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法律修改亮點頗多,特別是新增了首違不罰規定。那么,首違不罰的情形如何界定?
如何確定“首違不罰”?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還增加了“無過錯不處罰”的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這樣的規定更符合行政執法的價值,既有執法力度,又不失執法溫度,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從實踐經驗來看,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可能出現,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而輕微違法的情況,比如在路上違章停車,一些網店商品或者企業網站信息含有“第一”“最佳”等違法宣傳用語。對于這類案件,當事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是違法原因多是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規則意識不強,導致未認真了解規則造成違法。
此類企業當事人大多經營規模較小,危害后果比較輕微,一般是首次違法,主觀惡性小。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屬于“首違不罰”制度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也可起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作用。
對于輕微違法的個人來講也是同理,這樣的行政執法既能起到預防違法的作用又不失執法溫度,體現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有利于打造更好的營商環境。
優化“首違不罰”制度,仍需執法制度銜接
優化“首違不罰”制度,應當規范免罰清單的執法流程。目前雖然限定了“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但是后續制度的銜接仍需要細致規定。比如,初次違法如何界定,情節輕微如何認定等等。目前有很多地區已經開始試行輕微違法的免罰清單,但是各地、免罰清單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存在較大差異,需要進一步規范。對于上述情況進行具體和明確,讓行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并能提高執法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避免部分執法部門為了減少執法爭議和阻力,對于不確定的案件一律進行處罰。
此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行政處罰權適度下移,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處罰權,權力下移需要制度的限制和規范,將權力關進籠子,不能肆意為之,而首違不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其權力的擴張。
建議:農村自建房也應納入首違不罰的范圍
實踐中,一般在下達拆遷通知后,當地就凍結了宅基地的審批。有些地區征收持續較久,甚至是七八年后才完成安置補償。在此期間,有些農民朋友為了改善居住條件而自建房屋,往往會因為沒有相關審批手續,新建的房子被認定為違建。類似情況,是因為有關部門拖延征收進程導致被征地農民無法享受村民權益,其相應違法后果不應全由農民來承擔。對于這些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房屋自建行為,也應考慮納入首違不罰的范圍。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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