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的流程為新入職的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企業的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將企業內已參保的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賬戶;在社保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的流程為新入職的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企業的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將企業內已參保的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賬戶;在社保繳費首月在社保打印繳費明細單;辦理同城委托扣繳社保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五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改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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