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為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順產(含7個月以上引產)分娩的醫療費: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難產分娩的醫療費:210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20%費用;
(5)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400元;
(6)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每人次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第二款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法45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改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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