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1、內容: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2、釋義:本
1、內容: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2、釋義:本條是對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依法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載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所要求的。但是,當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罰款決定確有困難,可以向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經行政機關同意后,當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請或者提出的申請未被批準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55條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新《行政處罰法》解讀——企業的合規管理,企業罰款制度的合法性及適用范圍: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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