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時,應使用已公布機構名錄, 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建發〔2017〕80號 文件有效性
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建發〔2017〕80號
文件有效性:有效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ZJBC16-2017-0007
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各房地產評估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行為,加強對房屋征收評估行為的監督、指導,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6月14日
浙江省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行為,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以及評估復核鑒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管辦)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寧波市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評估技術指導,評估報告技術鑒定,比準價格備案論證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辦做好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依法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機構名錄,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名稱、資質等級、信用信息等內容。
在浙江省寧波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明或者在資質有效期內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并在本市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申報進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
第五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首次申報進入名錄的,應當向市征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寧波市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報名表;
(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書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業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已經進入上一年度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再次申報時,應當向市征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寧波市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報名表;
(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書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六條 拆遷戶協商選定,或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時,應當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選定評估機構時,可以根據征收項目的規模及進度要求,對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房屋征收評估業績等事項合理設置相應條件。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確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在開展評估作業前報市征管辦備案。
評估作業開始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結果和其他評估相關資料。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拆遷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第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評估報告技術鑒定、比準價格備案論證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鑒定意見、論證結論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評估報告技術鑒定、比準價格備案論證工作。
第九條 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機構應當落實征收項目檔案管理責任人,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評估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征收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申請鑒定:
(一)未轉交分戶評估報告的;
(二)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產權人下落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三)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的;
(四)房屋征收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市征管辦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考核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名錄中一并公布,考核不合格的評估機構不得進入下一年度名錄。
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不良信用行為:
(一)經過協商、投票或隨機程序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擅自退出的;
(二)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故意抬高或壓低評估價格,導致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三)擅自轉讓、變相轉讓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認定評估行為存在嚴重問題,或者評估有關人員因在征收評估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影響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
(六)在技術鑒定、定期檢查等日常管理活動中,被發現評估報告或評估行為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評估機構有(一)至(四)項所列不良行為的,兩年內暫停進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一年內累計有兩次以上(五)至(六)項所列不良行為的,下一年度暫停進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暫停期滿后,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重新申報進入名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9日公布的《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建發〔2012〕16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規定辦理。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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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時,應使用已公布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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