
(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申請聽證;
(八)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信訪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兩人作為代理人,代為提出信訪事項并參與信訪活動。信訪代理人代理信訪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網上信訪代辦點,方便群眾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反映訴求,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十條 信訪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
(二)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各級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信訪事項辦理程序,公正及時處理信訪事項;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員或者單位,也不得向被檢舉、控告的人員、單位或者無關人員透露有關情況;
(三)不得拒絕信訪人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四)不得遺失、丟棄、隱匿、毀損或者篡改信訪材料;
(五)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實行首辦責任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職責的信訪事項,由最先收到該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會同所涉及的其他機關、單位協商受理;經協商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確定受理機關,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信訪事項的事發地與信訪人戶籍地或者常住地不一致的,信訪事項的事發地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承擔解決和化解的主體責任;信訪人的戶籍地、常住地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承擔信訪人的困難幫扶、教育疏導等協辦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向信訪人出具的告知書和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書等,應當按期送達信訪人、填寫送達回證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十四條 有關機關、單位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未依法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和首辦責任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有關機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作出決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信訪人或者信訪代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或者信訪事項依法辦理完結仍纏訪鬧訪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機關、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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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訪條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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